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将组织开展首批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主体,应具备《工作指引》第三章规定的基础条件。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建设主体作为申报单位,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书(附件1)。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央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的,可由集团总部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并报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推荐。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按照《工作指引》,对建设主体的基础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核实,在分配名额(附件2)内,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方推荐和中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予以认定。
三、工作要求
(一)依据《工作指引》,前期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建设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以及新参与申请的其他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申报、推荐和认定。
(二)各申报单位要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书,确保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在审核、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取消申报和认定资格。
(三)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高质量完成推荐工作。
(四)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和中央企业于2025年5月16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2.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推荐名额分配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
附件2
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推荐名额分配表
序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 | 最多推荐数量 |
1 | 北京 | 5 |
2 | 天津 | 4 |
3 | 河北 | 2 |
4 | 山西 | 1 |
5 | 内蒙古 | 3 |
6 | 辽宁 | 3 |
7 | 吉林 | 1 |
8 | 黑龙江 | 1 |
9 | 上海 | 4 |
10 | 江苏 | 4 |
11 | 浙江 | 5 |
12 | 安徽 | 3 |
13 | 福建 | 2 |
14 | 江西 | 2 |
15 | 山东 | 4 |
16 | 河南 | 3 |
17 | 湖北 | 4 |
18 | 湖南 | 2 |
19 | 广东 | 3 |
20 | 广西 | 1 |
21 | 海南 | 1 |
22 | 重庆 | 2 |
23 | 四川 | 1 |
24 | 贵州 | 1 |
25 | 云南 | 1 |
26 | 西藏 | 1 |
27 | 陕西 | 2 |
28 | 甘肃 | 1 |
29 | 青海 | 1 |
30 | 宁夏 | 1 |
31 | 新疆 | 2 |
3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 |
注:各地方推荐名额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批复支持建设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数量为基础,结合推进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工作成效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