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滁州市科技局科技专家库的建设水平,充实专家库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全市科技管理和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滁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滁科〔2024〕20号)相关规定,市科技局面向全社会常态化公开征集入库专家,欢迎符合条件的专家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围绕滁州市八大产业链,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一批懂科研、懂产业、懂投资的各领域专家,主要为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社团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专家类别与条件
(一)技术专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的专家(副高职称以上),主要是高等院校教研人员、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科技企业科技开发人员等。
重点领域的企业总(副总)工程师、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产业专家优先入库。
(二)管理专家。高校、科研院所中懂产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中懂产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及以上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载体中懂产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财务、金融专家。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专业财务人员和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具体包括: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银行、证券、担保、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家。具备丰富经验的法律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等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三、相关要求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2.具备参加评审评估评价工作的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意见;
3.从事所属行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并且仍在从事,对本行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金融等发展状况;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5.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专家入库流程
1.入库专家填写滁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表(附件2),签署专家承诺书(附件3),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个人研究成果及参与科技项目实施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压缩文件夹(专家信息表+专家承诺书+相关证明材料)盖章扫描版形式发送指定邮箱。
2.市科技局不定期组织对专家库申报人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专家方可入库。
五、专家权利、义务及日常管理
专家享有的权利、义务和日常管理要求按照《滁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附件1)相关规定执行。
六、联系方式
专家库管理:滁州市科技局创新体系建设科
邮箱地址:skjjfzk @126.com
联系电话:0550-3820116
附件:1.滁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4.专家技术领域、子领域和方向分类.xls
滁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8日
附件1
关于印发《滁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等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二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厅〔2019〕38号)和《安徽省直机关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皖财行〔2021〕9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我市科技管理和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规范专家咨询评审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我局修订了《滁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滁州市科学技术局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滁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2.滁州市科学技术局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
滁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22日
抄送:各县(市、区)科技局,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经济运行局。
附件1
滁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的遴选和使用,提升科技专家库(简称“专家库”)的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我市科技管理和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评审、评价、评估质量,根据《安徽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厅〔201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滁州市实际情况,对《滁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暂行)》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条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熟悉国家法规和省、市科技创新政策,服务于滁州市科技管理工作。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国内外专家为滁州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包括进行科技项目和人才计划评审、评估验收、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评审等。
第四条滁州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根据创新工作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专家库。创新体系建设科(简称“体系科”)为专家库的管理科室,主要负责专家入库、维护、退出和更新。
第二章专家出入库
第五条入库专家分为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两类。
(一)专业技术类专家
在光伏、半导体、汽车及装备制造、新能源电池、医疗器械、智能家电、新型化工和健康食品等全市重点产业链领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的专家,主要是高等院校教研人员、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科技企业科技开发人员等。
重点领域的企业总(副总)工程师、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产业专家优先入库。
(二)综合管理类专家
在科技管理、科技咨询、政策研究、企业管理、金融财会、投融资、创新创业等领域的专家,主要是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科技园区、双创载体、科技服务机构等工作懂产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2.具备参加评审评估评价工作的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意见;
3.从事所属行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并且仍在从事,对本行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金融等发展状况;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专业条件
1.专业技术类专家
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在本领域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任职,申报专业技术类专家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综合管理类专家
(1)企业管理专家。高校、科研院所中懂产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中懂产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财务金融专家。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专业财务人员和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具体包括: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银行、证券、担保、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
(3)双创专家。省级及以上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载体中懂产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专家。具备丰富经验的法律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等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专家的选取。按照公开征集、审查与公示的流程选取专家。
(一)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邀请入库两种方式征集。
1.个人申请:专家库征集实行常态化受理,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入库通知要求提出申请,提交个人相关信息、相关证明材料、签署保密和纪律协议。
2.邀请入库: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我市重点产业链链头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参加公开征集的专家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包括在企业兼职、承担技术咨询、从事技术合作等情况,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及个人研究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与公示。按照“达标即入库”的原则,由市科技局不定期组织对专家库申报人选进行审核,符合一批公示一批。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开展复审,确保入库的专家符合要求。
第八条专家库实行个人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局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更新,除定期更新外,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上报,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资格被冻结的专家,经个人重新申请、市科技局核实后,视情解除冻结状态。开展科技活动时,参与人员负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泄露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专家库的动态调整。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的年龄、健康、工作变动等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专家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退出。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专家的抽取、使用、监督施行岗位分离。进行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应当全部从专家库中产生,由体系科牵头,纪检人员配合,根据具体工作要求,随机抽取专家。具体程序如下:
1.各业务科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3个工作日向体系科书面提交专家需求,包括专业领域、数量、回避单位和回避人员等。
2.体系科按照业务科室(单位)提交的专家需求,至少扩大2倍人数从专家库中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人员初步名单。
3.各业务科室按照名单通知专家人员参加科技活动,纪检人员全程负责监督。若第一次专家人员初步名单全部通知完毕,仍未达到所需专家人员数量,则对差额部分进行第二次补抽,直至邀请到足够数量的专家为止。
因特殊要求,业务科室(单位)需指定某领域专家参加科技活动时,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专家人员名单提交体系科备案。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可向市科技局申请使用专家库。
第十一条专家抽取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5次,尽量避免同一专家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专家抽取和专家本人遵循回避原则。各相关业务科室在提出专家需求时,将需要回避的单位(个人)信息一并提供;在专家抽取时,排除回避因素按程序抽取专家;专家在参加评审过程中,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项目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为其配偶、近亲属或为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
(三)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过该单位的董事、监事、咨询或顾问等;
(四)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五)与评审项目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各类科技活动;
(二)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审,提出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活动可以申明并向市科技局说明原因;
(四)按滁州市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
(五)抵制和检举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六)书面提出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科技活动,并在入库前签署诚信承诺书;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不得收受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参与各类科技活动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四)评审期间严格通信管控,对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审结果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评审项目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
(五)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专家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专家资格,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的;
(三)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科技项目。
第十七条对徇私舞弊、泄露专家信息、影响专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滁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暂行)》(滁科〔2018〕9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滁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滁州市科学技术局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评审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和《安徽省直机关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皖财行〔2021〕928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科学技术局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专家劳务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劳务费是指科技管理部门在组织项目评审、项目论证、项目检查评价、邀请专家讲座、赛事评委、专项活动等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评审专家的费用,统称专家劳务费,含咨询评审费、交通费、旅途补助等。
第三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在全市重点产业链领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科技园区、双创载体、科技服务机构等工作懂产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专家的确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依规从专家库中选择。
第四条咨询评审专家劳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三类人员中含相应的同等级专业水平人员)每半天(不得少于三小时,下同)的专家劳务费分别不得超过1000元、800元、600元(市外)。600元、500元、400元(市内)。
第五条院士可按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劳务费标准上浮50%执行,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评审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一)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评审,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评审,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评审,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网络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评审活动适用专家劳务费标准如下:
(一)会议和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咨询评审时间超过半天不超过3天的(含3天),按照第四条规定标准80%执行;咨询时间超过3天的,劳务费从第四日起按不超过第四条标准50%执行。
(二)通讯:按批次计算,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0%-50%执行。
第八条在职人员参加本单位、本系统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的项目评审,以及参加属于履行本人岗位职责的项目评审时,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评审费。
第九条领导干部领取评审专家劳务费的,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第十条专家劳务费按照“谁聘请、谁承担”的原则,由聘请专家的单位统筹解决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费用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发放专家劳务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本人工资卡、公务卡等银行卡。
第十三条建立专家劳务费的支付审核机制,一次性支付劳务费超过5000元的,需报经局长办公会同意,低于5000元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确认;承办业务科室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评审行为及专家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对劳务费发放负责。
第十四条体系科会同办公室对专家劳务费管理情况适时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规予以处置。对涉及党员和其他公职人员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建立专家劳务费预算报备制度,专家劳务费的开支必须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每年初将上一年度专家劳务费使用情况向党组会作专题汇报。
第十六条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市科技局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试行)》(滁科〔2018〕79号)同时废止。
附件4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勘查与调查 | 地质调查 | |
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 ||
区域地质调查 | ||
地震地质调查 | ||
古地质调查 | ||
活断层调查 | ||
水文地质调查 | ||
环境地质调查 | ||
生态与资源调查 | ||
森林调查 | ||
湿地调查 | ||
生物多样性调查 | ||
荒漠化调查 | ||
水文水资源调查 | ||
土壤侵蚀调查 | ||
矿产勘查 | ||
固体矿产勘查 | ||
气体矿产勘查 | ||
液体矿产勘查 | ||
放射性矿产勘查 | ||
水文监测与调查 | ||
水文监测 | ||
水文调查 | ||
水文分析计算 | ||
水资源调查评价 | ||
公共咨询 | 咨询服务 | |
环境咨询 | ||
气象咨询 | ||
国际商务咨询 | ||
专利咨询 | ||
营销咨询 | ||
海洋咨询 | ||
资源综合利用咨询 | ||
地震评价 | ||
气候可行性论证 | ||
雷电灾害评估 | ||
公共安全评估 | ||
生态保护评价咨询 | ||
水文咨询 | ||
招标投标咨询 | ||
信息系统咨询 | ||
拆迁评估 | ||
拍卖咨询 | ||
经济管理 | 国民经济管理 | |
农业经济管理 | ||
工业经济管理 | ||
建筑经济管理 | ||
投资经济管理 | ||
循环经济管理 | ||
国有资产管理 | ||
土地管理 | ||
财税管理 | ||
审计管理 | ||
统计管理 | ||
价格管理 | ||
合同管理 | ||
工商管理 | 企业管理 | |
财务管理 | ||
资产评估 | ||
人力资源管理 | ||
市场营销 | ||
房地产管理 | ||
旅游管理 | ||
宾馆管理 | ||
餐饮管理 | ||
物业管理 | ||
国际贸易 | ||
商贸经纪与代理 | ||
城乡公共服务 | ||
出版物管理 | ||
金融 | 银行 | |
会计 | ||
保险 | ||
证券 | ||
其他金融服务 | ||
法律 | 宪法 | |
民商法 | ||
行政法 | ||
经济法 | ||
刑法 | ||
诉讼法 | ||
国际法 | ||
交通运输与物流 | 铁路 | |
铁路运输组织与管理 | ||
铁路建设物资管理 | ||
轨道 | 轨道交通组织与管理 | |
公路 | ||
道路客运组织与管理 | ||
道路货运组织与管理 | ||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 ||
出租汽车组织与管理 | ||
城市公交组织与管理 | ||
水路 | ||
内河运输组织与管理 | ||
海洋运输组织与管理 | ||
航空 | 航空运输组织与管理 | |
管道 | 管道运输 | |
物流 | 物流组织与管理 | |
其他服务 | 社会公共安全服务 | |
公共安全防范技术 | ||
消防技术 | ||
交通安全防范技术 | ||
身份识别及制证安全技术 | ||
防伪技术 | ||
保安服务 | ||
法庭科学技术 | ||
安全检查及排爆技术 | ||
特种警用装备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