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宣城市科技创新券兑付工作的通知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宣城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管理办法(暂行)》(宣科[2022]8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宣城市科技创新券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此次申报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以及两年内在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企业。企业、团队应当是在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补助范围

(一)2023年度企业、团队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租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产生的科技服务费用。

(二)2023年度企业、团队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检测服务费用。

(三)2023年度企业、团队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合作开发、委托开放、知识产权购买等服务费用。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团队,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宣城市科技创新券项目兑现申请表》、企业机构信用代码证、服务合同、服务发票、银行付款凭证、服务结果、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二)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三)市局复核兑付。市科技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并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兑付。

四、报送时间、地点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4年6月10日前将推荐函、申报信息汇总表(1份)、宣城科技创新券补助评审表(1份)、评审会专家签到表(1份)和企业申请材料(2份)报送至市科技局对外合作科。

联系人:朱文根

联系电话:3020504

附件:1.《宣城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管理办法(暂行)》(宣科[2022]8号)

2.2023年度宣城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

附件3:宣城市科技创新券项目兑现申请表

附件4:宣城市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汇总表

附件5:宣城市科技创新券补助评审表

宣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18日

附件1

关于印发《宣城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宣城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宣城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管理办法(暂行)》

宣城市科学技术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5日

附件

宣城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贯彻《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国科发规(2020)352号)精神,落实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工作要求,共享共用长三角创新资源,加速长三角协同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向企业、团队无偿发放,用于支持其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第三条创新券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创新券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以及两年内在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企业。企业、团队应当是在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注册的独立法人,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和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六条创新券补助范围:

1.企业、团队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租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产生的科技服务费用。

2.企业、团队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检测服务费用。

3.企业、团队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知识产权购买等服务费用。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单台价格在2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80万元以上,并已纳入长三角三省一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

检验检测、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知识产权购买等服务(出售)单位须为长三角三省一市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在创新券支持范围。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服务项目、专利授权补助,不再使用创新券,

第七条创新券补助额度为:企业、团队租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产生的科技服务费用给予最高30%的补助;企业、团队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检测、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知识产权购买等科技服务费用给予最高5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创新券的申请:宣城市科技创新券实行申请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团队,自每年度发文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宣城市科技创新券项目备案申请表》第九条创新券的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团队,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宣城市科技创新券项目兑现申请表》、企业机构信用代码证、服务合同、服务发票、银行付款凭证、服务结果、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经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子以兑付。

第十条企业、团队在申请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追回已兑付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失信企业、团队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市财政每年度安排长三角创新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团队发生的科技服务费用补助,专项资金按照申领时间顺序,在额度范围内使用,先到先得,当年额度用完不再发放,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宣城市科技局、宣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限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2

2023年度宣城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

根据《宣城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暂行)》(宣科[2022]8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皖科资[2023]12号)文件有关要求,特制定2023年度宣城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申报指南。

1.企业在申报中需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或信用中国查询截图等企业诚信的证明文件。

2.企业如申报大型仪器共享租赁类科技创新券,需提供因租赁大型仪器而订立的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服务结果凭证(须在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或江苏省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或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或上海市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登记)。

3.企业如申报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需提供因开展检验检测而订立的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检验检测服务结果等证明材料。

4.企业如申报技术合作、委托开发、知识产权购买类科技创新券,需提供经认定的技术合同(须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发票、付款凭证、服务结果凭证(如研发投入佐证材料、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专利申请或授权通知书、取得的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等证明材料)。

5.相关检验检测、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知识产权购买等服务(出售)单位须为长三角三省一市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其他地区暂不纳入。

6.科技创新券证明材料中的有关发票须为2023年当年开具,其他年度开具的发票原则上不作为申报依据。但申报企业的服务合同期限超过一年或分年度付款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年度申报科技创新券,申报金额以企业当年申请的金额为准(可以对当年开票金额进行申报,也可以将当年开票金额和合同有效期内之前年度的开票金额,一并计算总申请额)。同一个合同或同一个技术服务内容只享受一次申报兑付,2023年及之前年度已经兑付的同一个合同,虽然今年仍有付款,但不再重复兑付。

7.申报企业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持股、控制等关联关系。

8.申报企业自市科技局下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宣城市科技创新券兑付工作的通知》文件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申请。

宣城市科技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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