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1条规定,如果一个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同时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那么该居民企业在所得税率方面有两个选择:
1.可以选择按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15%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选择按照法定税率25%减半,即按12.5%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该居民企业不能同时享受按15%的减半税率(即7.5%)征税。
此外,《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1条指出,国家会根据产业技术进步的情况动态调整针对集成电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将享有“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从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持续享受至优惠期结束。
当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其他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现交叉时,企业需要在各项优惠政策中选择一项来执行,而不能叠加享受多项优惠。
综上所述,“两免三减半”政策与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两项优惠都是关于税率减免的措施,存在交叉,因此企业只能从中选择一项进行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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