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数据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安徽建设工作部署,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型企业,持续推动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打造具有全国竞争力的大数据产业集群,塑造我省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根据《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皖数资[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范围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已开展市级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企业申报时原则上应取得市级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及申报材料参考模板(附件2)要求准备线上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平台(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在“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进行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首次使用“皖事通办”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进入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
3.市级初审。各市数据资源局指导或联合县(市、区)数据资源部门对申报企业真实性进行核实。各市数据资源局重点核验企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省数据资源局。省数据资源局加强对各市数据资源局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核实。
4.专家评审。省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省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省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
三、注意事项
1.申报时间。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3年7月1日8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24时。各市数据资源局于8月31日前完成初审并将推荐企业意见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至省数据资源局标准规范处。
2.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3.工作培训。省数据资源局适时组织培育认定工作培训,主要包括《实施细则》解读、申报系统使用、初审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答等,各市数据资源局参与培育认定工作人员参加。
4.问题解答。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由所在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答,技术问题由技术支撑组解答(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4)。省数据资源局对各市数据资源局反馈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有关要求
1.各市数据资源局要组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各地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初审,对未认真履行初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省数据资源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处理。
2.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
3.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信息、材料等。
4.组织和参与培育认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5.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省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在省级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中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6.各地数据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培育,对符合省大数据企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辅导其按照规定申报,对暂时达不到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培育指导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对经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兑现有关培育和奖补政策,不断健全省级大数据企业库、上市后备库、融资需求库和创新案例库,促进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附件:1.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2.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模板
3.安徽省大数据企业推荐意见汇总表(模板)
4.咨询联系方式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附件1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培育我省大数据领域有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壮大我省大数据产业,打造我省数字经济竞争优势,规范我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安徽省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突出企业主体,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全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受理和处理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
(三)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县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申请认定材料统一上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八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条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大数据企业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省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一经发现,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大数据培育企业认定
申报材料参考模板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3年6月
参考模板说明
本参考模板根据申报系统所需信息编制,为申报企业提供参考。申报企业可按照模板准备材料,待申报系统端口开放后按要求填报。所需材料应语言精炼,突出重点、亮点,切忌堆砌重复。各类信息、数据前后应表述一致。对格式有要求的材料按照清单列表准备,材料应保证字迹、图片清晰。
目 录
1.企业承诺书…………………………………………………1
2.企业主要情况表……………………………………………2
3.相关材料清单………………………………………………5
企业承诺书
一、本企业自愿遵守《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在申报中接受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本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过重大群体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未发生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企业承诺所报送的所有信息及材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过程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确认,愿按要求取消认定资格并退回所得奖补,将本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接受失信联合惩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年内不得申报安徽省大数据企业。
企业主要情况表 |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企业规模 | (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划分)列表 |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
所在市、县区 | 通信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方式 | ||||||||
申报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员工总数 | 研发人员数量 | ||||||||
企业性质 |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外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业务类型(单选) | 主要业务(可多选) | |||||||
□大数据服务 | □数据收集(生成、采集) □数据存储 □数据加工(清洗、标注、脱敏、脱密等) □数据计算 □数据分析 □数据传输 □数据可视化 □数据流通(共享、开放、交易) □数据安全 □其他 | ||||||||
□大数据应用 | □综合型(超过6个月以上领域) □农业大数据 □工业大数据 □建筑业大数据 □水利大数据 □生态环境大数据 □政务大数据 □金融大数据 □教育大数据 □医疗大数据 □交通大数据 □物流大数据 □电力大数据 □信用大数据 □就业大数据 □养老大数据 □社保大数据 □文旅大数据 □电子商务大数据 □应急管理大数据 □城市安全大数据 □公安大数据 □司法大数据 □智慧园区 □智慧社区 □其他 | ||||||||
□大数据产品制造 | □数据收集硬件设备 □数据传输硬件设备 □数据存储硬件设备 □数据计算硬件设备 □数据安全硬件设备 □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 □其他 | ||||||||
细分领域及核心技术 | □互联网 □人工智能 □云计算 □区块链 □物联网 □5G通信 □网络和信息安全 □量子信息 □信创 □集成电路 □新型显示 □软件开发 □工业互联网 □数字创意 □数据采集 □数据存储 □数据处理 □数据分析挖掘 □数据应用 □其他 | ||||||||
创新平台 | 国家级创新平台数量(个) | ||||||||
省级创新平台数量(个) | |||||||||
高新企业 | □是 □否 | ||||||||
专精特新企业 | □国家级、□省级 □否 | ||||||||
融资阶段(选填) | □未融资 □天使轮 □A轮 □B轮 □C轮 □D轮 □上市 | ||||||||
IPO前融资总额(选填) | |||||||||
发明专利数量 | |||||||||
软件著作权数量 | |||||||||
注册商标数量 | |||||||||
参与制定标准数量 | 国家标准 | 地方标准 | 行业标准 | ||||||
近三年
经营情况 (万元) |
年度 | 营业收入 | 数据
业务收入 |
数据业务收入占比 | 利润额 | 纳税额 | 研发投入 | ||
2022 | |||||||||
2021 | |||||||||
2020 | |||||||||
备注 | 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经营情况信息从成立当前填写,未成立年份各项数据可以“0”填充。 | ||||||||
企业申请材料(2000字以内) | 一、企业简介
简述企业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 二、企业大数据业务及创新情况 1.企业主要大数据服务或产品、应用场景及服务区域、技术先进性、典型案例等; 2.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简要情况; 3.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或成果转化情况等企业与科研院所、研究机构合作情况; 4.企业研发人员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取得荣誉、资质、核心产品及其市场份额等情况,如无则不用提供。 |
相关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企业可授权共享材料 | 需企业提供材料 | 格式要求 |
1 | 企业营业执照 | √ | PDF或图片 | ||
2 | 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 与营业执照注册地不一致的需做说明 | √ | PDF或图片 | |
3 | 企业纳税情况 | 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一年度12月份的申报表中若能体现企业全年纳税情况,可只提供12月份申报表)。 | √ | PDF或图片 | |
4 | 企业财务情况 |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其他经第三方合法机构认定的能够证明企业财务情况的证明材料。 | √ | PDF或图片 | |
5 | 企业大数据业务收入情况 |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或其他经过法定机构审计的能够证明数据业务收入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证明材料。若企业合同发票较多,可采取“专项审计报告+重要合同发票”的形式作为数据业务收入的佐证材料,其中合同不少于20份(以大额合同为主),并提供合同相对应的发票。 | √ | PDF或图片 | |
6 | 重要奖项证明材料 | 获得国家或者安徽省科学技术奖项证明材料 | √ | PDF或图片 | |
7 | 信用证明 | 信用中国信用记录证明 | √ | PDF或图片 | |
8 | 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 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等)证明材料。 | √ | PDF或图片 | |
9 | 其他证明材料 | 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说明或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企业申请报告》中提到的相关情况资质荣誉等)。 | √ | PDF或图片 | |
说明:1.企业可授权共享材料:该项中打“√”的材料是企业可通过授权的方式,授权系统从安徽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中调取共享,若授权共享,则不需企业另行提供;
2.需企业提供材料:该项中打“√”的材料是需企业另行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企业不授权共享的材料和需企业另行提供的材料需按照要求附于表后。 4.企业纳税情况、财务情况、大数据业务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可参考样表中相关内容。 |
附件3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初审通过企业名单
XX 市数据资源局(加盖公章)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县区 | 企业类型(大数据服务、大数据应用、大数据产品制造) | 2022年营收 | 2022年数据业务收入 | 2022年数据业务收入占比 |
1 | ||||||
2 | ||||||
…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4
咨询联系方式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 0551-65904436 |
淮北市数据资源局 | 0561-3117870 |
亳州市数据资源局 | 0558-5555798 |
宿州市数据资源局 | 0557-3030205 |
蚌埠市数据资源局 | 0552-4125828 |
阜阳市数据资源局 | 0558-2191913 |
淮南市数据资源局 | 0554-6661925 |
滁州市数据资源局 | 0550-3211899 |
六安市数据资源局 | 0564-3377878 |
马鞍山市数据资源局 | 0555-2300178 |
芜湖市数据资源局 | 0553-2963105 |
宣城市数据资源局 | 0563-3031990 |
铜陵市数据资源局 | 0562-5880587 |
池州市数据资源局 | 0566-2567921 |
安庆市数据资源局 | 0556-5349036 |
黄山市数据资源局 | 0559-2355397 |
技术支撑组 | 13739229483 |
18100508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