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攻关项目管理,提高组织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我局修订了《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和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提出,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
联系单位:市科技局科技资源统筹处
联系电话:63538652
电子邮箱:hfskjjzpc@ 163.com
通信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一区B座6层0619,230071。
附件: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
合肥市科技局
2025年4月23日
附件
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组织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和市关键技术研发“揭榜挂帅”项目(以下简称“市关键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项目坚持全过程管理,可查询、可追溯。具体项目实施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处室分工】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科技资源统筹处是项目牵头处室,科技产业服务处、科技招商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是项目主管处室,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是项目县区管理部门。(有修改,增加了主管处室)
第五条【牵头处室职责】牵头处室主要职责有:
(一)牵头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二)牵头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标志性成果、标杆性企业。(有修改,强化了标志性成果、标杆性企业评价)
第六条【主管处室职责】主管处室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项目榜单征集凝练、资金测算、发布对接、申报立项、过程实施、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有修改,强化了榜单凝练、资金测算、发布对接)
(二)负责落实与项目县区管理部门、项目发榜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督促项目发榜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
(三)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移交等工作。
第七条【县区部门职责】县区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地区项目挖掘、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与项目发榜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或协助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绩效评价等工作。(有修改,强化了县区管理部门管理职能)
第八条【发榜单位职责】项目发榜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规范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模板见附件1),按照要求报送主要研发项目备案表(模板见附件2);(新增,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二)根据通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和参加答辩;
(三)与县区管理部门、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筹集落实项目资金、实施项目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应用;
(六)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定期调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并及时申请验收;
(七)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应为发榜单位在职人员(含劳务聘用人员),其主要职责有:(有修改,明确柔性引才人员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鼓励中小科技企业加大研发)
(一)负责项目总体设计与任务分解,确定各阶段攻关内容、项目目标及预算支出,并制定相应的计划;
(二)负责项目总体计划的严格执行,按时间节点组织定期考核,监督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按照计划完成各阶段的工作,确保项目交付的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三)负责组织项目攻关团队,促进团队合作和沟通,解决项目中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项目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五)负责资源管理,协调和管理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科研助理职责】发榜单位应当安排一名项目科研助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协调合作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计划实施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对项目进度、技术路线、财政资金使用和风险防范等进行监督,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召开项目进度调度会,并做好会议纪要或记录;
(三)对项目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梳理,对已经完成的指标及时做好佐证材料整理,对完成进度不达预期的指标及时调度;
(四)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校对、保存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助理职责】发榜单位应当安排一名项目财务助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财务专账,分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单独核算项目经费;(新增,强化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能纳入研发费用统计)
(二)负责统筹项目到款的回款认领、入账以及外拨款审核;
(三)负责项目费用报销审核;
(四)负责项目经费核算及资金使用监督;
(五)负责接受项目财务审计,完成各阶段评审及验收会的财务答辩,整理并提供专项资金支出的各项财务资料;
(六)负责项目财务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委托第三方履责】市科技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形式审查、榜单凝练、项目研判、验收评价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对组织审核、组团研判、出具研判结果等“中间”的事务性工作,负直接责任,并为项目承担保密责任。(有修改,强化形式审查、榜单凝练、组团研判等职责)
第三章项目发榜与揭榜
第十三条【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项目榜单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发榜单位应当围绕合肥市重点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提出需要攻关的项目榜单。发榜单位提出的项目榜单应是自身不具备完全攻克能力,需要委托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攻关。(有修改,强调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四类技术)
第十四条【县区初审】县区管理部门应当对发榜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发榜单位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完成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论证发榜】主管处室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榜单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论证,通过审查(论证)的项目榜单进行统一发榜。榜单项目预期成果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等。对现有成果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纳入“发布榜单”。(有修改,强调实质性的技术创新项目方可纳入榜单)
第十六条【经费测算】主管处室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合财教〔2022〕9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测算项目投入资金和财政支持资金。(新增条款,强调项目投入资金测算和财政支持资金测算)
第十七条【揭榜要求】揭榜单位应为有能力解决榜单任务的高校院所、新研机构、医疗机构、国家高企等,重点支持揭榜单位为高校院所的项目。揭榜单位和发榜单位应没有关联关系,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双方尚未对榜单任务开展研发。(有修改,突出产学研合作)
关联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界定,即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发榜单位和揭榜单位对接成功后,发榜单位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提供技术开发合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本单位支付凭证(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揭榜单位开具的发票(原则上应为“*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费”,特殊情况视产业而定)、财务系统专账核算等相关附件材料。(有修改,增加了科技攻关项目属性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县区初审】发榜单位应当将项目申报书报送至所在县区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县区管理部门应当对发榜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统一推荐至主管处室。
第二十条【主管处室审核】主管处室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有修改,增加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组团研判】主管处室应当采取“技术专家+财务专家+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等组团研判方式,研判拟立项项目,同时采取多元化经费投入方式,提出财政投入、基金投资、银行贷款、申报单位投入等建议。(新增条款,强化组团研判和多元投入)
第二十二条【立项程序】主管处室应当将研判结果依次按照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部门联审、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公开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复立项。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县区管理部门、项目发榜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任务书中绩效指标、资金额度等应当与申报书保持一致,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发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主管处室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
第二十四条【市重大资助方式】市重大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医药领域等项目实施周期可延至5年,市财政给予发榜单位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比例最高可占揭榜金额的50%。财政资金实行分年度拨付,立项后拨付首笔资金,不超过发榜单位向揭榜单位拨付资金的50%,且不超过财政资金的50%,次年度拨付资金不超过财政资金的80%(5年周期项目第3年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总投入中发榜单位投入不低于60%。
第二十五条【市关键资助方式】市关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医药领域等项目实施周期可延至3年,市财政给予发榜单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支持,支持比例最高可占揭榜金额的50%。财政资金实行分年度拨付,立项后拨付首笔资金,不超过发榜单位向揭榜单位拨付资金的50%,且不超过财政资金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总投入中发榜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关键项目施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
第二十六条【全程陪跑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项目专员+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全程陪跑制度。项目专员由市科技局从国有平台公司、银行机构中选派,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技术专家不少于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由发榜单位和市科技局共同商定。(新增条款,强化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过程管理要求】项目专员发挥项目管理和服务双重作用,深度参与项目执行,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提出动态调整和滚动支持建议等。发榜单位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专家论证会,项目专员、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参会,项目负责人汇报承担项目总体进展情况,科研助理汇报项目档案归档情况,财务助理汇报项目经费支出情况。专家论证会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处室备案。项目专员不得领取劳务费。(新增条款,强化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发榜单位住所变更处置】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发榜单位注册住所发生变更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县区管理部门相应调整为注册住所所在区域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变更处置】项目负责人因离职、调动、个人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发榜单位在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处室提交市科技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项目资金管理要求】项目发榜单位应当约束揭榜单位共同按照《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合财教〔2022〕926号)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发榜单位、揭榜单位均应当按照资金来源在本单位财务系统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项目资金执行率(项目实际支出/项目预算投入×100%)应当不低于80%。(有修改,细化明确了项目资金具体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项目撤销情形】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处室应当提请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撤销项目。
(一)项目发榜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三)项目未能按照任务书约定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的;
(四)项目发榜单位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90日内未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的;
(五)任务书签订后变更项目发榜单位、揭榜牵头单位的。
(有修改,增加了项目撤销情形)
第三十二条【项目终止情形】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发榜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主管处室提请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
(二)项目发榜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重大突发情况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资料提交】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90日内,通过发榜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对照材料、项目绩效报告、过程管理资料、科研记录材料、财务支出凭证等,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处室。(有修改,增加了过程管理资料、科研记录材料、财务支出凭证)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组织方式】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集中验收。任务书指标全部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发榜单位提交提前(单独)验收申请,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处室提交市科技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可提前(单独)验收。项目提前(单独)验收工作,由主管处室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由项目发榜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项目延期验收程序】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书指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实施周期到期90日前,通过发榜单位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处室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项目延期验收工作,由主管处室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由项目发榜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意见分类】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验收通过”、“验收结题”和“验收不通过”。
(一)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为“验收通过”。
(二)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或没有在财务系统建立专账核算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为“验收不通过”。(有修改,强调了财务系统专账核算项目资金)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经专家组核查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弄虚作假、经费使用合理,本着“尽职免责、宽容失败”的原则,按项目“验收结题”处理。
第三十七条【验收项目跟踪评价】项目验收通过后2年内,项目发榜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后续研究进展和成果应用绩效。牵头处室负责组织跟踪绩效评价,对适宜继续支持的项目或具有商业应用价值且可能快速转化的项目成果,协调采取直接资助、股权、债权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七章责任
第三十八条【监察监督总体要求】项目发榜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科技信用、科技保密等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发榜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专家违规处理方式】对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取消该专家评审资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重新组织评审。
第四十条【结题项目处理方式】对验收结题的项目,由发榜单位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退还结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市财政资金。
第四十一条【不通过项目处理方式】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发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并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市财政资金,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四十二条【撤销终止处理方式】项目撤销的,项目发榜单位应退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项目终止的,由发榜单位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退还结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市财政资金。
第四十三条【县区过程管理责任】县区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加强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报告主管处室,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措施,并负责追回需退还的资金。县区管理部门履责情况纳入科技创新考核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形,由主管处室拟订项目处置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决策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执行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可根据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已出台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市科技攻关其他类型项目(包含归口管理的省科技创新攻坚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的存量项目主管处室保持不变。
附件1
企业研发准备金内部制度建议提纲
(参考模板)
第一章总则
包括制定目的、意义、依据、研发准备金概念、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提取与分配
包括计提依据、计提比率、计提时间以及在各研发项目间的分配等内容。
第三章使用范围
包括研发准备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亦即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不可列支范围。
第四章管理
包括研发准备金的管理流程、部门职责分工、审批/报销程序,研发经费预算、研发经费支出台账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核算、报告与披露(或财务处理)
包括研发准备金的计提、转回,以及研发经费支出、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处理,在会计报表中的列示,在附注中的信息披露,以及研发准备金的纳税调整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
上述各章未尽事项,可在本章中明确。
附件2
研发项目备案表
序号 | 备案单位名称 | 所属县区 | 研发项目名称 | 项目所属产业领域 | 项目阶段 | 预期取得的标志性成果(重点列出技术参数) | 项目预期成果属性 | 项目预期成果国内外市场前景情况 | 项目预期成果国内外相关科研进展情况 | 项目预期成果和国内外同类型成果或相似成果的技术参数对标情况 | 本项目需要攻克的技术难点,本项目的技术创新点等 | 项目预期成果技术水平 | 项目预计总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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