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各产业园区:
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充分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加快推动我市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根据《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办法》(合数〔2023〕6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以培育和支持大数据产业为导向,具有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为独立运营主体,能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保障的产业园区。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对照《认定办法》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园区推荐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对县区申报材料进一步审核后确定拟认定结果,并在合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联合相关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答复。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
2.园区管理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专职管理人员名单、社保清单,园区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园区物业产权相关材料。属于租用物业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属于聘用管理运营的,提供园区运营管理合同;
4.园区入驻企业情况统计表(加盖入驻企业公章)、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按顺序编号对应;
5.认定指标响应表及涉及的相关材料;
具体参照附件2《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模板)》;
(二)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纸质版(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提交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由其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相关说明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是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申报的主体;
(二)认定过程中所提交的数据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即2024年新认定的合肥市、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等数据不纳入统计;
(三)经认定的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后续可参与园区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最高可获得50万元资金奖补,详见《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市数据资源局部分)》(合数〔2023〕35号);
(四)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请咨询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期摸排掌握的情况,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园区参与申报,对园区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予以解答;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对园区申报材料初审并将推荐园区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坚持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合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六、咨询方式
肥东县 0551-67717062
肥西县 0551-68830915
长丰县 0551-66670032
庐江县 0551-87322265
巢湖市 0551-82623823
瑶海区 0551-64496853
庐阳区 0551-65699437
蜀山区 0551-65121379
包河区 0551-63357646
高新区 0551-65869520
经开区 0551-63679379
新站区 0551-65777326
安巢经开区 0551-82360087
合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0551-63539970
附件:1.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办法.docx
合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4年9月30月
附件1
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充分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加快推动合肥市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推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营造争先进位、鼓励创新发展的浓厚氛围,根据《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是指以培育和支持大数据产业为导向,具有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为独立运营主体,能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保障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大数据产业园区的认定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相关园区推荐申报,并配合市数据资源局对大数据产业园区进行指导。
第二章认定及审核
第四条申请认定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明确。园区应具有确定的四至范围和物理空间,园区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主体,运营管理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点在合肥市;
(二)集聚优势明显。园区大数据产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和竞争力,大数据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较强、产业链比较完善。园区入驻市级大数据企业数量超过10家(含),或园区入驻市级大数据企业数量超过5家(含)且其中2家(含)以上获得省级大数据企业资质;
(三)发展规划清晰。园区应制定发展规划或计划,并明确和细化年度发展目标,包含活动开展、企业培育、招引企业等,建设进度安排合理;
(四)创新能力突出。园区企业有较强的数据技术创新能力和融合应用能力,有一定数量大数据产业相关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如园区企业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国家推广的数据应用案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五)产业生态优良。园区内企业合法经营,无违规行为。能够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特色、有针对性的服务,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不少于三类专业生产性服务(自身提供或通过招引专业机构入驻提供)。如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投融资咨询、宣传推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招商引资等;
(六)服务体系健全。园区具有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及时、保障有力。
第五条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市数据资源局发布通知后,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如有必要可组织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将符合条件的园区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
(三)市数据资源局对县区报送园区进一步审核后确定拟认定结果,并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数据资源局联合相关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局调查答复。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
第六条市数据资源局每年组织一次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园区,授予“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可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申请认定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
(二)园区管理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专职管理人员名单、社保清单,园区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园区物业产权相关材料。属于租用物业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属于聘用管理运营的,提供园区运营管理合同;
(四)园区入驻企业情况统计表(加盖入驻企业公章)、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按顺序编号对应;
(五)认定指标响应表(附件1)及涉及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监管及考核
第八条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由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2。
第九条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应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上半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送信息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市数据资源局。
第十条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出现以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一)园区的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园区管理运营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园区将不予认定,已认定的产业园区将取消“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称号:
(一)不按要求提交考核材料的;
(二)连续2年未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连续多次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园区信息;
(四)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考核材料的;
(五)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低于第四条所列认定标准的,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的;
(六)同一园区拆分后参与认定的;
(七)不符合大数据产业园区发展方向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