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合肥市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低空飞行活动,保证低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5日,来信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需加快完善我市相关政策文件,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故相应缩短意见征求时间):

1.电子邮件:1193419242@ 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信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B座2506室(合肥市发改委战新处,邮政编码:230071),信封上请注明“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栏目直接留言。

联系人:杨亿峰,联系电话:0551-63538404

附件:1.合肥市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2.合肥市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说明).doc

附件1

合肥市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低空飞行活动,保证低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适用范围】在合肥市范围内从事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决定。

二、【总体要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承担全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领导工作,将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动低空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重大事项。

四、【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低空经济发展协调机制运行的日常工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推进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应用场景拓展、基础设施建设、低空空域管理、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具体工作可由依法委托的低空事业发展管理机构实施。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金融监督管理、数据资源、投资促进、气象、消防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应用场景】市人民政府统筹低空飞行应用场景的拓展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发展特点,推动场景应用落地: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统筹推动载客低空飞行场景应用;

(二)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推动载货低空飞行场景应用;

(三)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管理、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应推动低空飞行在社会公共治理领域的应用;

(四)文化和旅游、体育、商务等部门应推动低空消费小镇、低空飞行营地等建设,鼓励开展低空旅游、低空运动、低空文化交流等活动。

六、【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推进低空飞行起降、货物装卸、乘客候乘、充换电、航空器存储、飞行测试等物理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推动通信网络对低空空域的覆盖,支持适度扩大低空无线电使用频段;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的低空事业单位组织建设低空飞行服务和监管平台,并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平台系统对接,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并承担低空飞行统一调度管控服务平台日常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

七、【基础设施投建营】市人民政府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支持采用土地综合开发的方式推动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并鼓励向社会开放共享。

八、【飞行管理】市人民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本市低空飞行领域的空域划设、飞行活动监管等重大问题,支持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合肥)组建低空飞行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为低空飞行提供专业性、公益性服务。

九、【空域使用】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资源等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根据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本市低空空域规划、低空数字空域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十、【飞行活动申请】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需要提出低空飞行活动申请的,应按照规定向市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机构应优化飞行服务申报流程、编制飞行服务指南,提高飞行服务效率。

十一、【技术攻关】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协同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围绕电池、适航、系统等关键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领域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十二、【标准研究】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低空领域年度标准制定计划,鼓励引导本市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牵头或参与制定低空经济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十三、【依法登记】航空器及其权利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在本市生产、登记、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并同时接入市级低空飞行服务和监管平台。

十四、【安全管理机制】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联合监管制度,制定飞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对低空飞行事故开展联合处置。

十五、【大型活动安全保障】公安机关、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大型活动前制定安全飞行管控和应急处置预案,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增加管制空域,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公告。

十六、【安全主体】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飞行安全主体责任,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承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

十七、【数据安全】市数据资源部门统筹本市低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低空飞行数据安全管理机制;从事低空飞行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损毁或者被窃取、篡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十八、【投资金融保险服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为低空经济产业提供支持;开展低空飞行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低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十九、【反制设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配备、设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加强监督】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组织视察调研等方式,督促和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开展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二十一、【生效时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合肥市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合肥市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一)制定决定是落实低空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要求

国家决策部署打造低空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各地低空经济发展提供立法依据、提出工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法,自1980年出台至今先后经过六次修订,现行民用航空法自2021年4月施行,对民航航空安全保障、市场秩序、创新发展等方面提出系统性的法律保障和工作要求;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规定了从设计生产到运行使用全链条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出台《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22年第3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4年第1号),进一步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航管理、人员资质、登记管理、飞行活动等链条上形成“闭环管理”,切实保障安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加强和规范了空域管理,明确了空域分类划设、使用及管理等工作。

安徽省是全国第三个全域低空空域改革试点省份,安徽省、合肥市层面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大力支持打造低空经济,但在立法上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合肥市制定决定是落实低空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飞行服务、产业发展等工作要求。

(二)制定决定是解决合肥市低空经济发展痛点难点问题的现实需要

去年以来,合肥市大力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已初步实现规模效益,但是在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上,还存在需要突破的现实问题和体制机制障碍。一是面临政府部门职责不清、统筹协调难度大问题。低空经济发展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既有职责与低空经济发展的关系有待明确,工作推进中存在执行无依据、牵头统筹和协调难度大等问题。二是面临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落地难问题。当前低空航空器类型多样,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不统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不到位、投资建设运营商业模式尚不成熟,各类基础设施规划、投资、建设、运营闭环体系有待完善。三是军民地协调体制机制不清晰、飞行服务效率待提升。低空空域管理、飞行管制等属于国家事权,我市仅能在地方事权范围内有限参与,地方低空飞行服务申报、审批报备流程相对繁琐,难以满足高密度、即时飞行等现实需求,飞行服务效率待提升。四是低空飞行安全管理有待强化。地方政府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航部门等尚未形成高效的安全管控机制,公安机关针对“低慢小”、大型活动以及黑飞、反制等缺少有效的管控依据和手段。制定决定能够明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及工作体制机制,是解决合肥市低空经济发展痛点难点问题的现实需要。

(三)制定决定是固化低空经济发展合肥经验并在行业引领示范的重要支撑

低空经济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代表,已成为各地抢抓发展的“新赛道”。合肥市依托市战新委和市低空专班推进低空经济发展,已取得系列成果,成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和其他地区屡次调研学习的对象。结合合肥特色经验向国家空管委申报城市空中交通试点,特色经验如下:一是系统谋划商业闭环的特色应用场景,以全空间无人体系为技术支撑,按照商业化、渐进式推进低空载客、载货、城市公共治理等方面的应用场景;二是依托国先中心(合肥)及飞服中心等承担低空空域管理协调与飞行服务工作,协同军民航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空域协调和管理、飞行服务等工作机制,提升飞行管控能力和飞行服务效率;三是依托合肥科技创新支撑低空经济科技创新和标准研究,合肥市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人工智能、新能源等赋能低空产业创新链,拥有北航合肥创新院、深空探测实验室、天地信息网络研究院等55个新型研发机构,并拟建设电池、适航、系统3大研究院,有效支撑低空经济科技创新和标准研究。制定决定是固化低空经济发展合肥经验并在行业引领示范的重要支撑。

二、起草过程

2024年5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低空专班)等,初次研究讨论我市低空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低空立法的背景、方向及重点,报市委、市政府适时推进后续工作。

2024年7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市发改委(低空专班)等进一步沟通,明确我市低空立法按照“决定”先行、今年完成的原则推进,后续适时考虑“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2024年7月15日,市发改委(低空专班)、市人大(财经工委)牵头组织合肥市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立法调研座谈会,市低空经济相关部门、重点企业等参会,讨论我市低空经济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及立法建议。

2024年7月18日,市发改委(低空专班)组织与民航安徽空管分局、国先中心(合肥)、飞服中心等调研座谈会,就全市低空统筹发展、飞行服务、安全管理、低空飞行管控平台、国先中心(合肥)低空经济工作职责等展开深入交流,收集重点问题及相关建议。

2024年7月19日,市发改委(低空专班)组织与公安局特警支队、交警支队等调研座谈会,就全市低空统筹发展、低空飞行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展开深入交流,收集重点问题及相关建议。

2024年8月,根据调研问题清单以及低空经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起草《决定》并提交审议,根据审议相关要求,对《决定》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聚焦合肥市低空经济工作痛点难点问题、特色经验做法,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为促进我市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规范性保障。《决定》共有引言和21条内容。

(一)明确目的、依据。低空经济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代表,为抢抓“新赛道”,围绕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低空飞行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痛点难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决定》。

(二)明确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包括第一条、第二条,明确《决定》适用范围和低空经济发展原则。

(三)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包括第三条、第四条,明确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重大事项统筹职责;明确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统筹推进低空产业发展、公安机关主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职责;明确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强化应用场景拓展。包括第五条,明确市人民政府统筹低空场景拓展,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统筹低空载客场景拓展,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低空载货场景拓展,相关部门推动城市公共服务,文化旅游、体育、商务等部门推动低空旅游、低空运动、低空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规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市政府统筹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明确物理基础设施主要内容及责任部门;明确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内容及责任部门;统一调度管控服务平台建设及使用、维护及管理的责任部门;明确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鼓励设施开放共享。

(六)完善飞行服务体系。包括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地方责任主体;明确低空空域使用责任部门及编制低空空域规划、低空数字空域图等要求;明确本市低空飞行活动申请责任主体,并提出提升飞行服务效率相关要求。

(七)加强技术标准研究。包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结合合肥市打造电池、适航、系统等三大研究院,明确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围绕关键技术开展技术攻关;明确市市场监管部门支持相关标准研究。

(八)加强低空安全管理。包括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低空航空器及权利人应登记备案以及在本市生产、登记、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管理等安全管控要求;明确低空飞行安全管理机制;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主体和管控要求;明确低空飞行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数据安全等安全管控要求;鼓励低空经济领域投资、金融、保险等服务;对反制设备提出依法配置和使用要求。

(九)强化法律监督监管。包括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要求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监督,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明确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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