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4年5月8日

安徽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等安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协同发力,顺应消费市场新形势新趋势,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全链条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汽车换“能”、家电换“智”、家装厨卫“焕新”,持续激发有潜能的消费,着力形成更新换代的内生动力和规模效应,推动全省消费市场提质扩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有力促进新质生产力培育,不断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力争到2025年,实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加快淘汰,高效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全省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50%,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到2027年,全省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1倍,二手车年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

二、重点工作

(一)推动汽车以旧换新

1.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安排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自2024年4月24日至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执行期间或执行期届满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各地采取发放汽车消费券(消费补贴)等方式促进个人汽车消费,各地财政对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最高可达销售价格的5%,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可达6%;出售或报废个人现有乘用车,同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标准可达8%,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补贴标准并组织实施。

2.加强购车优惠政策联动。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合理确定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鼓励各地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方式组织开展汽车促消费和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

3.完善报废车回收拆解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完善产业布局。鼓励资质企业发展“互联网+报废车回收”模式,提供上门收车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申报设备更新改造领域相关资金,指导地方统筹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提高资源高值化综合利用水平,并向下游产业链延伸拓展。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

4.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持续落实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等便利化措施。鼓励各地引育有实力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平台,提供二手车交易“一站式”服务,减环节、降成本、提效率。推动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开放使用,支持新能源二手车动力电池检测和估值平台建设,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并展示车辆状况表,明示车辆基本信息、重要配置、价格等内容。

5.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展二手车置换、厂家认证等业务,支持二手车销售由经纪转经销,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车辆质保服务,引导地方开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促进二手车品牌化、规模化发展。贯彻落实二手车出口管理措施,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合规开展业务、保障质量安全。优化监管服务方式和效率,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6.强化汽车领域标准牵引。支持各地申创国家城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引导车主自主淘汰符合引导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积极宣贯国家老旧汽车估值评价、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流通、传统经典车认定等标准。

(二)推动家电以旧换新

7.发挥惠民政策引导作用。鼓励各地采取发放消费券(消费补贴)等方式促进家电以旧换新。各地财政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券(消费补贴)补贴标准最高可达销售价格10%。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贴标准并组织实施。支持金融机构推出绿色智能家电消费金融产品,鼓励合理开发优惠利率、灵活分期等特色融资产品。鼓励家电销售企业(平台企业)整合生产、售后、回收等上下游资源,开展叠加让利活动,并提供家电送新、收旧、拆装“一站式”服务。

8.支持家电回收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申创全国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支持家电回收网络改造提升,提高废旧家电回收、中转和集散效率。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相关资金政策,畅通废家电回收处理全链条。落实国家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及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指导各地将废旧家电回收设施纳入地方公用设施用地等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及用地长期性和稳定性。

9.完善废旧家电回收网络。积极指导各地结合当地城乡人口规模、居民社区等情况,遵循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布局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纳入详细规划。鼓励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废旧家电回收网点或临时存放场所,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鼓励家电销售、回收企业服务网络向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和农村地区下沉。

10.培育壮大回收市场主体。积极争创全国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城市和企业。引导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企业参与家电生产企业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通过自建逆向物流体系,拓展废旧家电回收业务。推动废旧家电回收企业与物业、社区、街道(乡镇)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上门回收服务。推广“互联网+回收”模式,鼓励回收企业运用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开展“线上预约、线下回收”服务。依法打击废旧家电非法拆解行为。

11.发挥家电标准引领支撑。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智能家电产品及核心部件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提升产品国际化水平。引导家电生产企业对照相关标准,加大绿色智能低碳家电供给,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绿色化转型。开展“大家电安全使用年限提醒”活动,推动超龄大家电更新换代。推广电子电器行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废旧家电回收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

12.提升家电售后服务水平。支持有实力的企业争创全国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引导家电售后服务企业提供在线下单、预约上门、配件自选等服务。组织家电售后服务企业与回收企业联动实施回收估值、及时清运等业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打造电子电器服务数字化平台,开展一站式售后服务。

13.畅通二手商品流通渠道。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等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二手回收业务,培育一批服务便捷、规范高效的二手商品流通龙头企业,积极发展“互联网+二手”、售后回购等模式,扩大二手商品交易规模。加强对二手商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规范二手商品交易行为。

(三)推动家装厨卫“焕新”

14.加强惠民政策引导。鼓励各地采取发放消费券(消费补贴)等方式促进家装厨卫“焕新”。各地财政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居产品,消费券(消费补贴)补贴标准最高可达销售价格10%,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贴标准并组织实施。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居、家装等消费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当简化贷款申请材料,推广线上即时办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家居适老化改造。

15.提升便民服务水平。鼓励家居家装企业(平台)等推出家装厨卫等领域优惠让利活动,提供促消费活动场地、装修车辆、废旧物资回收车辆通行等便利。引导家居行业、重点企业针对旧房装修、厨卫焕新等提供菜单式套餐,提供上门“送新”、返程“收旧”等服务。鼓励街道、社区和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设置“家装便民服务点”“大件垃圾存放点”,提供家具临时存放、家装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大件垃圾免费集中清理日”志愿活动。

16.培育家居新增长点。结合数字家庭建设试点、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等,推动智能家居在智慧厨房、健康卫浴、家庭安防、养老监护等更多生活场景落地。加快绿色建材生产、认证和推广应用,全面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行业协会打造集智能家居展示展销、家装样板间设计、家装采购和售后服务为一体的线上平台,鼓励家装企业推出线上线下家装样板间,推动服务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

17.优化家居市场环境。鼓励相关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参与地方性智能家居产品目录、互联互通标准制订,推行家装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家装、家居消费领域假冒伪劣、偷工减料、价格欺诈等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省供销社、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等部门,建立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应在市级层面统筹组织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细化落实举措、明确任务分工。

(二)强化资金管理,保障要素供给。统筹用好中央财政支持汽车报废更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资金,鼓励各地发放汽车、家电、家居消费券和消费补贴,确保“真金白银”的优惠直达消费者。省财政对当年各地财政支持汽车、家电、家居消费券、消费补贴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奖补。政策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各地将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有效衔接。

(三)统筹活动促进,广泛宣传动员。将消费品以旧换新促消费工作纳入全省“徽动消费促进年”活动安排。支持有实力的电商平台、支付机构、龙头企业等整合各方资源,推动产供销、上下游、政银企、线上线下联动让利促销,形成政策组合包,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各类媒体平台、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作用,多层次多渠道加强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宣传解读,倡导绿色、安全消费理念,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

(四)加强督促落实,跟踪实施成效。省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地以旧换新工作指导督促,会同各地跟踪研判消费趋势特点和政策实施成效。各地要切实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资金和要素的统筹保障,做到合规引导,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并依法依规查处地方保护、企业借机涨价、违规骗补等行为。各地不得要求将废旧汽车、家电等交售给指定的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附件:1.安徽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docx

2.家电(家居)以旧换新参与企业条件.docx

附件1

安徽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时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范围。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三)补贴标准。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7000元。报废注销1辆旧车限补助其所购买的1辆乘用车新车。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新车,是指尚未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初始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报废旧车同时购买二手车的,不在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支持范围内。

本细则所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二、补贴申请

(一)申请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

(二)申请端口。通过登录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抖音、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交申请信息。

(三)申请信息。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四)申请受理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受理地,为乘用车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

三、补贴审核、发放

(一)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二)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由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未申请,或逾期未按要求补正信息的,均不予受理。

(三)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将在网上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发放补贴资金。

四、补贴资金管理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

(二)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时将补贴资金预拨各市,用于支持各市启动工作。

(三)政策实施期间,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给予补贴,与消费者据实核算。

(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时汇总全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报商务部、财政部。中央补贴资金正式下达后,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各市进行清算。

五、任务分工

(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指导各地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各市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报废机动车注销、乘用车新车注册登记管理,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车辆尾气排放检验,各市税务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管理,各市发展改革、金融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金融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宣贯执行,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市不得指定将报废汽车交售给特定企业,不得指定在特定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

(四)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家电(家居)以旧换新参与企业条件及家电(家居)产品种类(参考)

一、家电(家居)以旧换新参与企业条件

各地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确定承接家电(家居)以旧换新活动的销售企业。销售企业应联合家电生产、售后、回收、处理等企业开展家电(家居)以旧换新活动,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销售企业联合相关企业应制定家电(家居)“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并提供相关合作协议,提出配套及整合生产、回收等环节“让利惠民”的具体措施,形成“政府补贴+企业让利+收旧抵扣”等政策叠加效应。

(二)销售企业联合相关企业应当具有与承接活动相匹配的服务网点、场地设施、专业人员、服务能力等条件,能够提供家电(家居)送新、收旧、拆装“一站式”上门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三)销售企业联合相关企业应当规范开展废旧家电(家居)回收处置活动。

(四)销售企业及合作企业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管理运营规范,诚实守信,服务优良。

(五)承诺不乘机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不强制捆绑、搭售等,做到政府补贴直接结算消费者。

二、参与以旧换新的家电(家居)产品种类

(一)列入国家绿色产品认证目录或中国能效标识为1级、2级的:电视机、电冰箱、冰柜、洗衣机、家用空调(含嵌入式)、家用中央空调、家用集成灶、热水器、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空气净化器;中国水效标识1级的洗碗机、净水器;智能门锁、智能马桶、智能花洒。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注:各市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其他绿色节能家电(家居)商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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