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局:

根据《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皖数资〔2022〕7号)及《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合数〔2021〕139号)等文件要求,即日起组织开展2024年度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为加强省、市、县工作联动,方便企业开展进行申报,今年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与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同步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

(一)申报范围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服务、应用、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城市治理、绿色低碳等领域行业数据开发利用,推动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的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二)申报时间

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8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24时。

(三)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3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四)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附件1、附件3要求准备线上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平台(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为https://www.ahzwfw.gov.cn/),在“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进行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首次使用“皖事通办”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进入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技术支撑电话18556512516、18100508409)

3.市级初审。市数据资源局联合县区数据局对申报企业真实性进行核实,重点核验企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省数据资源局。省数据资源局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核实。

4.专家评审。省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省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省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合肥市大数据企业

(一)申报范围

申报企业应符合《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二)申报时间

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8时,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24时。各县区数据局于6月17日24时前登录线上系统完成初审。

(三)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2、附件4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四)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附件2、附件4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用户注册、登录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223.244.92.27:9997/uapweb),在“企业信息管理”栏目进行认定、复审或备案申请。首次使用系统的企业,点击首页【注册】按钮,跳转至合肥市统一身份认证中心,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账号需经过系统管理员激活后方可登录。(技术支撑电话18326152562)

3.县区初审。各县区数据局登录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综合管理系统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着重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并针对相关问题退回企业后指导其完善申报材料,企业可在初审期间对初审退回的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初审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6)并于6月20日下班前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规划处。

4.专家评审。市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证书。

三、注意事项

1.2024年度省、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均通过线上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并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除有特殊情况的,企业无需另行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信息、材料等。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各类材料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申报企业请注意时间节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市大数据企业申报或备案工作,逾期不再受理。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可咨询所在县区数据资源局或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技术问题咨询技术人员电话。

2.安徽省、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安徽省、合肥市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组织和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各县区数据局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初审,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培育,对符合省、市大数据企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辅导其按照规定申报,对尚未达到省、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培育指导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对未认真履行初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数据资源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处理。

4.各县区数据局要对辖区内的相关企业进行梳理:一是对有效期内的市级大数据企业,应要求企业每年按要求进行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企业,依据《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市数据资源局可取消其市级大数据企业资质并收回证书;二是对有效期到期或已过期的企业,应发动企业积极参与复审;三是对未复审、未备案的企业应逐一对接了解、分析原因。企业复审、备案情况梳理后,填报附件7同步报送至市数据局规划处,复审率、备案率将作为各县区认定工作的评价指标。

四、联系方式:

肥东县数据资源局

0551-67717062

肥西县数据资源局

0551-68830915

长丰县数据资源局

0551-66670032

庐江县数据资源局

0551-87322265

巢湖市数据资源局

0551-82623823

瑶海区数据资源局

0551-64498290

庐阳区数据资源局

0551-65699436

蜀山区数据资源局

0551-65121309

包河区数据资源局

0551-63357861

高新区数据资源局

0551-65869520

经开区数据资源局

0551-63679379

新站区数据资源局

0551-65777326

安巢经开区数据资源局

0551-82360087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0551-65904436

 技术支撑人员

 

省级大数据企业认定:

18556512516

18100508409

市级大数据企业认定:

18326152562

 

附件:

1.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2.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3.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模板

4.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参考模板

5.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备案材料模板

6.合肥市大数据企业推荐意见汇总表模板

7.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复审备案统计表模板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2024年5月7日

附件1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培育我省大数据领域有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壮大我省大数据产业,打造我省数字经济竞争优势,规范我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安徽省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第三条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突出企业主体,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全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受理和处理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

(三)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县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申请认定材料统一上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八条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培育措施

第十条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大数据企业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省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一经发现,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认定目的。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扶持和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规范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范围。本办法所称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合肥市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经本办法相关要求认定的企业,主要包括:

(一)大数据服务类。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大数据技术开发和服务的企业。

(二)大数据应用类。应用大数据技术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促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企业。如从事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领域活动的企业。

(三)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制造的企业。

第三条工作原则。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突出企业主体、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促进融合创新。

第四条组织管理。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

(三)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大数据企业推荐工作;

(四)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结果,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五)对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违反本办法的企业,依法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措施;

(六)对已认定大数据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

(七)其他保障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认定标准。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合肥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含);

(六)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第六条择优标准。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含);

(二)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应大于50%(含);

(三)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培、社会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具示范作用。

除特殊说明外,大数据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大数据企业相同。

第七条认定流程。大数据企业认定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根据当年认定通知,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开展大数据产品、技术研究开发及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企业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含明细表及相应数据业务合同发票等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二)县区初审

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对于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三)专家评审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择优予以推荐,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四)审查认定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后确定结果,并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证书(或大数据示范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第八条审计要求。为企业出具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审计机构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第九条复审管理。已认定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3年。大数据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或大数据示范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大数据企业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在有效期内达到大数据示范企业标准的,可在每年复审时提交申请。

第十条变更管理。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进行书面报备并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进行核查。经核查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已认定大数据企业经核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同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有偷漏税、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企业未做到诚信经营,被行政机关处罚、存在失信记录的;

(六)未按时按要求开展备案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扶持政策。对大数据企业择优给予如下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大数据示范企业:

(一)纳入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名录,作为合肥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享受县(市)区、开发区出台的大数据类配套政策;

(二)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大数据企业及试点示范项目;

(三)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数据开放试点;

(四)支持参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企业义务。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应配合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开展以下工作:

(一)设立企业首席数据官,由企业负责人或数据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放共享、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数据产业生态培育等工作,原则上首席数据官在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内不得更换;

(二)每年开展备案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三)积极参与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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