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和《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完善政府质量激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国内外质量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2021年印发的《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一、公开征集意见时间

2024年4月11日至5月10日。

二、参与方式与途径

1.电子邮件:发送至hfszlc@ 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集意见”。

2.信函:邮寄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317号401室,许日升收,邮编:230001。信封上请注明“《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集意见”。

3.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模块直接留言(页面上方,我要留言)。

三、相关要求

为便于后续沟通交流,请在邮件或信函中注明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许日升

联系电话:0551-62315450

附件: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doc

2024年4月10日

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示范带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速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审、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合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我市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市长质量奖,设“市长质量奖金奖”和“市长质量奖银奖”。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每届市长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6个,市长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0个。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5年,已获市长质量奖及原市政府质量奖的有效期自本办法实施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市长质量奖金奖及原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方可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再次申报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坚持组织自愿、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不向组织收费、不增加组织负担。

第七条鼓励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光伏及新型储能、生物医药、智能家电(居)高端装备及新材料等主导产业和量子信息、空天技术、聚变能源、下一代人工智能、合成生物等先导产业及传统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顺利进行,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下设评审组办公室,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评审组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工作组和监督工作组。

第九条评审组由权威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十条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细则、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二)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获奖初选组织名单。

(三)对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评审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

(三)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研究。

(五)组建评审工作组,由评审组办公室从评审员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员,开展当年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评审工作组自动解散。

(六)组建监督工作组,对评审工作全流程进行监督。

(七)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事务性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在评审组办公室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

第十三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组织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

(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五)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依据《合肥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采用1000分制。评审细则由评审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市长质量奖的工作程序

(一)发布通告。评审组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发布申报通知以及相关要求。

(二)组织动员。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的申报动员工作。

(三)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及不少于7天的公示,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审组办公室。

(四)资格审查。评审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进入材料评审。

(五)材料评审。评审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工作组对申报资料进行材料评审,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材料评审得分在600分以上的申报组织,进入现场评审。

(六)现场评审。评审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工作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得分在600分以上的申报组织,进入拟获奖候选组织名单。

(七)审查表决。评审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出具综合评价报告,并将拟获奖候选组织名单,提交评审组审议。评审组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

(八)社会公示。评审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获奖初选组织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激励及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对获得市长质量奖金奖、市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牌,分别给予每家获奖组织100万元、20万元奖金。激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创新、质量攻关和教育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已获得市长质量金奖(市政府质量奖)和市长质量银奖的组织,再次获得该奖的,由市政府发文认定、授牌颁证,但不给予资金激励,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

第十七条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工作经费和激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广质量文化建设成果,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质量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市整体质量水平提升。

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安排参加相关评审等质量工作。

第十九条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但需注明有效期,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奖称号。

第二十条申报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认定的,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奖牌及激励资金,公开通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或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组办公室报评审组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其辖区5年内的获奖组织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当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评审组办公室,由评审组办公室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申报组织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由评审组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评审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2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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