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产业创新研发政策(暂行)》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产业创新研发政策(暂行)》已经2024年3月5日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产业创新研发政策(暂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激发产业创新研发活力和动力,培育壮大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产业创新研发政策(暂行)》。

一、支持范围

(一)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企业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未列入科研严重失信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且项目申报前一年内,企业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条件

享受本政策条款的企业研发领域均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区“3+6”产业链领域方向(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三大战新产业、智能家电、高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智能终端、快速消费品、公共安全六大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和未来产业发展的前沿性技术需求(生物制造、空天信息、低空经济、量子信息、通用人工智能、元宇宙)。

(二)企业拥有自行建设、自行管理的内部创新研发机构(具备开展研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相对集中固定的研发场地等基础设施)或企业成立以法人实体运行,独立核算的创新研发机构。

(三)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以及稳定的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内部核心研发投入,具体包括研发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实验费用。不包括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等。

(四)具有规范的研发投入及财务管理体系制度,研发投入单独列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企业研发管理、研发活动统计与企业财务会计、财税报表衔接一致、统一规范。

三、政策条款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核心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奖补。

四、资金管理

(一)设立“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产业创新研发政策专项扶持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获得该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等。对于具有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依法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司法机关追责。

五、保障措施

本政策实行联合审定会商制度。区经发局(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投促局、区审计中心为联合审核小组的主要成员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其他说明

(一)本政策条款与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激励加大研发投入)、经开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研发补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本政策涉及条款由经开区经发局(科技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经开区经发局(科技局)商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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