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合经信科技〔2023〕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开展2024年度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满足《管理办法》(附件1)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附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2);

2.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相关材料(附件4);

4.2023年度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中第1、2、3、4、5、6项指标);

5.申报企业营业执照;

6.申报企业信用情况(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网站截图);

7.申报企业承诺函(附件5)等。

(三)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2024年度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企业根据要求,注册并登录“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系统”(http://124.126.77.68/),于4月15日前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版材料。

2.材料核实。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核实企业申报资格,对企业规模、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限定性指标进行核查。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线上初审截止时间为4月26日。

3.推荐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于4月30日前行文推荐上报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纸质版一式1份)至市经信局科技处。

4.组织评审。市经信局将按照《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初评合格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查验。

二、关于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一)评价对象

截止2023年底,已获认定且历次评价合格及以上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评价材料

1.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

2.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相关材料(附件4);

4.2023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5.申报企业营业执照;

6.申报企业信用情况(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网站截图);

7.申报企业承诺函(附件5)等。

(三)评价程序

1.提交材料。参与评价的市企业技术中心编制评价材料,登录“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系统”(http://124.126.77.68/),于4月15日前在线提交评价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版材料。

2.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通过网上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系统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初审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3.情况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初审工作情况及审查意见(纸质版一式1份)于5月10日前行文报送至市经信局科技处。

4.复核确认。市经信局对上报的评价意见进行复核,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样查验并审核确认。

三、其他事项

1.申报(参与评价)企业按通知要求和系统填报说明认真编写申请(评价)资料、上传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2.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切实把好初审关,做好企业咨询服务工作。

3.已获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及更名、主体变更的,请向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附件6),与评价情况一并上报。

联系人:田朝中,联系电话:0551-63538396。

附件:1.《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合经信科技〔2023〕30号)

2.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3.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相关材料

5.申报企业承诺函

6.企业变更相关材料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23日

附件1

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23〕2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品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市对各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四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信局的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截止时间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我市同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

(二)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较完善的研究开发与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科技研发持续投入能力;

1.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2人,其中专职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人;

2.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50万元);

3.上年度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少于2个;

4.上年度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上述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得低于评价指标值。

(四)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1)、《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2)和《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相关材料》(附件4),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公共信用情况进行核查,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

(三)市经信局依据《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5)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初评合格且评价得分为60分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现场核实;

(五)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依据初评结果、现场核实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予以认定。

第八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在受理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上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市经信局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评价与申报认定同步进行。

第十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已被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按当年评价文件要求将评价材料通过网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申报。评价材料包括《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通过网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管理系统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80(含)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含)至8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

3.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五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支持

第十三条 对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类有关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市经信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公布。因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二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企业技术中心;因第十五条第(二)至(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虚假材料,取消申请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合经信科技〔2017〕523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为规范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指南。

申请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市经信局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1)、《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2)、《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相关材料》(附件4)、《申报材料承诺函》(附件6)。

需参加评价的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2)、《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相关材料》(附件4)、《申报材料承诺函》(附件6)

附件:1.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2.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指标解释

4.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相关材料

5.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6.申报材料承诺函

附件 1

《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申请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全面总结近两年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企业主营业务涉及的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综合排序、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效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主要反映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及企业与国际之间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5-10年)的制定与调整,以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四、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 2

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下属企业数量
主营业务 统计行业代码
企业负责人 手机
技术中心负责人 手机
联 系 人 手机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2 利润总额 万元
3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万元
4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5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6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7 企业职工总数
8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1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1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12 研发平台数
其中:国家级
省级
市级
13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级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 数
14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其中: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项目数
15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16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含取得的软件著作权证)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17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 及团体标准数
18 获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奖项目数
其中:国家级
省级

注:1.企业名称:参评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 统 计 行 业 代 码 : 对 照《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与 代 码 (GB/T4754—2017)》,填写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对应的行 业大类( 二位码)编码,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 13”。

3.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原则上从填写 评价表的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附件 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 末贷方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 以“ 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企业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3.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 )经费支出额:指报告年度 内企业研发活动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 出,当年用于研发的形成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4.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 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 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两大类。

5.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 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 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 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 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 指报告年度的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 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 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6.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企业通过生产销售自己生产的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7.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企业技术开发仪 器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8.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计算。

9.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 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

10.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 得国家、省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11.企业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12.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13.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4.省、市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省 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5.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 检测机构数:指通过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并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6.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报告年度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 (制)工作,以前的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 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 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 类型看,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服务开发利用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17.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8.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 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1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20.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含取得的著作权证)数:指企 业在统计年度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及取得的著作权证数。

21.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2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 国家、行业、地方及 团体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 两年主持和参与制定, 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及团体标准的数量。

23.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等项目总数。

附件 4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相关材料

1.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 表)、企业研发项目情 况(107-1 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 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 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 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 107-1 表、107-2 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2.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附表 1— 13

附表 1 评价数据统计范围表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名称
编号 下属企业名称 所在地(或注册地) 隶属关系
1
2
3
n
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填写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名称,应与企业加盖的公章一致。

2.所在地:下属企业是法人的,填写注册地;下属企业为非法人的,填写经营所在地,境内下属企业地点填写至 地级市,境外下属企业所在地填写至所在国家。

3.隶属关系指下属企业与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之间隶属关系,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分公司;2 、子公司;3 、控股公司。

4.参股企业不得列入统计。

附表 2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博士信息表

序号 姓名 出生

年月

学历 职称 工作部门 职务 技术领域 专家类型 联系电话

注:1.“ 出生年月”为六位编码,其中前 4 位为年份,后两位为月份(1 至 9 月必须前补 0)。

2.“所在部门”指企业技术中心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3.“ 专家类型” 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代码是: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家专项津贴获得 者;3)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4)省部专项津贴获得者;5)计划单列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6)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获得者;7)博士;8)在站博士后;9)其他类型专家(需具体说明)。

4.联系电话应是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评价组与专家联系核实。

附表 3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信息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起始年月 项目合作 形式 项目技术

经济目标

当年支出  经费(万元) 完成

时间

项目经费内部 支出(万元)

说明:1.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 1 表,国统字〔2016〕125 号)一致。

2.“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代码是:1)国家科技项目;2)地方科技项目;3)其它企业委托研发项目;4)本企业自选研发项目;5)来自境外的科技项目;6)其它研发项目。

3.“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合作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代码是:1)与 境外机构合作;2)与境内高校合作;3)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4)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5)与境内注册的其它企业合作;6)独立研究;7)其它。

4.“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 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2)技术原 理的研究;3)开发利用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它。

5.“起始时间” 和“ 完成时间” 为 6 位编码,其中前 4 位为年份,后两位为月份(1 至 9 月必须前补 0)。

6.“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是指该项目在报告年度的经费支出;跨年项目按报告年度实际支出填写。

附表 4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单位:千元)

研发费用情况 金额
1 、企业内部日常研发经费支出
(1)人员人工费(包括各种补贴)
(2)原材料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4)无形资产摊销
(5)其它费用
2 、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的固定资产支出
其中:仪器和设备
3 、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1)对境内研究机构支出
(2)对境内高等学校支出
(3)对境内企业支出
(4)对境外支出

填表说明:1.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 表,国统字〔2016〕125 号)一致。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并报表,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附表5 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表

序号 姓名 出生

年月

学 历 工作单位 职称 职务 技术

领域

电话 年工作 人/月数

注:1.“ 出生年月”为 6 位编码,其中前 4 位为年份,后两位为月份(1 至 9 月必须前补 0)。

2.“ 工作单位”指外部专家所属原工作单位名称。

3.“ 工作时间”指外部专家在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相关研究咨询工作的时间合计,最小统计单位为“0.5 人月”。

4.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评价组与专家联系核实。

附表6 通过省、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信息

序号 实验室名称 类型 认定机关名称 认定证书号 有效期

注: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认证认可证书相关信息一致。

2.类型指认证认可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分类及代码是:1)CNAS;2)CMA;3)CAL;4)其它(需具体说明)。

3.认证机关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代码是: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3)其它国家(组织)认证认可机构(需具体说明)。

4.有效期为 6 位编码,其中前 4 位为年份,后两位为月份(1 至 9 月必须前补 0),填写格式为“201410—201810”。

附表 7 企业有效专利信息

序号 专利名称 授权国别 专利号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期

注:1.该表只填写有效“发明专利”, 已经无效的专利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得列入。

2.所有填列专利信息请按照专利号顺序排列。

3.该表所填写信息需与《发明专利证书》内容一致。

4.“ 专利权人”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附表 8 企业当年被受理的专利信息(含取得的软件著作权证)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

国别

申请号 申请日期 申请人

注:1.该表所填写信息应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内容一致。

2.报告年度之外申请受理的专利不得列入。

3.专利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代码是: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并按照三种类型排列。

4. 申请日期为 8 位编码,其中前 4 位为年份,5-6 位为月份(1 至 9 月必须前补 0)后两位为日期(1 日至 9 日必须前补 0)。

附表 9 国家(省、市)级研发平台

序号 名称 级别 主管部门 平台类型 批复文号

注:1.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下属企业需为研发平台的依托法人单位,企业作为参建单位的不得列入。

2.“名称” 、“ 批复文号” 应与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文件一致。

3.“ 级别”应按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级;2)省(区、市)市级。

4.“ 主管部门”填写平台的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名称。

5.“ 平台类型” 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工程实验室;2)工程研究中心;3)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4)重点实验室;5)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6)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7 其它(需具体说明)。

附表 10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参与 颁布年月 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注:1.最近三年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两年。

2.所填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3.标准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代码是:1)国际标准、2)国家标准、3)行业标准;4)地方标准;5)团体标准。

4.颁布日期为 8 位编码,其中前 4 位为年份,5-6 位为月份(1 月至 9 月必须前补 0),后两位为日期(1 日至 9日必须前补 0)。

附表 11 获省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奖信息

序号 获奖名称 奖励类型 奖励等级 获奖者 证书或文件号

注:1.本表所填内容应与获奖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2.获奖项目填报的时间范围为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

3.“ 奖励类型” 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代码是:1)省及以上自然科学奖;2)省及以上技术发明奖;3)省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4.“ 奖励等级” 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代码是:1)特等奖;2)一等奖;3)二等奖。

5.获奖者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下属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获奖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及必要的材料。

附表 12 企业研发项目情况

表 号: 1 0 7 – 1 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表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 22 〕90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 0 年                                有效期至: 2 0 2 3 年 6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 0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名称

 

 

 

项目

来源

 

 

项目 开展

形式

 

项目当

成果形

 

项目技

经济目

 

 

项目 起始

日期

 

 

项目 完成

日期

 

跨年项目

当年所处

主要进展

阶段

 

项目研 究开发 人员

(人)

 

项目人员

实际工作

时间

(人月)

 

项目 经费 支出

(千元)

 

其中:政

资金

*其中:

用于科

学原理

的探索

发现

*其中: 企业自

主开展

*委托 外单位

开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法人单位;特、一 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研育种相关企业法人单位的全部研究开发项目。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 2023 年 3 月 10 日 24 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 2023 年 3 月 31 日 24 时前 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项目来源”按《研究开发项目来源分类目录》填报;

“项目开展形式”按《研究开发项目开展形式分类目录》填报;

“项目当年成果形式”按《研究开发项目成果形式分类目录》填报;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按《研究开发项目技术经济目标分类目录》填报;

“跨年项目当年所处主要进展阶段”按《研究开发项目进展阶段分类目录》填报,非跨年项目免填。

4.带*部分指标仅限高技术制造业大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型企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企业法人单位,国家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法人单位和部分行业龙头企业法人单位填报。

5.审核关系:

表内审核:

( 1)若 6≠000000 ,则 5≤6 且 5≤202212 且 6≥202201

(2)若 5≤202112 或 6≥202301 ,则第 7 项的有效代码为 1 、2 、3 或 4

(3)8>0 (4)9>0 (5)10>0 (6) 10≥11

(7)若第 2 项的有效代码为 30 ,则第 7 、8 和 9 项免填。

(8) 10≥12 (9) 12≥13+14

表间审核:

(1) 107- 1 表∑(9)≤107-2 表(1)*12

(2) 107- 1 表∑( 10)≤107-2 表(7)

附表 13 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表 号: 1 0 7 – 2 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国统字〔2022〕90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 0 年                         有效期至: 2 0 2 3 年 6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 0 年 月 日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数量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数量
1 1
一、研究开发人员情况

研究开发人员合计

其中:管理和服务人员

其中:女性

其中:全职人员

其中:本科毕业及以上人员 其中:外聘人员

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研究开发费用合计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①委托境内研究机构

②委托境内高等学校

③委托境内企业

④委托境外机构

8.其他费用

三、研究开发资产情况

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 其中:仪器和设备

四、研究开发支出资金来源

1.来自企业自筹

2.来自政府部门

3.来自银行贷款

4.来自风险投资

5.来自其他渠道

五、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申报加计扣除减免税的研究开发支出 加计扣除减免税金额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金额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57

43

58

55

56

 

52

44

45

六、企业办研究开发机构(境内)情况 期末机构数

机构研究开发人员

其中:博士毕业

硕士毕业

机构研究开发费用

期末仪器和设备原价

七、研究开发产出及相关情况

(一)专利情况

当年专利申请数

其中:发明专利

期末有效发明专利数

其中:已被实施

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数

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

(二)新产品情况

*新产品销售收入

*其中:出口

(三)其他情况

*期末拥有注册商标

发表科技论文

形成国家或行业标准

八、其他相关情况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获取情况

技术改造经费支出

购买境内技术经费支出

引进境外技术经费支出

引进境外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

(二)企业办研究开发机构(境外)情况

期末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数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22

23

24

25

26

27

 

 

29

30

32

33

53

54

 

36

37

 

38

40

41

 

 

46

47

48

49

 

50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法人单位;特、一 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研育种相关企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 2023 年 3 月 10 日 24 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 2023 年 3 月 31 日 24 时前 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标注“*”符号的指标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填报。

4.审核关系:

表内审核:

(1) 1≥2 (2) 1≥3 (3) 1≥4 (4) 1≥5≥24+25 (5) 1≥6 (6) 1≥23≥24+25

(7)7=8+9+10+11+12+13+14+19≥26 (8)若 1>0 ,则 8>0 (9)若 8>0 ,则 1>0

(10) 14= 15+16+17+18 (11)20≥21

(12)若 27>0 ,则 22>0 (13)29≥30 (14)32≥33 (15)36≥37

表间审核:

(1) 107-2 表(1)*12≥107- 1 表∑(9)

(2) 107-2 表(7)≥107- 1 表∑( 10)

附件 5

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单位 权重 基本要求
 

创新投入

创新经费 20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万元 8 ≧3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2 分档
创新人才 14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8 ≧3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2 ≧3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4 ≧20
 

 

创新条件

 

技术积累

 

16

全部有效专利数 4 ≧4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4 ≧2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4 ≧2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4 ≧1
创新平台 10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4 ≧300
省、市级研发平台数 省 6 或市 4 ≧1
通过省级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2 ≧1
 

 

创新绩效

技术产出 15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5 ≧3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5 ≧1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地方及团体标准数 3 ≧1
创新效益 25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0 ≧15
新产品销售收入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10 ≧15
利润率 % 5 ≧5
 

 

加减分

 

 

加减分

获国家级研发平台、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2 ≧1
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奖项目数,专利金奖、专利 优秀奖;获省级新产品数量,安徽省工业精品,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获 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 3 ≧1
前一年利润负数 -5

说明:1.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 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5档:即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5 亿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为3.0%, 主营业务收入5–10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为2.5% ,主营业务收入10–10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为 2.0%,主营业务收入100–500亿元(含100亿元)的企业为1.5%,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0%。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特等奖每项加5分,一等奖每项加3分,二等奖每项加1分;另外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安徽省工 业精品、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2个以上省级新产品等奖项的,每项加一分;上述奖项累计不超过5分。

二、行业系数

行业名称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 务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 业务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总利润的 比重
农业 1.5 1.5 1.5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2.0 3.0 3.0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2.0 3.0 3.0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2.0 3.0 3.0
农副食品加工业 1.5 1.5 1.0
食品制造业 1.5 1.5 1.0
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2 1.5 1.5
烟草制品业 3.0 1.5 2.0
纺织业 1.2 1.0 1.0
纺织服装、服饰业 1.2 1.0 1.0
皮革、皮毛、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5 1.2 1.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 1.5 1.2
家具制造业 1.2 1.0 1.0
造纸和纸制品业 1.0 1.0 1.0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0 1.0 1.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5 1.2 1.2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2.5 2.0 1.0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0 1.0 1.0
医药制造业 0.8 0.8 1.0
化学纤维制造业 1.0 1.0 1.0
橡胶和塑料制造业 1.0 1.0 1.0
非金属矿物制造业 1.0 1.0 1.0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2 1.5 1.5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2 1.2 1.0
金属制品业 1.0 1.0 1.0
通用设备制造业 1.0 1.0 1.0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 1.0 1.0
汽车制造业 1.0 0.8 1.0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0.8 0.8 1.0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0.8 0.8 1.0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8 0.8 0.8
仪器仪表制造业 0.8 0.8 0.8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2.5 3.0 3.0
房屋建筑业 2.0 1.5 1.5
木工工程建筑业 2.0 1.5 1.5
建筑安装业 2.0 1.5 1.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6 1.0 1.0
专业技术服务业 1.0 1.0 1.0
其他 1.5 1.5 1.0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 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等行业。

附件 6

申报材料承诺函

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谨就申请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1.保证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2.如有隐瞒、虚假等不实之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接受将失信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企业变更相关材料

(一)变更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

1. 变更情况(说明变更理由及内容)。

2. 主营业务变化情况(没有请说明无此情况)。

3. 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研发人员构成、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研发投入等变化情况(没有请说明无此情况)。

(二)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须有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专用章)。

(三)变更后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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