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2024年促进工业经济“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蚌埠市2024年促进工业经济“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税务局

2024年1月16日

蚌埠市2024年促进工业经济“开门红”

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切实提升经济活力、改善社会预期,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促进一季度全市工业经济实现“开门红”,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助企业稳生产

鼓励重点企业春节期间(2024年2月10日—17日,下同)保持连续稳定生产。对2024年第一季度应税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用于春节期间坚守工作岗位的管理团队及员工的慰问与补助。

二、促项目扩投资

进一步发挥有效投资关键作用,鼓励重点项目春节期间不停工、快建设。对在建或新开工入库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春节期间连续生产建设,并且一季度投资入库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项目投资方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用于春节期间坚守工作岗位的管理团队及参加项目建设员工的慰问与补助。

三、扶主体上规模

激励制造业企业早投产、早纳规,在原企业入规奖励的基础上,对一季度新入规且一季度净增应税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照净增应税销售收入部分的1‰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发红包留员工

鼓励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春节期间通过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等方式关心关爱外地留蚌务工人员。对2024年一季度应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春节期间留蚌工作且在蚌缴纳社会保险的外地员工(外地以身份证号码前4位为准,2024年1月和2月缴纳社保),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过节补贴。

五、强服务增活力

县区落实属地责任,市直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主动靠前,广泛开展服务企业活动,通过举办春节送温暖、产需对接会、工业消费品展览、企业家恳谈会、项目竣工投产仪式、人才招聘会、金融对接会等系列活动,帮助企业解决人才、科研、金融、市场等难题,全力引导和保障企业做好稳定生产、项目建设等工作,激发市场活力。

六、扩宣传造氛围

各县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做好稳生产、稳就业、促投资等各项惠企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切实提高政策措施的知晓度、覆盖面。按时做好奖补资金兑现,确保各项奖补措施落地见效。

本政策措施由各县区牵头兑现,市级根据各县区兑现情况,及时给予县级30%、区级50%的奖补。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项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市级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在制造强市及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内。

附件:1.蚌埠市2024年促进工业经济“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2.资金申请表

3.符合条件的外地员工花名册

4.资金申请承诺书

附件1

蚌埠市2024年促进工业经济“开门红”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蚌埠市2024年促进工业经济“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本着统筹协调、公开透明、简化流程和提高效能的原则,明确各奖补措施的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和责任单位,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助企业稳生产

(一)申报要求

1.蚌埠市(含三县)辖区内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2024年一季度应税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

(二)奖励标准

对2024年一季度应税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下同)、4000万元、6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补措施企业免申即享,4月20日前,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梳理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于4月底前按照奖励标准将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资金用于春节期间坚守工作岗位的管理团队及员工的慰问与补助。

二、促项目扩投资

(一)申报要求

1.蚌埠市(含三县)辖区内的在建或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项目春节期间连续生产建设、有实物工作量;

3.2024年一季度投资入库超过3000万元。

(二)奖励标准

对2024年一季度投资入库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下同)、5000万元、1亿元的制造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补措施企业免申即享,4月20日前,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梳理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项目)名单,并于4月底前按照奖励标准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项目)账户。资金用于春节期间坚守工作岗位的管理团队及参加项目建设员工的慰问与补助。

三、扶主体上规模

(一)申报要求

1.蚌埠市(含三县)辖区内一季度新入规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一季度净增应税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二)奖励标准

按照净增应税销售收入部分的1‰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奖补措施企业免申即享,4月20日前,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梳理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项目)名单,并于4月底前按照奖励标准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项目)账户。资金用于激励企业管理团队。

四、发红包留员工

(一)申报要求

1.蚌埠市(含三县)辖区内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企业2024年一季度应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3.外地员工(外地以身份证号码前4位为准)2024年春节期间留蚌工作,并且在蚌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月和2月)。

(二)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外地员工,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过节补贴。

(三)申报时间

2024年4月10日—4月20日。本项奖补措施的申报主体为企业,由符合条件的员工所在企业统一向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1.《蚌埠市2024年春节期间支持工业企业“稳生产、促投资”若干奖补措施资金申请表》;

2.符合条件的外地员工花名册;

3.符合条件的外地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符合条件外地员工的2024年1月和2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5.符合条件的外地员工春节期间留蚌的有效证明材料;

6.资金申请承诺书。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于2024年5月10日前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并督促企业于收到资金的7日内,将相关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员工个人。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企业未按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1.企业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申报资格的同时,取消其三年内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

2.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市级根据各县区兑现情况(兑现支付凭证等材料),及时给予县级30%、区级50%的奖补。市级承担部分从2024年“制造强市及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附件2

蚌埠市2024年促进工业经济“开门红”

若干政策措施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2024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所属县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所属行业  
企业联系人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企业员工总人数         人 外地员工

人数

        人
符合奖励条件的

外地员工数

        人 申请奖励

金额

     万元
申报单位承诺 我单位承诺: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与政策相符,否则退回所有领取奖补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县(区)

审核意见

 

 

县区经信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县区人社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县区财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符合条件的外地员工花名册

申报企业名称(公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手机号码 是否缴纳社保 发放金额(元) 备注
                 
                 
                 
                 
                 
                 
                 

备注:

1.各项内容填写完整。

2.请提供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

附件4

资金申请承诺书

(企业名称)谨就申请蚌埠市2024年促进工业经济“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资金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1.保证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2.如有隐瞒、虚假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如项目申请中出现违规行为,同意相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并对外公开相关违规信息。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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