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近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根据要求,我局现组织合肥市园区参与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应为产业园区的实际运营和管理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其它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机构;
(二)申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条件
在合肥市内,园区开园一年以上,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业特色鲜明。园区名称与大数据产业密切相关,大数据相关企业集聚度高,原则上有10家以上省级大数据企业入驻,与大数据产业密切相关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占比达30%以上。
(二)规模优势明显。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和竞争力,大数据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较强、产业链比较完善,具有一批高成长的省级大数据企业,园区年营收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亿元。
(三)创新应用突出。有较强的数据技术创新能力和融合应用能力,具有一定数量的创新平台和数据应用创新案例,园区省级大数据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比原则上达到50%以上。
(四)基础设施完善。园区四至范围清晰,建筑面积一般在2万平方米以上,5G、光纤等网络设施满足业务需求。
(五)服务保障到位。园区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科学规范,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及相关工作;有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为园区企业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三、申报流程
(一)园区自评。园区应对照《管理办法》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附件1)及申报材料参考模板(附件2)要求准备线上申报材料。
(二)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平台(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在“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进行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三)市级初审。市数据资源局积极组织园区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并出具推荐函。省数据资源局加强对各市数据资源局的业务指导,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核实。
(四)专家评审。省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五)审查认定。省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园区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省数据资源局向园区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时间。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8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24时。
(二)申报材料。园区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三)问题解答。园区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由所在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答,技术问题由技术支撑组解答。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并指导辖区内园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园区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信息、材料等。
(三)组织和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坚持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省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业务咨询:0551-65904436
技术支撑:13739229483;18100508409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2023年9月27日
附件:
1.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申报参考模板
3.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推荐表(模板)
附件1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数字安徽,推动我省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具有全国竞争力的大数据产业集群,塑造我省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字安徽建设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是指产业特色鲜明、规模优势明显、创新能力突出、基础设施完善、服务保障到位,综合实力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并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园区。
第三条 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按照统筹布局、动态调整,示范引领、创新驱动,集聚发展、特色鲜明,透明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产业园的培育建设、认定推荐和管理服务,配合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大数据产业园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的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业特色鲜明,园区名称与大数据产业密切相关,大数据相关企业集聚度高,原则上有10家以上省级大数据企业入驻,与大数据产业密切相关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占比达30%以上。
(二)规模优势明显,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和竞争力,大数据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较强、产业链比较完善,具有一批高成长的省级大数据企业,园区年营收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亿元。
(三)创新应用突出,有较强的数据技术创新能力和融合应用能力,具有一定数量的创新平台和数据应用创新案例,园区省级大数据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比原则上达到50%以上。
(四)基础设施完善,园区四至范围清晰,建筑面积一般在2万平方米以上,5G、光纤等网络设施满足业务需求。
(五)服务保障到位,园区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科学规范,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及相关工作;有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为园区企业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 申报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园区的实际运营和管理单位;
(二)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其它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机构;
(三)申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一)园区申报
园区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申报书;
2.设立园区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政府批件或园区申报主体与所在地政府签订的园区运营合同等佐证材料,以及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3.土地批复文件或房地产权证或租用期限尚有3年期满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园区入驻企业清单;
5.其它相关材料。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二)市级初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园区申报材料上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现场核查。
(四)审查认定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的大数据产业园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认定为“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
第八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认定一次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园,授予“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称号,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称号到期自动失效。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应当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发展提升计划,持续优化环境、做强优势、做大规模,进一步提升集聚发展能力,培育集聚大数据领军企业,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每年4月10日前经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报送上年度建设发展情况。
第十条 鼓励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所属县(市、区)政府持续加大投入,在发展规划、政策扶持、土地利用、资源集聚、人才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加快发展提升。
第十一条 鼓励各市对认定的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给予奖励,对入驻园区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政策扶持,支持各市开展市级大数据产业园培育认定工作。以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为支点,引导优势企业、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向园区集聚,推动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发展的指导和管理,在政策扶持、试点示范、招商引资、标准制定、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有关试点示范,支持园区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开展数据交易流通,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第十三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参与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的产业园区,查实后取消“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称号。
第十四条 未经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同意,其它任何园区不得使用“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相关称号、制作使用“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的标志物及其宣传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申报书(模版)
园区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2023年XX月
承诺书
一、本单位自愿遵守《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接受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对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的指导和监督。
二、本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过重大群体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本单位承诺所报送的所有信息及材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过程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确认,愿按要求取消认定资格并退回相关奖补资金,将本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接收失信联合惩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年内不得申报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
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申报表
一、园区基本信息 | |||||
园区名称 | |||||
所属区域 | 市 区(县、市) | ||||
运营单位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园区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申报联系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开园日期 | 年 月 | 园区占地面积 | (平方公里)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宽带带宽 | bps | ||
已开通5G
基站数量 |
个 | 5G基站密度 | 个/亩 | ||
企业数量 | (家) | 规模以上企业数量 | (家) | ||
年营收 | (亿元) | 年税收 | (亿元) | ||
年利润 | (亿元) | 年研发投入 | (亿元) | ||
园区研发人数数量 | (人) | 园区从业人员数量 | (人) | ||
亩均效益 | (亿元/亩) |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 (人) | ||
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数量 | 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数量 | ||||
省级大数据企业数量 | (个) | 省级大数据企业占比 | (%) | ||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数量 | (个) |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占比 | (%) | ||
大数据业务规模 | (亿元) | 大数据业务占比 | (%) | ||
大数据领域
上市公司数量 |
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数量 | ||||
知识产权数量 | 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数量 | ||||
大数据龙头企业情况 | 企业名称 | 2022年营收(亿元) | 2022年税收(亿元) | 2022年利润(亿元) | 主要产品(服务) |
二、发展情况 | |||||
整体概况 | 园区发展规划、产业规模、特色优势、获得荣誉等方面情况简介(500字内) | ||||
产业特色
(大数据) |
大数据产业链企业分布情况,大数据龙头企业及核心业务(产品)情况(500字内) | ||||
创新应用
(大数据) |
大数据领域重点创新案例(数字场景创新案例)概况(500字内) | ||||
智慧园区
建设情况 |
园区网络、数据中心、管理运营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300字内) | ||||
建设管理 | 园区管理机构设立、运营机制、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等情况(500字内) | ||||
政策保障 | 近三年市和县(市)区支持园区发展政策资金情况(300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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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服务 | 园区内提供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政务服务、人才服务等综合服务情况(300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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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佐证材料 | |||||
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园区设立运营佐证材料(设立园区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政府批件或园区申报主体与所在地政府签订的园区运营合同等,土地批复文件或房地产权证或租用期限尚有3年期满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2.园区运营主体佐证材料(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或其它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资格证件、运营主体简介、最近一个年度会计报表、纳税情况等); 3. 入驻企业清单(WPS或XLS格式); 4. 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证明材料; 5. 大数据领域重点数字场景创新案例相关佐证材料; 6. 园区发展佐证材料(园区发展规划、运营机制、重大项目等佐证材料); 7. 政策支持佐证材料(近三年市、县(市)区支持园区发展政策资金佐证材料); 8. 智慧园区建设佐证材料(网络设施、数据中心、管理运营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佐证材料); 9. 综合服务佐证材料(园区内提供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政务服务、人才服务等综合服务佐证材料); 10. 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
有关指标解释说明
1.省级大数据企业占比:园区内省级大数据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比重。
2.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占比:园区内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比重,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指从事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区块链、软件、物联网、5G、网络安全、量子信息、空天信息、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
3. 大数据业务规模:园区省级大数据企业年营收总和。
4. 大数据业务占比:园区省级大数据企业年营收占园区年营收的比重。
5. 大数据领域上市公司:园区省级大数据企业在境外和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等上市数量。
6. 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数量:园区大数据产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政府机构认定的创新平台数量(包括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
7. 知识产权数量:园区省级大数据企业拥有发明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总数。
8. 制定标准数量:园区省级大数据企业牵头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数量。
附件3
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推荐表
XX 市数据资源局(加盖公章)
序号 | 园区名称 | 所在县区 | 营收规模(亿元) | 园区企业数量 | 省级大数据企业数量 |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 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数量 | 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数量 | 建筑面积(万㎡) |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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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