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加快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和转化运用效益,有力支撑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面向企业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考核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范围
(一)申报条件。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
(二)考核范围。培育期内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每年均须参加年度考核。2023年度的考核范围为2022年认定及通过复核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复核的重要参考,连续2年不参加考核的企业,将取消复核资格。
(三)复核范围。培育满3年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须进行复核。2023年度的复核范围为2019年及以前认定为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且未参加或未通过2022年复核的企业。2023年复核范围内企业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复核的,将取消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资格。
二、工作程序
(一)组织测评。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参加申报和考核、复核的企业在线填报注册信息,按照相应条件和范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企业,统一开展创新管理与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测评,结合企业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等重点工作情况,综合确定测评成绩。
(二)推荐上报。
申报推荐。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2023年度测评合格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在名额(见附件1)上限内确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将评审情况和推荐名单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考核、复核上报。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测评合格的考核、复核企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通过考核、复核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三)审核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上报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以及初步确定通过考核、复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
三、组织保障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突出产业化导向,结合近期工作重点,广泛开展调研,强化政策协同联动,优化工具服务支撑,提高企业培育工作效能,更好发挥优势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转化效益。
(二)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优势示范企业的联系、指导和服务,以专利产业化、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商标品牌价值提升等为重点,加大部门协同、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力度,着力打造更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转化效益高的企业标杆,助力区域产业创新发展。
请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宣传引导,严格审核把关,组织本辖区内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s://declare.tc554.org.cn/)完成注册和测评,做好企业评审和推荐上报等工作。具体工作信息和要求将通过管理系统及时发送。请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信息(见附件2)于2023年7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特此通知。
附件:1. 2023年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额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附件1
2023年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额
序号 |
地区 |
优势企业推荐 名额 | 示范企业推荐 名额 |
1 | 北京市 | 85 | 25 |
2 | 天津市 | 77 | 14 |
3 | 河北省 | 111 | 19 |
4 | 山西省 | 71 | 8 |
5 | 内蒙古自治区 | 57 | 6 |
6 | 辽宁省 | 103 | 19 |
7 | 吉林省 | 96 | 18 |
8 | 黑龙江省 | 60 | 7 |
9 | 上海市 | 122 | 26 |
10 | 江苏省 | 130 | 71 |
11 | 浙江省 | 135 | 52 |
12 | 安徽省 | 116 | 44 |
13 | 福建省 | 113 | 22 |
14 | 江西省 | 114 | 20 |
15 | 山东省 | 118 | 52 |
16 | 河南省 | 124 | 23 |
17 | 湖北省 | 105 | 31 |
18 | 湖南省 | 131 | 33 |
19 | 广东省 | 131 | 81 |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110 | 23 |
序号 |
地区 |
优势企业推荐 名额 | 示范企业推荐 名额 |
21 | 海南省 | 89 | 6 |
22 | 重庆市 | 109 | 30 |
23 | 四川省 | 113 | 36 |
24 | 贵州省 | 69 | 6 |
25 | 云南省 | 113 | 14 |
26 | 西藏自治区 | 81 | 1 |
27 | 陕西省 | 103 | 13 |
28 | 甘肃省 | 73 | 10 |
29 | 青海省 | 53 | 2 |
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61 | 3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72 | 11 |
3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37 | 3 |
33 | 大连市 | 52 | 10 |
34 | 宁波市 | 83 | 24 |
35 | 厦门市 | 50 | 7 |
36 | 青岛市 | 83 | 21 |
37 | 深圳市 | 87 | 25 |
合 计 | 3437 | 816 |
注:1. 2023年度优势企业推荐名额计算公式为:各地推荐名额数=(基数×2022年优势企业复核通过率+2022年新入选优势企业数×50%),其中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推荐名额基数分别为80、40。2022年国务院督查激励知识产权工作成效突出的5个省份各增加10个名额。
2. 2023年度示范企业推荐名额计算公式为:各地推荐名额数=(现有优势企业数量×10%+现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2%)×本地区2022年度示范企业复核通过率。2022年国务院督查激励知识产权工作成效突出的5个省份各增加5个名额。
3.各类中央企业的一级公司由所在地区推荐,不占本地区推荐名额。
附件2
工作联系信息表
单位:
处室 | 姓名 | 职务 | 座机 | 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