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两强一增”行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合肥市促进“两强一增”行动若干政策》(合政办〔2022〕37号)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促进“两强一增”行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并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3-026”,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附件:《合肥市促进“两强一增”行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合肥市促进“两强一增”行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促进“两强一增”行动若干政策(合政办〔2022〕37号),加大政策支农力度,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政策落实,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种养大户、产业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不享受本政策。

二、申报、审核程序

各条款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等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

以市农业农村局在部门网站和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发布的通知为准。

2.申报方法

(1)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http://hfcyzc.hfceloan.com),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订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实施细则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对申报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凡一次性奖补事项,同一主体就同一事项已获财政奖补的,不再重复奖补。扩大投资类项目,所需资金市县1:1分担。项目完成后,申报主体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1个月内,完成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需经县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复审后申请市级验收。

(3)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县级验收申请1个月内,完成市级验收,对点多面广的项目,可委托县(市)区、开发区验收,原则上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查。市级验收合格项目经局集中审议通过后,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进行联审。联审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农业农村局站、市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和《合肥日报》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后,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或拨付至市农业农村局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至申报主体。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除免申即享条款以外):

①《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②合肥市农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附件3-11中,申报表另有要求的除外);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

④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三个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

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具体申报条件和其它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11。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2、合肥市农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3、守住粮食安全和耕地“非粮化”底线政策实施细则(1-2项)。

4、支持“菜篮子”稳产保供政策实施细则(3-14项)。

5、支持种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政策实施细则(15-17项)。

6、提升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政策实施细则(18-20项)。

7、鼓励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升规增长政策实施细则(21-22项)。

8、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加快发展政策实施细则(23-25项)。

9、促进数字农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66-27项)。

10、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实施细则(28项)。

11、提高农业“产业地标”市场知名度政策实施细则(29-31项)。

附件1

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本单位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郑重承诺:申报202 年度产业政策项目资金所报送的所有信息及材料均真实、准确、合规,申报项目符合政策要求。本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本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相关规定,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合肥市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处理。如申报成功,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本单位同意相关政府部门查询验证本单位纳税、社会保险缴纳、银行贷款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等相关内容。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合肥市农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号码
项目负责人 手机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银行 信用等级 帐号
主导产品
上年度财务状况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总额
销售收入 工业总产值 出口创汇
(万美元)
净利润 上缴税金总额 上缴所得税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申报条款及资金:
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是否有失信信息:
该内容仅申报新引进农产品加工业项目的填写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建成

投产时间

达产后新增

销售收入

达产后新增利税
本次申报情况 固定资产额 入库类型 比例 申报资金额
项目建设内容 (包括项目购置的主要设备,生产线建设情况及实施后企业运行情况等具体指标分析等,不够可附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结果 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             (盖章)
审核资金额

附件3

守住粮食安全和耕地“非粮化”底线政策

实施细则

一、支持发展粮油种植

(一)奖补对象

合肥市下辖各县(市)区、开发区。

(二)奖补标准

对当年新增粮油种植面积超过10000亩,且新增面积粮油单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以上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新增面积给予120元/亩补贴,用于奖励种植主体。

当年粮油面积、产量以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合肥市统计局核定数字为基准。

(三)其他申报材料

1. 各县(市)区、开发区粮油生产发展报告;

2. 新增面积粮油单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以上的证明材料;

3. 上年粮油种植统计表和当年粮油种植统计表。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五)申报程序

1. 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县统计局、调查队汇总粮油种植面积。

2. 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填报《当年合肥市支持发展粮油种植汇总表》(附后)报到市农业农村局。

补贴资金和方式具体由县(市)区、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方案奖励种植主体,方案及实施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六)验收要求

1. 次年1月31日前,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上年粮油实际完成面积,申请市级复核。

2. 次年2月15日前,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县级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市级复核。

市级复核通过,提请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审核意见后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处(局),电话:63538468、63538465)

当年合肥市支持发展粮油种植汇总表

县(市)区、开发区 上年粮食总计 当年粮食总计 上年油料总计 当年油料总计
面积

(万亩)

产量

(万吨)

单产

(公斤/亩)

面积

(万亩)

产量

(万吨)

单产

(公斤/亩)

面积

(万亩)

产量

(万吨)

单产

(公斤/亩)

面积

(万亩)

产量

(万吨)

单产

(公斤/亩)

二、支持发展双季稻

(一)奖补对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双季稻种植的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集体股份合作社、农业企业、产业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植大户。

(二)奖补标准

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双季稻,每季稻给予100元/亩补贴。

(三)建设标准

每个主体每季水稻种植面积需达到50亩及以上,每季水稻亩产不低于全县域平均产量水平。

(四)其他申报材料

1. 当年合肥市支持双季稻生产补贴统计表;

2. 当年合肥市支持双季稻生产补贴汇总表。

(五)申报时间

当年9月3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六)申报程序

1. 行政村组织双季稻种植主体填报《当年合肥市支持双季稻生产补贴统计表》(附后),并报到乡镇。

2. 乡镇(街道)园区作为项目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相关项目资料;

3. 县级审核通过后,将项目信息录入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并填报《当年合肥市支持双季稻生产补贴汇总表》(附后)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七)验收要求

1. 当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初验、县乡村三级公示后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市级复核。

2. 次年2月15日前,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县级上报的项目进行市级复核。

3. 验收合格项目提请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审核意见后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处(局),电话:63538468、63538465)

当年合肥市支持双季稻生产补贴统计表

县(市)区、开发区 乡镇 行政村 申报主体

名称

申报主体

责任人姓名

早稻面积

(亩)

晚稻面积

(亩)

奖补标准

(元/亩/季)

合计奖补

金额(元)

备注
100

当年合肥市支持双季稻生产补贴汇总表

县(市)区、开发区 乡镇、街道、园区 联系人

姓名、手机号码

50亩以上

主体个数

双季稻种植

总面积(亩)

早稻面积

(亩)

晚稻面积

(亩)

奖补标准

(元/亩/季)

合计奖补

金额(元)

备注
100

附件4

支持“菜篮子”稳产保供政策实施细则

三、支持发展常年蔬菜(含食用菌)种植基地

(一)奖补对象

常年从事蔬菜(含食用菌)种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种植面积达到规定要求,且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

(二)奖补标准

对常年蔬菜(含食用菌)种植基地(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设施蔬菜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的,给予种植主体200元/亩补贴,露地及水生蔬菜种植规模在200亩以上的,给予种植主体100元/亩补贴。

(三)申报条件

1. 常年在地蔬菜种植面积达到奖补标准;

2. 常年从事蔬菜(含食用菌)生产,原则上蔬菜生产轮茬换茬期不超过2个月,并纳入市“菜篮子”重点保供生产基地名录;

3. 生产基地需建立全年品种、产量生产台账,并经所在村统计部门确认;

4. 生产基地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

5. 蔬菜(含食用菌)种植(生产)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本年度未发生抽检产品不合格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其他申报材料

1.合肥市支持发展常年蔬菜(含食用菌)种植基地项目申报表(发布申报通知时另行发布);

2.有效土地流转合同(不含转包合同);

3.项目所在地区位示意图及项目布局图;

4.其他证明常年从事蔬菜生产和土地合规的相关材料。

(五)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主体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并同步录入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

(六)申报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各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复核,形成县区级验收报告;

3.各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市级奖补项目,并将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合格项目信息审核上报。

(七)验收要求

1. 当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辖区项目审核上报、并经县乡村三级公示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市级奖补项目。

2. 次年2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交叉复核,复核的项目数按照申报数的30%以上随机抽取确定,形成市级复核报告。

3. 市级复核报告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审核意见后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电话:63538466)

四、支持发展现代化蔬菜设施栽培示范园

(一)奖补对象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或通过“双招双引”来肥落地的农业龙头企业,从事高效现代化蔬菜设施栽培,形成具有示带动范作用的园区中择优奖补。

(二)奖补标准

对在肥新建高效现代化蔬菜设施栽培示范园直接用于蔬菜(含种苗)生产及辅助的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且亩均产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30%的,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申报条件

1. 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布局规划、环保、用地等政策;

2. 示范园项目投产对当地产能有较大带动作用,且纳入所在辖区农业统计,亩均产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30%;

3. 示范园以设施栽培为主,在农业科技、良种繁育、数字农业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对当地蔬菜产业发展、联农带农方面具有较强的辐射作用;

4. 为我市蔬菜产业补齐短板和壮大优势产业的项目优先。

(四)其他申报材料

1. 合肥市支持发展现代化蔬菜设施栽培示范园项目申报表(发布申报通知时另行发布);

2. 有效土地流转合同(不含转包合同)或土地产权证明;

3. 项目所在地区位示意图及项目布局图;

4. 县(市)区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批复等证明材料;

5. 示范园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6. 示范园项目投资额审计报告(含投资内容明细表、资金到位情况和生产、示范、联农带农情况);

7. 亩均产量、补短板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主体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并同步录入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

(六)申报程序

1. 市农业农村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 各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复核,形成县区级验收报告;

3. 各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市级奖补项目,并将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合格项目信息审核上报。

(七)验收要求

1. 当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辖区项目审核上报、并经县乡村三级公示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市级奖补项目。

2. 次年1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县(市)区初审后报送的项目进行逐个审核,形成市级复核报告。

3.市级复核报告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审核意见后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电话:63538466)

五、支持新建蔬菜生产基地

(一)奖补对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建连片规模化设施大棚(连栋温控大棚)生产基地,基地选址符合耕地保护政策和市农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的产业布局要求,基地基础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的育苗及生产,且未享受过市规模化设施蔬菜瓜果基地同类政策奖补的项目。

(二)奖补标准

对新建相对集中连片蔬菜瓜果生产设施大棚(连栋温控大棚)项目,项目符合相关建设导则要求,棚内生产净面积(需扣除管理、生活等非生产使用面积)达到:

1. 设施钢架大棚100亩以上(含100亩)或双层钢架大棚达50 亩以上(含 50亩)一次性奖补60万元;设施钢架大棚达150亩以上(含150亩)或双层钢架大棚达75亩以上(含75亩)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2. 普通连栋温控大棚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奖补35万元;8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奖补70万元;12000平方米(含12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玻璃连栋温控大棚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以上,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申报条件

1. 项目采用全新材料建设,拆除老旧设施大棚新建为更高层次的设施大棚,纳入奖补范围;

2. 设施蔬菜瓜果规模化基地建设参考行业协会建造技术导则,申报条件不低于导则最低质量要求,异型棚体需由行业协会单独出具质量报告;

3. 基地相对集中连片,其中连栋温控大棚单个棚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500-4000平方米,棚间距不超过300米;钢架大棚、双层钢架大棚相对集中连片、片区不超过2个、片间距不超过500米;

4. 设施蔬菜瓜果规模化生产基地的大棚主体结构完整,生产必备的沟、渠、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齐全,基地有清晰的范围界限;

5. 根据生产需要,建议基地配套相应基础设施及装备(如沟渠水电、喷滴灌系统、水肥一体化、产品分拣设施、田头仓储冷链等),具备常年生产能力,凸显都市农业特色;

6. 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健全,本年度未发生抽检产品不合格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7. 申请奖补项目基地必须用于蔬菜瓜果生产,严禁改变用途非农化经营。

(四)其他申报材料

1.合肥市支持新建蔬菜瓜果生产基地项目申报表(发布申报通知时另行发布);

2.有效土地流转合同(不含转包合同);

3.设施农用地备案相关材料;

4.项目所在地区位示意图及项目布局图。

5.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五)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主体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并同步录入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

(六)申报程序

1. 市农业农村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 各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复核,形成县区级验收报告;

3. 各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市级奖补项目,并将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合格项目信息审核上报。

(七)验收要求

1. 当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辖区项目审核上报、并经县乡村三级公示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市级奖补项目。

2. 次年2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抽验,抽验项目数按照申报数的30%以上随机抽取确定,形成市级验收报告。

3. 市级验收报告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审核意见后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电话:63538466)

六、支持新建及改扩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

(一)奖补对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不包括冷链流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奖补标准

对当年新建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库容300立方米(含)以上的,按照300元/立方米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三)申报条件

对新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申报条件达到《安徽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参照技术方案(试行)》技术参数。

1. 机械冷库(含高低温库)。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窑洞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2. 气调库。在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3. 预冷库。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建设专门用于果蔬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设施。

(四)其他申报材料

1. 土地使用合规佐证材料;

2. 申报主体购置设备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材料;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实施要求

1. 当年12月20日前,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 次年1月20日前,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初验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3. 验收合格项目于次年3月10日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处,电话:63538564)

七、支持新建稻渔基地

(一)奖补对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稻渔(稻虾)生产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基地选址符合市乡村振兴规划的产业布局要求。对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二)奖补标准

1. 新建连片规模 200 亩以上的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基地,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补。

2. 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基地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区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3. 新认定为市级虾稻产业示范园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申报条件

1. 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基地符合农业农村部《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SC/T 1135.1-2017)要求,并配备信息化水质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

2. 国家级稻渔(稻虾)综合种养示范区需经农业农村部认定。项目资金用于示范区进一步提升园区环境、科技能力和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化虾稻物联网平台。

3. 市级虾稻产业示范园需满足以下要求:①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集中连片10000亩以上,园区内不少于5家规模基地牵头,拥有自主品牌。②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园区内各基地布局科学合理,有机耕路,且平整、坚实,道路畅通。电网、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等配套设施齐全。拥有设备完善、功能齐全的龙虾交易市场,建设有自主电商销售平台或在其他规模电商平台设立专营店。③具备一定的科技应用水平。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技术培训能力,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系。④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和运行机制。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有明确的科学规划。⑤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园区的经济效益显著高于周边地区,其中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的30%以上,经济效益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20%以上,园区辐射周边农户年增收30%以上;农药、化肥使用量显著下降,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得到有效提高,农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市级虾稻产业示范园由县(市)区申报、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达标奖补。)

(四)其他申报材料

1. 项目地点图片;

2. 农业农村部认定文件;

3. 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佐证材料等。

(五)申报时间

当年8月-9月。

(六)申报程序

1.当年9月30日前,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当年10月30日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复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主体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主体按照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3.次年1月20日前,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初验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

4.验收合格项目于次年3月10日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七)验收要求

县级需对所有项目开展初验,通过初验的报请市级验收,市级按通过初验数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专家开展抽验。验收材料包括:

1. 县(市)验收申请报告(含项目实施和投资情况、建设主体明细和实施情况);

2. 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图片;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 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项目建设前后照片等材料。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处,电话:63538549)

八、支持巢湖保护区渔业尾水处理达标

(一)奖补对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养殖水域滩涂制度,从事渔业池塘养殖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基地位于巢湖保护区。对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二)奖补范围

对巢湖保护区面积100亩以上的渔业池塘养殖,改造尾水处理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2000元/亩奖补,奖补不低于20万元、最高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尾水处理工程符合《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DB3401/T 203-2020)要求,或符合农业农村部《全国池塘养殖尾水治理专项建设规划(2021-2035年)》中6类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模式任意一项要求,并配备信息化水质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

(四)其他申报材料

1. 项目地点图片;

2. 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佐证材料等。

(五)申报时间

当年8月-9月。

(六)申报程序

1. 当年9月30日前,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当年10月30日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复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主体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主体按照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3. 次年1月20日前,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初验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

4.验收合格项目于次年3月10日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七)验收要求

县级需对所有项目开展初验,通过初验的报请市级验收,市级按通过初验数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专家开展抽验。验收材料包括:

1. 县(市)验收申请报告(含项目实施和投资情况、建设主体明细和实施情况);

2. 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图片;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 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项目建设前后照片等材料。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处,电话:63538549)

九、支持常年养殖池塘规模化发展

(一)奖补对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养殖水域滩涂制度,从申报即日算起已开展养殖2年以上且承包合同剩余3年以上,从事池塘养殖(不含苗种培育)的水产养殖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对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二)奖补范围

对合肥市范围内面积200亩以上的渔业池塘养殖、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的,按照200元/亩给予补贴, 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三)申报条件

1. 基础条件完善。养殖用水符合要求,池塘有效蓄水不低于1.5米,河蟹、虾类等品种养殖有效蓄水不低于1米,塘底淤泥厚度不超过0.2米;具有独立的进排水设施,道路、电力、养殖机械等配套设施完善,配备生产管理用房,独立分设兽药和饲料仓库。

2. 管理制度落实。苗种、饲料、渔药等投入品来源合规合法,兽药使用符合规定,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近三年来记录完整规范的三项记录;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3. 绿色养殖发展。科学选定养殖品种,养殖搭配合理,制定操作规范;病死水生动物开展无害化处理,近3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合格。

(四)其他申报材料

1. 项目地点图片;

2. 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佐证材料等。

(五)申报时间

当年8月-9月。

(六)申报程序

1. 当年9月30日前,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当年10月30日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复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主体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主体按照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3. 次年1月20日前,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初验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

4.验收合格项目于次年3月10日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七)验收要求

县级需对所有项目开展初验,通过初验的报请市级验收,市级按通过初验数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专家开展抽验。验收材料包括:

1. 县(市)验收申请报告(含项目实施和投资情况、建设主体明细和实施情况);

2. 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图片;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 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项目建设前后照片等材料。(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处,电话:63538549)

十、支持工厂化、集装箱、陆基循环池等集约化养殖规模化

(一)奖补对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养殖水域滩涂制度,从事渔业池塘养殖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对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二)奖补范围

对合肥市范围内工厂化、集装箱、陆基循环池等集约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的,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不高于 20 万元补贴。主要用于基础性设施投入补助,不得用于苗种、饲料等生产性投入。

(三)申报条件

工厂化设施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的,并配备信息化水质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

1. 基础条件完善。养殖用水符合要求,具有完备的循坏用水设施设备,道路、电力、养殖机械等配套设施完善,配备生产管理用房,独立分设兽药和饲料仓库。

2. 管理制度落实。苗种、饲料、渔药等投入品来源合规合法,兽药使用符合规定,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近三年来记录完整规范的三项记录;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3. 绿色养殖发展。科学选定养殖品种,养殖搭配合理,制定操作规范;病死水生动物开展无害化处理,近3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合格。

(四)其他申报材料

1. 项目地点图片;

2. 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佐证材料等。

(五)申报时间

当年8月-9月。

(六)申报程序

1. 当年9月30日前,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当年10月30日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复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主体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主体按照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3. 次年1月20日前,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初验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

4.验收合格项目于次年3月10日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七)验收要求

县级需对所有项目开展初验,通过初验的报请市级验收,市级按通过初验数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专家开展抽验。验收材料包括:

1. 县(市)验收申请报告(含项目实施和投资情况、建设主体明细和实施情况);

2. 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图片;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 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项目建设前后照片等材料。(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处,电话:63538549)

十一、支持新建畜禽基地

(一)奖补对象

四县一市畜禽养殖场规模化、标准化新(扩)建以及购置养殖、环保、防疫设施设备等。

(二)奖补标准

畜禽养殖场新建项目投资额需在60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40%给予奖补,奖补金额20万元—100万元。

(三)建设要求

项目场基本条件: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非禁养区;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企业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养殖场管理制度健全;选址和布局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建设内容:当年度新(扩)建饲养舍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楼层式养殖场按建筑面积计算),生产能力提升15%以上;购置相应饲养、环保、防疫设施设备。

(四)其他申报材料

1. 土地使用合规佐证材料;

2. 申报主体购置设备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材料;

3. 生产能力提升15%的证明资料。

(五)申报时间

当年5月,组织对本年度拟实施企业开展项目材料审查。

(六)申报程序

1. 当年12月20日前,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 次年1月20日前,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初验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

3. 验收合格项目于次年3月10日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七)验收要求

县级需对所有项目开展初验,通过初验的报请市级验收,市级按通过初验数的40%组织专家开展抽验,对县级通过初验数量不足10个的需全部验收。验收材料包括:

1. 县(市)验收申请报告(含项目实施和投资情况、建设主体明细和实施情况);

2. 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运营情况佐证材料、图片;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电话:63537676)

十二、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一)奖补对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配套,重点支持粪肥还田利用设施设备。

(二)奖补标准

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改造提升项目投资额需在40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奖补金额20万元—100万元。

(三)建设要求

项目场基本条件: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非禁养区,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企业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养殖场管理档案和粪污处理台账完整,制度健全;选址和布局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建设内容:支持购置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检测设施,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开展粪肥还田设施改造、运输、检测等,符合《合肥市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与管护技术指南》规定。项目场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设施设备配套到位。

(四)其他申报材料

1. 土地使用合规佐证材料;

2. 申报主体购置设备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材料。

(五)申报时间

当年5月,组织对本年度拟实施企业开展项目材料审查。

(六)申报程序

1. 当年12月20日前,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 次年1月20日前,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初验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

3. 验收合格项目于次年3月10日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七)验收要求

县级需对所有项目开展初验,通过初验的报请市级验收,市级按通过初验数的40%组织专家开展抽验,对县级通过初验数量不足10个的需全部验收。验收材料包括:

1. 县(市)验收申请报告(含项目实施和投资情况、建设主体明细和实施情况);

2. 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运营情况佐证材料、图片;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电话:63537676)

十三、支持规模猪场新建及改扩建、生猪补栏、良种引进、生物安全防护设施提升

(一)奖补对象

位于四县一市纳入畜禽养殖直联直报管理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二)奖补标准

1. 规模猪场新建及改扩建投资额需在60万元以上,其中新(扩)建要求与“支持新建畜禽基地”相同,不可重复申报。改建需不低于1500平方米。新建及改扩建均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40%给予奖补;

2. 生猪补栏、良种引进指从祖代场(含以上)引进能繁母猪50头以上的,不超过总额的20%给予奖补;

3. 生物安全防护设施提升指进行疫病净化改造、疫病防护能力提升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购置等,不超过总额的40%给予奖补。

完成以上三个奖补方向其中之一或同时完成的,可以申报奖补。单个猪场最高50万元。

(三)建设要求

项目场基本条件: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非禁养区;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企业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养殖场管理制度健全;选址和布局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建设内容:当年度新(扩)建饲养舍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建设后生猪产能提升15%以上;购置相应饲养、环保、防疫设施设备。

(四)其他申报材料

1. 土地使用合规佐证材料;

2. 申报主体购置设备(或能繁母猪)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清单等材料;

3. 生产能力提升15%的证明资料;

以上根据申报奖补条款按照需求提供。

(五)申报时间

当年5月,组织对本年度拟实施企业开展项目材料审查。

(六)申报程序

1. 当年12月20日前,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 次年1月20日前,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初验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

3. 验收合格项目于次年3月10日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七)验收要求

县级需对所有项目开展初验,通过初验的报请市级验收,市级按通过初验数的40%组织专家开展抽验,对县级通过初验数量不足10个的需全部验收。验收材料包括:

1. 县(市)验收申请报告(含项目实施和投资情况、建设主体明细和实施情况);

2. 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运营情况佐证材料、图片;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电话:63537676)

十四、支持生猪养殖临时救助

(一)奖补对象

位于四县一市纳入畜禽养殖直联直报管理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二)奖补标准

根据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生猪规模养殖场生产信息监测,出栏生猪出栏价低于成本价满3个月,或能繁母猪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时,触发本条款。以产地检疫为依据,对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或亏损期3个月出栏500头以上用于屠宰的生猪)规模猪场按照50元/头给予补贴;对存栏100头以上能繁母猪的种猪场按照200元/头给予补贴。单个猪场最高20万元。

(三)实施要求

1. 生猪养殖临时救助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并执行。

2. 生猪产地检疫票据真实;

3. 种猪场需有在有效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其他申报材料

1. 出栏生猪产地检疫数量佐证资料、能繁母猪存栏量佐证资料;

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以上根据申报奖补条款按照需求提供。

(五)申报时间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规模猪场生产监测情况发布,组织申报。

(六)申报程序

1. 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 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资料审核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复审;

3. 市级复审合格项目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完成资金兑现。

(七)验收要求

县级根据产地检疫数据审核出栏数;查看养殖档案、深入母猪舍(可视频)清点能繁母猪数量,留取影像资料。市级对县级审核结果进行复审。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电话:63537676)

附件5

支持种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政策实施细则

十五、支持合肥种业龙头企业对外兼并重组

(一)奖补对象

在合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种业企业。

(二)奖补标准

按照收购金额1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

(三)其他申报材料

1. 有效的种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2. 兼并重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等相关材料;

3. 当年内未受到涉种行政处罚的材料(申报企业注册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

4. 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五)申报程序

1. 次年1月31日前,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 次年2月28日前,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复审;

3.市级复审合格项目,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完成资金兑现。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处,电话:63538456)

十六、支持种业企业外贸销售

(一)奖补对象

在合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种业企业。

(二)奖补标准

对种业企业年外贸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1.5%给予奖补。

(三)其他申报材料

1. 有效的种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2. 海外种子购销合同以及外汇收款凭证;

3. 当年内未受到涉种行政处罚的材料(申报企业注册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

4. 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五)申报程序

1. 次年1月31日前,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 次年2月28日前,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复审;

3.市级复审合格项目,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完成资金兑现。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处,电话:63538456)

十七、支持具有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认证能力的种子实验室建设

(一)奖补对象

在合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种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二)奖补标准

支持具有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认证能力的种子实验室建设。申报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补,认证通过后再给予50万元奖补。

(三)其他申报材料

1. 种业企业提供有效的种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2. 申报ISTA认证能力种子检测实验室的受理或认证通过材料;

3. 当年内未受到涉种行政处罚的材料(申报企业注册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

4. 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五)申报程序

1. 次年1月31日前,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 次年2月28日前,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复审;

3.市级复审合格项目,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完成资金兑现。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处,电话:63538456)

附件6

提升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政策实施细则

十八、支持育秧中心、烘干中心、农事服务中心建设

(一)奖补对象

水稻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在五县(市)范围内,特色农事服务中心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新建及改扩建育秧中心、烘干中心、农事服务中心,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70万元补贴;自纳规次年起至当年已连续两年稳定在规上,按照投资额的10%再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1.按照“定额奖补、先建后补”,水稻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根据当年度省下达的任务数分解到各县(市),资金切块到县(市),单个中心按照其上一年度至当年新增投资总额的20%左右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40万元和70万元奖补(不含省级资金,可叠加使用)。

2.特色农事服务中心项目建设中,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业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予以补助,剩余部分农业装备和配套用房等农业设施合计投资总额达30万元以上的,按对其认定投资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70万元予以补贴。

3.申报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自纳规次年起至当年度己连续两年纳入规上企业的,按照其新增投资总额的10%再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实施要求

1.水稻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具体申报条件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2〕39号)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符合“奖补标准”中第3条的,提供连两年纳入规上企业佐证材料,申请市追加补贴。

2.特色农事服务中心项目围绕合肥市重点建设的粮油、蔬果、种业、生猪、龙虾、草莓、茶叶、水产、乳品、家禽、坚果、苗木花卉等产业,奖补包括农业装备和农业设施两大类,具体为:新购置服务于农业生产基地的生产、育苗、烘干、初加工、节水控温、质量安全、智能采收、资源化利用、冷凝运输、信息终端等农业装备;取得项目用地合法性佐证材料和乡镇同意建设的批复,建成且正常运营的配套用房等农业设施。单个农业装备采购额不低于3000元。项目服务所在地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或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等)3户以上。符合“奖补标准”中第3条的,提供连两年纳入规上企业佐证材料,申请市追加补贴。

(四)其他申报材料(仅限特色农事服务中心)

1.合肥市特色农事服务中心项目申报表(发布申报通知时另行发布);

2.其服务能力或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佐证材料;

3.其农业设施和农业装备采购等投入的佐证材料;

4.纳入规上企业佐证材料;

5.相关资质单位项目投入决算审计报告,包括发票、转账及支付凭证,设施类需提供合同、项目工程造价决算等;

6.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项目初审报告。

(五)申报时间

1.水稻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和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由县(市)制定方案并组织验收,报市备案并监督检查。

2.上年1月1日起至次年1月15日前新建改扩建的特色农事服务中心项目由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2022年度项目已经备案,但未完工或者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延迟到次年),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当年7月30日前行文汇总上报、备案登记。

2. 特色农事服务中心项目、纳入规上企业佐证材料,县(市)区于次年1月30日前完成初审。

(六)申报程序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0日前行文报送材料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复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县(市)区报送的初审合格项目进行复审,出具审核报告,并提请局集体审议,通过后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局,电话:63538460)

十九、支持利用育秧中心、烘干中心、综合农事服务中心连片建设水稻高标准全程机械化综合示范区

(一)奖补对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稻生产的农民(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多个主体以一个主体为主,成立合作联社或联合体)。主体拥有水稻育秧中心(工厂)或粮食烘干中心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己纳入合肥市“小田变大田”示范区试点的区域优先安排。

(二)奖补标准

按照“定额奖补、先建后补”的原则,当年度从上述6个环节中,选择机插秧等2个以上(含2个)环节,或对实施主体农机装备进行智能化、信息化改造终端予以补贴,上述补贴标准不超过其成本价的50%(作业补贴以本区域内抽取3个以上样本点所签协议作业服务费价格平均值测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度上述6个环节同一环节已享受过县级以上财政奖补的不予重复奖补。示范区同时列为省级高标准全程机械化综合示范基地的,省级示范基地项目资金(含市县配套)可以叠加使用,按本规程实施内容一并组织验收,面积需达1万亩。

(三)实施要求

区域内单季水稻种植相对集中连片播种面积达5000亩,在县域范围内乡镇间区域相连,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不超过3个片区(行政村内或村与村之间相连算一个片区),且机耕(不含土地深翻,政策另行制定)、机插秧、机防、机收、水稻烘干、秸秆打捆(特殊气候条件不能打捆或禁烧政策调整除外)6个环节机械化服务面积均达5000亩。鼓励对区域农机装备进行智能化、信息化改造,打造符合本地实际的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样板。区域内实施主体(含合作社或联合体)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15台套以上。区域农机作业环节应安装远程监测终端,并与合肥市农机社会化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机耕、机收、机插秧、秸秆打梱通过平台测算作业量并作为作业类奖补的依据;水稻烘干依据烘干能力和水稻岀入库单据测算烘干总量,参照上年度县域水稻平均单产,测算服务面积;机防以无人机等植保机械运行轨迹测算作业面积。

(四)其他申报材料

(1)示范区建设申请表(发布申报通知时另行发布);(2)示范区域拥有耕地或土地流转合同;(3)示范区域平面图;(4)拥有水稻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证明材料;(5)纳入合肥市农机社会化服务平台管理等核定奖补作业量证明材料;(6)证明各个环节机械化率的佐证材料;(7)购置信息终端采购佐证材料。

(五)申报时间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先行摸排符合条件的示范区,制定年度各示范区建设方案并于当年7月30日前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核查审定后择优选择并予以批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适时组织验收、兑现奖补并报市备案,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拨付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局,电话:63538460)

二十、鼓励本地农机生产企业加大装备补短板研发和推广

(一)奖补对象

本市范围内注册、备案登记入库且投产的农机生产研发企业或农机推广机构。

(二)奖补标准

对入库企业申报产品经评定列入省市农机装备补短板产品,单个产品按照科研经费的30%,给予省级最高50万元、市级最高20万元研制经费补贴。产品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两年内未纳入国家购机补贴,按照单台售价的50%给予每款产品最高20万元补贴。

按照“定额奖补、先建后补”,对当年度申报的农机装备补短板产品,经评定择优选择,单个产品按照其申报科研经费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列入省级的累加补贴不超过50万元。产品推广应用补贴按照己列入补短板产品单台售价的50%,每款产品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三)实施要求

农机生产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研发的农机产品,有新产品专利权且在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登记的,可申请列入省市农机装备补短板产品。列入市级农机补短板产品优先申报省级农机补短板产品;对已列入省市农机补短板的产品,自当年1月1日起两年内未被纳入省购机补贴目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推广销售的,可申请产品推广应用补贴。

(四)其他申报材料

1. 合肥市农机补短板产品申报表(发布申报通知时另行发布);

2. 产品检测验证报告,包含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产品检验检测(推广鉴定、自愿性认证)报告,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产品实地验证报告;

3. 产品相关科研经费投入佐证材料;

4. 产品销售相关佐证材料(3台以上)。

(五)申报时间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于当年7月30日前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完成备案登记。补短板产品研发于当年8月30日前完成初审并报市农业农村局评审,结果于当年9月30日前公布。补短板产品推广应用补贴于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初审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六)申报程序

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评审及审核结果,出具审核报告,并提请局集体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局,电话:63538460)

附件7

鼓励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升规增长政策实施细则

二十一、支持首次纳规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发展

(一)奖补对象

绿色食品加工企业。

(二)奖补标准

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

(三)申报条件

首次纳规。

(四)其他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政策。

(五)申报时间

次年2月20日前。

(六)申报程序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统计局对上年度首次纳规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确认,于次年3月15日前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电话:63538457)

二十二、支持绿色食品产业“双招双引”

(一)奖补对象

2022年以来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的“双招双引”绿色食品产业投资项目。

(二)奖补标准

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强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

(三)申报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环保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 项目实施企业缴纳税收和企业生产基地在合肥市;

3. 包括新建生产厂房(办公楼、员工宿舍不在奖补范围)、新购置生产设备(二手设备不在补助范围)、生产线上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的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4. 开始投产。

(四)其他申报材料

1. 县(市)区相关部门审核的项目备案表或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 厂房建设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购买厂房的,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3. 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4.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

5. 存在关联交易的,应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市场价,非标设备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定价;

6.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五)申报时间

次年2月20日前。

(六)申报程序

企业自主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生产设备及厂房的付款凭证和发票抵扣联真实性及重复性,同时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盖申报章),于次年2月2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县(市)区初审后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项目经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次年3月15日前报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电话:63538457)

附件8

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加快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二十三、支持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发展

(一)奖补对象

绿色食品加工企业。

(二)奖补标准

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

(三)申报条件

自2022年起,首次纳规的次年起算,连续2年稳定在规上,企业产值增速高于全省规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平均增速,积极吸纳本市农村居民就业的(本市农村居民就业人数占企业职工数比例不低于30%)。

(四)其他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政策。

(五)申报时间

次年2月20日前。

(六)申报程序

企业自主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于2025年2月25日前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统计局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2025年3月20日前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电话:63538457)

二十四、支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值增长

(一)奖补对象: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奖补标准:按照企业当年新增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其中,2022年度奖补期限为11-12月份,按全年1/6计算。

(三)申报条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服务(烟草、橡胶、木材等除外),企业产值(营收)保持增长,积极吸纳本市农村居民就业的(本市农村居民就业人数占企业职工数比例不低于30%)

(四)其他申报材料:(1)招用本市农村居民人员花名册;(2)企业新增贡献明细表;(3)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和当年度在合肥市范围实际缴纳净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形成的新增我市贡献材料。

(五)申报时间:次年4月20日前

(六)申报程序:企业自主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于次年4月25日前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项目于次年5月20日前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电话:63538459)

二十五、支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营收增长

(一)奖补对象: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奖补标准:按照企业当年营收,分档给予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100万元、90万元、7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服务(烟草、橡胶、木材等除外),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5亿元,积极吸纳本市农村居民就业(本市农村居民就业人数占企业职工数比例不低于30%)。

(四)其他申报材料:(1)招用本市农村居民人员花名册;(2)半年工资发放表;(3)第三方机构审核的企业年终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申报时间:次年4月20日前

(六)申报程序:企业自主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于次年4月25日前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项目于次年5月20日前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电话:63538459)

附件9

促进数字农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二十六、支持新建及改扩建数字农业工厂

(一)奖补对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领域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奖补标准

按照不超过当年总投资额的40%给予奖补,奖补金额20万元—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经济效益较好,生产经营场地具有一定规模。产业特色明显,具备能满足数字化建设的基础设施和网络条件。主要建设内容:

1. 建设数字种植业工厂。根据种植需要,配置生长环境和生物本体监测、环境远程调控、水肥药精准管理、病虫害监测、智能植保、视频监控等相关设施设备;按需加装北斗导航、远程运维、智能驾驶系统、自动作业、作业过程自动测量等智能化设备,实现耕整地、播种、施肥、施药、收获等过程精准作业;有条件的,建设采后商品化处理系统,配置清洗去杂、分级分选、计量包装等一体化智能设备,实现采后处理全程自动化;建设或应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农资、人员、成本、设备、农事、收成等精准管理。

2. 建设数字畜牧业工厂。根据养殖需要,建有自动化精准环境控制系统,配备畜禽圈舍通风、温控、光控、环境监测、视频监控、粪便清理等设施设备,实现饲养环境自动调节。建有数字化精准饲喂管理系统,配置电子识别、自动称量、精准上料、自动饮水等设备,实现精准饲喂与分群管理;配置畜禽疫病移动巡检、远程诊断、自助诊疗、监测预警等设施设备,实现对动物疫病的诊断预警;配置产品收集系统,实现集蛋、挤奶、包装等自 动化。建设或应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养殖投入品、产出品、生产记录、人员、成本等精准管理。

3. 建设数字渔业工厂。根据养殖需要,建设在线环境监测系统,配置养殖水体、大气环境等传感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大气和水体环境的实时监控;配置自动增氧、饵料自动精准投喂、循环水处理控制、网箱升降控制等设施设备;配置病害检测设备,构建水产类病害远程诊断系统。建设或应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养殖投入品、产出品、生产记录、人员、成本等精准管理。

(四)其他申报材料

1. 申报主体购置设备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材料;

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实施要求

1. 当年12月20日前,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 次年1月20日前,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初验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3. 验收合格项目于次年3月10日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处,电话:63538564)

二十七、支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产业互联网平台发展

(一)奖补对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奖补标准

自建产业互联网平台销售本企业产品当年交易额达1亿元以上或当年线上交易额2亿元以上,且销售我市农产品交易额占比50%以上的,奖补50万元;自建产业互联网平台销售本企业产品当年交易额达2亿元以上或当年线上交易额4亿元以上,且销售我市农产品交易额占比50%以上的,奖补100万元;自建产业互联网平台销售本企业产品当年交易额达4亿元以上或当年线上交易额8亿元以上,且销售我市农产品交易额占比50%以上的,奖补200万元。

(三)其他申报材料

1. 申报主体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明材料;

2. 申报主体线上销售农产品的相关材料;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实施要求

1. 次年1月20日前,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 次年2月20日前,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初审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复审;

3. 验收合格项目于次年3月30日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4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处,电话:63538564)

附件10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实施细则

二十八、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降低融资成本

(一)奖补对象

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二)奖补标准

依托“信易贷”平台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按照当年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给予50%补贴。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最高100万元,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最高50万元,最低10万元;单个农民合作社贷款贴息不超过10万元,单个家庭农场贷款贴息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条件

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度用于生产经营金融机构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当年度用于生产经营的金融机构贷款(含金融机构与个人签订但实际用于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的贷款,此类贷款需提供金融机构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报程序

参照《合肥市重点产业链企业“政信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电话:63538457;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电话:63538462)

附件11

提高农业“产业地标”市场知名度政策实施细则

二十九、支持名优农特产品设立专区专柜和开展主题宣传策划营销活动

(一)奖补对象

对市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合肥市内设立专卖店,或在大型超市、五星级酒店、机场、火车站、地铁站设立销售门店、专柜的,当年销售本地产的农产品金额达50万元以上;参加市级政府部门当年组织的“合肥名优农产品宣传营销活动”。

(二)奖补标准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专卖店、门店、专柜产生的租赁费、参加“合肥名优农产品宣传营销活动”宣传营销费,按照投入经费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三)其他申报材料

1. 当年设立专卖店、门店、专柜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提供场地彩色照片6张,照片需反映场地所在地街道名、门牌号、全貌、产品等信息;

2. 当年销售本地农产品情况佐证材料。

3. 与“合肥名优农产品宣传营销活动”承办企业签订的合同(市农业农村局作为鉴定方)、银行转账凭证;

4. 媒体发布参加“合肥名优农产品宣传营销活动”的报道、视频、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31日前。

(五)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在次年1月31日前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次年2月20日前完成项目初验、公示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项目于次年3月15日前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电话:63538457;市场与信息化处,电话:63538564)

三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拓沪苏浙、海外农产品市场

(一)奖补对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在沪苏浙设立专卖店,或在沪苏浙地级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五星级酒店、机场、火车站、地铁站设立销售门店、专柜,当年在沪苏浙销售合肥农产品50万元以上;积极参加境外农产品展销会,在境外投放广告等。

(二)奖补标准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沪苏浙设立专卖店、门店、专柜产生的租赁费、参加境外农产品展销会展位费、在境外投放广告费等,按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三)其他申报材料

1. 当年在沪苏浙设立专卖店、门店、专柜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提供场地彩色照片5张,照片需反映场地所在地街道名、门牌号、全貌、产品等信息;

2. 当年在沪苏浙销售情况佐证材料。

3. 当年参加境外农产品展销会的展位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参展现场彩色照片4-6张;

4. 当年在境外投放广告的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投放的广告内容;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31日前。

(五)申报程序

1. 次年1月31日前,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 次年2月20日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初验、公示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验收。

3.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项目于次年3月15日前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电话:63531795;市场与信息化处,电话:63538564)

三十一、支持设置大型农产品展示展销馆

(一)奖补对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大型农产品展示展销经验的)。

(二)奖补标准

对当年集中展销省市名特优农产品、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当年展馆设计装修等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建设投入运营后初验合格拨付50%,1年内正常运营的再拨付50%。

(三)申报条件

1. 展厅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

2. 展示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包装规范的合肥本地农产品品种至少占总量的70%以上,同时至少涵盖四县一市生产的农产品;

3. 建设内容至少包含展示区、展销区和直播带货区3个区域。

(四)其他申报材料

1. 申报主体进行展馆设计、装修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

2. 场馆自有或租赁等佐证材料;

3. 展示农产品供应商的相关合同等;

4. 正常运营的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不限于销售记录、流水,管理制度等,此项仅用于次年申请剩余50%奖补资金时提供);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实施要求

1. 当年12月20日前,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 次年1月20日前,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初验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3. 验收合格项目于次年3月15日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次年3月30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处,0551-63538457;市场与信息化处,0551-63538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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