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印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合肥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

2023年5月12日

合肥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建市〔2022〕11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末,与智能建造模式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标准体系、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成;培育智能建造建筑业龙头企业不少于10家、智能建造产业基地不少于10个,形成一批以上下游骨干企业为核心、产业链完善的智能建造产业集群;实施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不少于50个;建设部品部件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不少于10个;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50%。

二、试点任务

(一)加强智能建造技术创新。加强对企业智能建造科技研发扶持力度,支持骨干特级建筑业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组建智能建造核心技术攻关团队,合作打造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研发基地,建立产学研一体的协同机制,将智能建造作为重点研发方向,组织开展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引导企业申报智能建造相关工法、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和科技创新成果登记,支持企业申报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到2025年末,获批智能建造相关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30项,省部级工法不少于60项,授权专利数量不少于50个。〔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城乡建设局,所有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强化数字化设计运用。鼓励大型设计企业建立数字化协同设计平台,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一体化集成设计。推进工程勘察数字化转型,探索建筑信息模型(BIM)正向设计和设计成果交付,提升施工图设计精细化水平。建立BIM审查信息系统,推进基于国产自主软件的BIM技术应用,试点开展基于人工智能(AI)的二维、三维施工图智能审查。(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

(三)推行智能化施工管理。积极拓展智能装备应用场景,推广智能塔吊、智能混凝土泵送设备等智能化工程设备。推进建筑机器人在生产、施工、维保等环节的应用,重点推进与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建筑机器人应用,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施工作业。开展智慧工地建设,鼓励大中型建设项目建立多方协作智能建造平台,强化上下游协同。支持工程项目推行智能管理模式,通过数字化管控提高项目现场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到2025年末,力争打造省、市智慧工地数量不少于100个。(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四)开展智能建造试点示范。择优遴选具有示范效应的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交通等项目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市级试点项目每年不少于2个;高新区、经开区、包河区打造智能建造示范区,每年试点项目不少于3个;其他县(市)区、开发区每年试点项目不少于1个;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开展智能建造新技术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动态发布合肥市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典型案例,建立智能建造应用场景库和可复制经验清单。到2025年末,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不少于50个,项目面积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力争10个项目入选省部级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或科技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重点局)

(五)完善智能建造产业布局。以中心城区为重点区域、智能建造骨干企业为主体,带动设计、施工、运维等企业协同工作,形成关联紧密、生态完善的产业布局。以北城-吴山、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黄麓-夏阁、合肥经开区等区域性装配式建筑制造基地为基础,积极引入智能建造优质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形成智能建造产业集群。到2025年末,基本形成以中心城区创新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管理服务等高附加值产业为主导,带动县域智能建造和制造产业发展的产业布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六)支持智能建造产业发展。培育一批市级智能建造产业基地,支持成立智能建造产业联盟,引导勘察设计、部品部件生产、工程总承包、信息技术等建筑业上下游企业聚集,打造智能建造产业集群。发展建筑产业互联网,积极培育行业级、企业级、项目级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动资源高效配置。到2025年末,发展智能建造产业基地不少于10个,智能建造龙头企业不少于10家,指导40家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企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施工企业、运维企业等完成数字化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七)打造部品部件智能工厂。以现有装配式建筑示范园区为基础,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支撑,引导有实力的企业积极打造部品部件智能工厂,建设模块化房屋构件智能生产线,不断提高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的应用比例和场景。推动预制管廊、地铁管片、高架桥箱梁、预应力板等预制构件生产线建设,减少现场施工,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推行数字化车间建设,积极引导BIM、制造执行系统(MES)、数据采集系统(SCADA)、数据显示系统(DDS)、企业资源计划(ERP)等系统应用。建立基于BIM技术的居住建筑标准化部品部件库,推行部品部件信息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物联网识别技术,实现预制构件从生产加工、入库、储存、调拨、出库、运输、进场验收等全过程智能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到2025年末,建设全市部品部件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不少于10家。(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局)

(八)优化政府监管机制。加大信息技术在工程管理领域应用,持续优化合肥市工程建设全业务资源管理平台,完善“两库一码”(人员库、项目库和工地码)、工程勘察信息化管理系统、数字化审图系统、能耗监测系统等业务监管系统。建设智慧工地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审查和存档管理体系,实现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

(九)加强专技人才培养。支持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建筑大学等高等院校和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院校增设智能建造、建筑工业化相关专业,培养智能建造、建筑工业化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及高层次管理人才。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提升智能建造专业技术人员实践能力。对相关部门和企业管理人员开展智能建造专业培训。积极探索开展智能建造、建筑工业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岗位工人技能(工种)培训、认证。到2025年末,培养专科及以上专业人才300人以上,建立智能建造、建筑工业化实训基地不少于5个。(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局)

(十)组建智能建造专家库。从勘察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等企业和高等院校中遴选智能建造专家,组建合肥市智能建造专家库。在智能建造试点企业(产业基地)、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智能建造成熟技术(产品)实践应用目录评选中,实行专家评审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开展交流研讨,为智能建造行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为复杂工程及疑难问题提供技术支撑。到2025年末,遴选智能建造专家不少于200名。(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十一)完善支持政策体系。鼓励企业加大科研资金投入,支持传统建筑业企业进行智能化转型升级,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将智能建造产业园、智能建造工厂建设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发展智能建造产业相关实验、研发、生产等用地需求给予重点保障。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智能建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和竞赛。鼓励智能建造试点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投标,支持招标人将获得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典型案例、试点示范工程、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等业绩成果作为定标择优因素。按照《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落实智能建造产业发展奖励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智能建造企业,精准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降低企业创新成本。(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管局)

(十二)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围绕数字化设计、智能生产、智能设备、智能施工、智慧运维等领域,开展智能建造相关标准规范研究和编制工作,搭建先进适用的智能建造标准框架。鼓励科研院所、骨干企业、行业协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水平的智能建造相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力争形成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技术规范。(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合肥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推进智能建造发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强化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案落实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评估。将智能建造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强化宣传推广。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传播手段,开展智能建造知识和政策宣贯,提高公众对智能建造的认知度。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作用,组织现场观摩、专家讲座等,加大特定行业、特定人群宣传力度,宣传试点成效、推广试点经验,提升全行业对智能建造认知度和关注度,营造智能建造发展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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