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促进制造业三年倍增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园区,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以制造业为主体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1+N+X”政策体系的通知》(党办〔2022〕5号)文件精神,现就启动2022年度促进制造业三年倍增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主体为在本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业以及相关单位(申报5G基站电费补贴的中国移动马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马鞍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马鞍山分公司、中国铁塔马鞍山分公司除外)。

(二)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导向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对列入《安徽省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马鞍山市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及省、市重大产业发展专项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三)企业参照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信息开展自评,对自身属于何种行业性质予以明确,并由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核实确定,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更改。

(四)企业同一项目只可一次性申报一项市级政策,否则全部取消(例如同一项目只可申报新建项目补助与技改项目补助其中一项;同一技改项目只可申报一次补助)。同时申报省市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五)企业申报政策前对自身信用信息予以自查并承诺不存在失信情形。对于存在失信情形的企业,整改到位后方可兑现奖补资金,整改期限为2023年6月底前,即2023年6月底前仍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不予兑现奖补资金。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财政资金项目申报中,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信用审查和比对。

(六)涉及税收贡献的统一审核口径为“所属期”非“入库期”,且不含出口退税、留抵退税金额。

二、申报平台、时间和要求

(一)申报平台

通过“惠企通”服务平台申报,申报网址为马鞍山市“惠企通”服务平台http://mashqt.cn/(采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打开)。

技术问题联系人:

吕依然 QQ:340353914

程艺嘉 QQ:753398709

联系电话:0555-8352231

申报QQ群:189223731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3年4月18日-5月12日(惠企通平台开放时间为4月20日)。

(三)申报要求

请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认真组织企业申报,及时完成项目初审、核实工作,并于5月17日前将经审核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正式行文报市经信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方式材料

(一)认定类(免申即享)政策

包括:

1.对当年新认定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奖励30万元。条件:以每年工信部公布的名单或省级相关佐证材料为准。联系人: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杨嘉欣,电话:8355671。

2.对当年新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20万元。条件:以每年工信部公布的名单或省级相关佐证材料为准。联系人: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杨嘉欣,电话:8355671。

3.对当年新认定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奖励10万元。条件:以2022年3月22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名单的通知》名单为准。联系人: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杨嘉欣,电话:8355671。

4.对当年新认定省“专精特新”企业奖励5万元。条件:以2023年1月9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名单为准。联系人: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杨嘉欣,电话:8355671。

5.对当年入选省高成长企业培育库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条件: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为准。联系人:市经信局经济运行科孟艳君,电话:8356080 。

6.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对50万元、40万元。条件:以2022年1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关于印发第七批制造业单项冠军及通过复核的第一批、第四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政法函〔2022〕251号)公布的名单为准。联系人:市经信局产业政策科孙仁翔,电话:8355677。

7.对当年获得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未获省级奖补)奖励20万元。条件:以2022年12月6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2年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公布的名单为准。联系人: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李云尉,电话:8355673。

8.当年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条件:以2023年1月18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2年安徽省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公布的名单为准。联系人:市经信局消费品工业科尹良宝,电话:8355680。

9.对当年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未获省级奖补)奖励10万元。条件:以2022年10月19日《关于公布2022年(第31批)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公布的名单为准。联系人: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李云尉,电话:8355673。

10.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未获省级奖补)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条件:以2022年9月13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2年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及复核结果的通知》公布的名单为准。联系人:市经信局产业政策科孙仁翔,电话:8355677。

11.对当年获得省级新产品,奖励企业研发经费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条件:以2022年4月18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确认2022年安徽省新产品(第一批)的通知》、2022年7月28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确认2022年安徽省新产品(第二批)的通知》、2022年11月3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确认2022年安徽省新产品(第三批)的通知》、2023年1月20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确认2022年安徽省新产品(第四批)的通知》公布的名单为准。联系人: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李云尉,电话:8355673。

12.对当年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企业(未获省级奖补)奖励20万元。条件:以2022年8月29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2年安徽省绿色工厂名单的通知》公布的名单为准。联系人:市经信局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科陈豪,电话:8355683。

13.对当年参加“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宣传活动的企业,市财政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按宣传推广总费用的 30%给予补助,县区、开发园区按不低于10%给予补助。条件:以2022年6月27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2年“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省级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公布的名单为准。联系人:市经信局消费品工业科尹良宝,电话:8355680。

14.对首次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连续两年均为规模以上的,分年度奖励企业总额20万元。条件:以市统计局和税务局提供的名单为准。联系人: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杨嘉欣,电话:8355671。

15.对首次升规纳入核算的信息产业企业奖励20万元。条件: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名单为准。联系人:市经信局信息产业科杨胜,电话:8355675。

16.对当年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所得部分)超2000万元,且贡献增幅超20%的年度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A类的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增量部分的10%奖励企业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条件:以市亩均效益办会同市税务局提供的符合条件企业名单为准,2022年度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结果公布后兑现。联系人:市经信局综合法规科刘蕊,电话:8355681。

17.当年认定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的工业互联网项目(5G和工业互联网典型场景、新模式示范应用、优秀解决方案),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条件:以2023年1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2年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名单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23〕13号)及2023年3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2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23〕43号)公布的名单为准。联系人:市经信局信息产业科杨胜,电话:8355675。

以上政策无需企业申报。市经信局相关业务科室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名单、佐证材料(国家、省相关认定文件,相关部门出具的佐证文件等)及奖补额度等信息录入“惠企通”服务平台,县区、开发园区、新区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信息初审、核实,将经审核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正式行文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复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二)申报类政策

包括:推动新一轮高水平技改制造,大力培育龙头领军企业,打造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当年认定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评估等级2A、3A、4A、5A企业,列入《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规模以上机器人生产企业奖励,购置机器人奖励,新认定的机器人省级新产品、工业精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奖补,支持5G网络建设,推动企业内网改造升级。

以上政策由企业申报。需在“惠企通”服务平台内填写或上传以下共性材料,并根据项目类别提供个性化材料。网上申报上传的所有电子版材料(合同、发票、票据、证明等)必须为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画面、字迹特别是合同、发票、票据等的数字必须保证清晰,反映原件原貌。申请单位名称必须为全称并盖章。

共性材料包括:

1.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非盈利机构提供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3.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申明(须有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个性材料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分别提供,包括:

1.推动新一轮高水平技改制造(一般技改项目)

(1)备案(核准)

必须提供技改类备案(核准)文件原件(加盖备案机关公章的备案表,且有清晰的备案时间、项目性质、项目代码),以及相对应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础资料。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奖补。

(2)入库

申报奖补的技改类项目中,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以备案、核准文件中的金额为准,下同)的,在申报奖补时必须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技改类项目库,并服从经信系统调度,且备案(核准)、入库、申报奖补三者的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必须完全一致,并提供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技改类项目库证明材料。

(3)发票

设备及附属设备有效结算证明(即增值税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名称必须与项目法人单位名称相一致;

②必须是2022年度的增值税发票;

③增值税发票必须与技改设备一一对应;

④增值税发票必须与设备采购合同相匹配;

⑤增值税票不含税的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实际兑付按不含税金额计算);

⑥设备及附属设备必须计入申报企业的固定资产或在建项目,同时提供5年内不对外转让纸质承诺。

(4)其他资料

①《马鞍山市推动新一轮高水平技改制造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②《设备发票清单》(pdf及xls格式)(见附件3),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的原件扫描件;

③申报时段企业最新征信报告。

2.推动新一轮高水平技改制造(“零增地”扩能技改项目)

在满足“一般技改项目”全部要求的基础上,“零增地”扩能技改项目,必须是针对生产线直接进行的扩大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且提供由项目备案部门认定的、确为扩能项目的证明;同时提供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该项目不新增建设用地的证明。

3.推动新一轮高水平技改制造(“产线填平补齐”技改项目)

在满足“一般技改项目”全部要求的基础上,“产线填平补齐”技改项目还须提供由县区、开发园区经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共同认定的、确为“产线填平补齐”项目的有效结论。

推动新一轮高水平技改制造项目重要事项说明:

①因技改项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特殊需要,须同步准备一套清晰、完整的纸质申报材料(与“惠企通”平台上传材料保持一致),待市经信局复审结束后,由各县区、开发园区经信部门统一收集报市经信局投资与规划科审核。

②同一项目、设备、发票与“智能化改造”补贴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③根据“党办〔2022〕5 号”文件要求,“除省政策要求配套支持或政策明确在省政策奖补基础上叠加支持之外,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奖补,按‘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故申报并获得本次奖补的技改项目,其备案(核准)文件、2022年度设备增值税发票,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各级奖补,即同一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发票]只可申报享受新建项目补助与技改项目补助其中一项,同一技改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发票]只可申报享受一次补助。

④申报市级技改类奖补资金的项目,符合省级(含)以上技改类奖补政策的,应主动申报,并努力争取支持。

联系人:市经信局投资与规划科 李朝展

电话:8355676

4.大力培育龙头领军企业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申请表(见附件4);

(2)经审计的企业申报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审计报告全本)。

联系人:市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孟艳君

电话:8356080

5.加快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业奖励,支持企业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 李云尉

电话:8355673

6.当年认定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评估等级2A、3A、4A、5A企业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见附件1)。

(2)通过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评估等级2A、3A、4A、5A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文件。

联系人:市经信局信息产业科 杨胜

电话:8355675

7.列入《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规模以上机器人生产企业奖励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见附件1);

(2)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规模以上机器人生产企业的证明文件;

(3)企业两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含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联系人: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 李云尉

电话:8355673

8.购置机器人奖励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上一年度已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清单、交易流水、发票扫描件、合同扫描件(发票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

(3)机器人在企业车间使用的电子照片(每个机器人2张照片,其中含机器人名牌照片1张,并附照片文字说明性)。

联系人: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 李云尉

电话:8355673

9.新认定的机器人省级新产品、工业精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见附件1);

(2)省级新产品、工业精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文件;

(3)产品2022年度内销售额及清单,发票扫描件、合同扫描件(发票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

联系人: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 李云尉

电话:8355673

10. 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奖补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拥有平台研发、建设与运维的资金来源,具有专业的运营和管理团队。平台具备完整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参考架构,涵盖边缘层、工业PaaS层、工业SaaS层,对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有较强的积累和应用。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见附件1)。

(2)马鞍山市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书(见附件5);

(3)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包括2022年度设备采购清单和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及附属设备有效结算证明(必须是增值税票,且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4)平台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相关证明及补充材料,包括平台所服务及接入企业花名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6)因项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需要,需同步准备一套纸质申报材料(原件,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照片、彩印等),待平台申报结束后,由各县区、开发园区经信部门统一收集报市经信局审查。

兑现方式:择优选取不超过5个、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按平台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

联系人:市经信局信息产业科 杨胜

电话:8355675

11.支持5G网络建设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见附件1);

(2)5G基站2022年用电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3)5G基站实际运营证明材料(包括用电合同、电费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兑现方式:按照基站每年实际产生用电费用的20%给予补贴,每年单个企业补贴上限300万元。

联系人:市经信局信息产业科 杨胜

电话:8355675

12. 推动企业内网改造升级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是在加强新一代网络建设,推动工业互联的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制造企业。主要包括制造企业用时间敏感网络(TSN)、边缘计算、工业无源光网络(PON)、工业以太网、工业无线等网络技术改造企业内网络,实现生产设备/设施、仪表仪器、传感器、控制系统、管理系统、工厂应用系统等关键要素的泛在互联互通,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见附件1);

(2)内网改造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包括网络改造设备采购清单和采购合同、网络改造设备有效结算证明(必须是增值税票,且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4)因项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需要,需同步准备一套纸质申报材料(原件,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照片、彩印等),待平台申报结束后,由各县区、开发园区经信部门统一收集报市经信局审查。

兑现方式:对于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内网改造项目给予设备及软件投入20%的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联系人:市经信局信息产业科 杨胜

电话:8355675

四、申报程序

(一)集中申报。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如实备齐项目申报材料(免申即享类政策按前述要求无需企业集中申报,但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主管部门需注明企业行业属性),在项目申报通知发布后,注册登录马鞍山市“惠企通”服务平台,进入“项目申报”栏目填报有关内容事项,向县区、开发园区、新区项目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核实。县区、开发园区、新区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登录马鞍山市“惠企通”服务平台,对本辖区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真实性以及行业属性等进行初审并现场核实情况,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表以正式行文方式报市经信局,行文应一次性说明本次推荐申报的全部项目数、申报资金总额以及分类别项目数、资金额,行文所附项目汇总表中要注明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复审。市经信局各相关业务科室严格按照《涉企行政事项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涉企政策资金兑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开展审核或组织评审。

(四)信用查询和重复比对。市经信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对复审通过的项目按要求开展信用查询和重复申报比对,对严重失信企业和涉及重复申报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五)报送。经审核确认的项目按照“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其中,认定类项目按照3月30日市政府市级产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专题会部署,直接进行公示并报市财政局拨付。

(六)财政复核。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复核。

(七)结果公示。将拟兑现的政策扶持项目资金,通过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按期兑现。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及时拨付市级承担的奖补资金。

五、申报责任

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依法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政府各类产业扶持政策”的规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经信局机关纪委对申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于项目申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资金管理

奖补资金按照申报渠道拨付到企业或个人,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市、县(区)财政及时拨付资金,县区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财政奖补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如发现违法违纪现象,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马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18日

附件:

1.马鞍山市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

2.马鞍山市推动新一轮高水平技改制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3.设备发票清单

4.马鞍山市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申请表

5.马鞍山市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书

6.关于印发以制造业为主体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1+N+X”政策体系的通知(党办〔2022〕5号)

附件1-6

附件6

关于印发以制造业为主体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1+N+X”政策体系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以制造业为主体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1+N+X”政策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总体要求

(一)围绕制造业三年倍增,完成中央、省考核任务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着力构建“1+N+X”政策体系,着力做大做强产业集群,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着力体现扶优扶强、招大引强的功效。市级政策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招商引资、创业创新等;县区、开发园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实行市和县区、开发园区政策联动。

(二)坚持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和产业扶持政策兑现挂钩。按照政策兑现评定结果给予差别化奖补,具体为:对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 A、B、C 类的企业,市级产业政策资金分别按照110%、85%、50%的比例予以兑现,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D类企业和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IV类企业(能耗企业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提供)不予支持。对列入亩均效益评价过渡期企业,按照审定结果的100%享受扶持政策。对在《马鞍山市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规定的评价范围内,未列入过渡期,且未获得亩均效益评价评级的企业(企业名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 ),申报市级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不予支持,不在评价范围内的企业,不在本条约束范围内。

(三)按照《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1+3+N”产业集群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马发[2021]24 号)要求,设立马鞍山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支持“1+3+N”产业集群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建设、新产品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建设等。产业集群专项引导资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切块下达集群所在县区、开发园区,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产业集群所在县区要按照不低于 1:1 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产业集群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按相关规定选择投资补助、后补助、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安排资金,并报市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马鞍山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由集群所在的县区、开发园区根据产业集群建设需要并结合市产业扶持政策条款自行制定产业集群支持政策并组织申报,纳入产业集群统计范围的企业或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产业扶持政策。对年度评估合格且不是后3名的产业集群每年分档给予 3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资金支持。评估不合格或排名后3名的产业集群不予资金支持兑现资金由县区、开发园区自行承担。本政策除金融、服务业、农业、文旅、港口物流、软件业、建筑业政策外,其他政策均纳入产业集群奖补政策兑现。

(四)产业扶持政策资金实行预算控制,总量以当年财政预算实际安排数为准。市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做好政策兑现工作。若超预算,由市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对申报项目择优予以支持。

(五)坚持与企业贡献相挂钩。在政策条款中注明“企业所获奖补与贡献挂钩”的,除已明确标准外,企业所获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 ) 地方所得部分。

(六) 坚持不重复享受原则。除省政策要求配套支持或政策明确在省政策奖补基础上叠加支持之外,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奖补,按“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一奖项( 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享受市级“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同时享受我市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七)强化绩效评价。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扶持政策逐项(条)编制相应绩效目标,并实行绩效自评全覆盖市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抽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监控和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期政策维护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扶持方式

为提高资金兑现效率,产业扶持政策申报纳入马鞍山市“惠企通”服务平台办理,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对免申即享类政策,市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办理。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市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市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扶持政策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办理手续和流程,加快政策资金审核兑现进度。

三、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市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的审核,确保扶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应积极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障财政资金良性运转。房地产开发、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产业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二)建立诚信审查机制。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在产业扶持政策申报和审核过程中,应建立信用审查制度,将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财政资金项目申报中,加强审查和比对,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规定,对守信企业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对严重失信企业限制或禁止享受扶持政策。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将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依法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3 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政府各类产业扶持政策。

四、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产业扶持政策资金预算安排,对市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提供的产业扶持政策审核结果进行合规性复核重复性筛查、税收贡献核实、亩均效益定级评价和产业集群考核结果运用等;对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使用开展监督;牵头开展产业扶持政策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为产业扶持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归口执行的产业政策解读、宣传和落实;负责根据本政策体系规定及预算安排的资金,制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产业政策绩效目标编制、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马鞍山市“惠企通””服务平台业务指导和培训。

(四)市审计局履行审计监督职能,负责对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在每年产业扶持政策兑现前,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纳入产业集群统计范围的企业名单和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IV类企业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确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市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申报企业行业类别,市税务局负责审核确定相关企业税收贡献。

(六)市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做好申报材料数据比对和绩效评价工作。

(七)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申报单位重复申报并享受奖补资金的,由市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负责追回相应奖补资金。

五、考核兑现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市产业政策统筹考核兑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园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上下联动的推进机制,确保政策资金及时兑现。

本政策体系规定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资金的条款外(含农业政策),荣誉称号类、金融类政策奖补资金由市财政与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 1:1 比例分担,其他政策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涉及有年限规定的政策条款在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

本政策体系由市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3年。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体系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体系规定为准。实施期内根据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每年对本政策体系进行修订维护。

附件: 1.促进制造业三年倍增若干政策

2.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3.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4.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政策

5.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

6.促进质量和标准化发展若干政策

7.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8.促进港口和物流发展若干政策

9.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政策

10.市产业政策统筹考核兑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附件6-1

促进制造业三年倍增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制造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马发[2022]1号 )《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1+3+N”产业集群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马发[2021]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聚焦制造业三年倍增,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扩大项目投资增量

1.推动新一轮高水平技改制造。对企业实施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技术改造项目分三个档次给予补助,当年设备总投入(不含税)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 (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分别按设备购置金额(不含税)的5%、8%、10%给予补助 (对其中符合“零增地”扩能或“产线填平补齐”的技改项目,直接按 10%最高档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企业所获奖补与贡献挂钩。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技改项目,必须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获得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按省补助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对现有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产业转型项目和技改项目,可比照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具体由各载体单位负责落实。

2.加快新建项目落地。对实际总投资 (不含土地相关费用 )5000万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新建项目,于竣工验收次年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为项目建设期内任意连续24个月的关键设备购置发生金额的8%,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3.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十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软件中心、结算中心、营运中心等,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且在地方完成实际投资的,最高给予实缴注册资本3%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对在马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 (含1亿美元),按企业1个年度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二、加大企业梯度培育力度

4.大力培育龙头领军企业。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营业收入(不含外地合并财务报表子公司 )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5.大力提升企业竞争力。对当年新认定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省“专精特新”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入选省高成长企业培育库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未获省级奖补)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未获省级奖补)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未获省级奖补)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新产品,奖励企业研发经费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企业(未获省级奖补)奖励20万元。对当年参加“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宣传活动的企业,市财政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按宣传推广总费用的30%给予补助,县区、开发园区按不低于10%给予补助。

6.鼓励小微企业上规模。对首次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连续两年均为规模以上的,分年度奖励企业总额20万元。对首次升规纳入核算的信息产业企业奖励20万元。

7.促进企业提升亩均效益。对当年地方财政实际贡献 (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所得部分 )超2000万元,且贡献增幅超20%的年度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A类的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增量部分的10%奖励企业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

三、强化科技创新引领

8.引导全社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 (含子课题)、省重点研发计划的第一项目单位,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国拨、省拨经费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100万元。对列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由县区、开发园区落实政策。对列入省“揭榜挂帅”项目,按省支持力度1:1配套支持,奖补资金市与县区开发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实施市级科技计划和科技支持乡村振兴专项,对符合条件的最高补助分别为60万元、10万元。推广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对符合条件的最高奖励30万元。

9.加强创新主体培育。对当年新认定和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在次年完成申报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增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增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企业,每证分别奖励10万元。“三证”齐全的,再奖励20万元。支持全市军民融合重点产业、重大平台和重大项目 (事项),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1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0.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本市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且单项技术合同成交额超10万元,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上年度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奖励50万元,参与单位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企业当年获得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成长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当年获省创新创业大赛决赛成长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初创组企业获上述奖励按减半予以奖励。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其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转移转化,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本市企业生产仿制药在国内同品种前三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奖励200万元(同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非前三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奖励100万元。新入驻我市投产药品生产企业,仿制药制剂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在我市注册生产的,单品种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1.加强创新平台建设。与高校联合创办实验室 (产业研究院),按工作绩效给予300-5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 (重点) 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奖励200万元。对当年新增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增省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省重点 (工程)实验室、省产业创新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增 (通过复审)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增 (通过复审)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在国家、省级绩效评价中获优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在省级绩效评价中获优的新型研发机构奖励20万元。对在国家级、省级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 (A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四、加快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12.打造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对当年认定的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 15%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2000万元。对企业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智能化改造软硬件投资额超500万元项目,待项目正式投产后,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软件投入10%补助,最高300万元(与技术改造、机器人购置等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当年认定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评估等级 2A、3A、4A、5A企业,在省级奖补基础上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13.大力支持企业发展机器人。对我市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规模以上机器人生产企业按照其年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对年度购置10 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 (自由度2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10%给予补助,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 (自由度2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对当年认定机器人省级新产品、工业精品、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按该产品一个自然年度内销售额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 万元。

14.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每年择优选取最多5个、投资额超100万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按平台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当年纳入市智能制造 (工业互联网)服务商资源池、年度服务本地企业10家以上且相关服务年度收入超100 万元(含)的企业,按该部分年度服务收入10%给予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认定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认定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项目 (5G和工业互联网典型场景、新模式示范应用、优秀解决方案 ),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入选工业互联网安徽资源池的服务商奖励20万元。

15.鼓励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实际运营的采用独立组网 (SA)模式建设的5G基站,按基站每年实际产生用电费用2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300 万元。对投入达100万元的新型网络技术改造建设企业内网改造项目,按设备及软件投入 2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择优对各地建设的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按照设备及软件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入选省级工业互联网发展示范区的,奖励200万元。对当年获批行业或区域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建设运营单位,按其设备及软件投入20%补助,最高300万元。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6.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对拟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 (不含市级配套资金 ),分四个阶段共给予1600万元奖励。其中: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给予400 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 800 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将成功上市阶段奖励按不少于 50%用于奖励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对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不含市级配套资金 ),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成功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对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新三板”企业转板北交所上市的,参照沪深交易所上市标准一次性补齐奖励。

17.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或重组上市。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实现 IPO 且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以上市前两年对我市贡献为限 )。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境内 A 股企业上市后,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回我市的,给予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对将外地 A 股上市公司迁至我市,视同境内首发上市,给予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

18.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对我市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的 5%o给子奖励,单户每年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上市公司子公司落户我市分拆上市,视同境内首发上市给予相应奖励。各县区 (开发园区)按照招商引资政策条件,在项目落户、土地供给、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19.支持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且完成改制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在本政策实施前已兑现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市级奖补资金的企业,奖补资金相应核减。( 对已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在本政策实施后完成改制的企业,参照本项标准补齐奖励 )。

附件6-2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稳外资等工作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85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 [2018]4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助力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

1.鼓励企业集聚发展。对当年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奖励 50 万元;推动服务业集聚区向服务业创新发展区提档升级,对当年经评估认定为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的,奖励 50 万元。

2.壮大市场主体。对首次达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首次达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中华老字号,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限额以上电商企业通过知名电商平台开展线上推广营销活动,年费用超过 100 万元的,按 10%补助,最高60 万元。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增幅达到 2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 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 500万元、1000 万元的农村电商经营主体 (主营业务为农村产品上行 ),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巡游出租车公司报废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按每台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活动的限上商业零售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支持外贸主体培育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承接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 500万美元、15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的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其中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 25 万美元的,再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在我市实现进出口额较上年度增加100 万美元以上 (经国家海关数据查询系统确定)且在我市纳税的外贸企业,增量部分按人民币计价给予千分之三的物流补贴,新发生实绩企业的实绩全部认定为增量,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100 万元。

4.鼓励企业对外承包。企业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超 1000 万美元、1 亿美元,分别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对外劳务合作营业额超 1000 万美元或实际对外投资额超 1000 万美元奖励 20 万元。

5.鼓励企业进口。对进口列入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年进口额超 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奖励 0.02 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50万元。对年进口铁矿石规模超过 100 万吨的企业,按照报关数据,增量部分给予1元/吨奖励,对当年新发生实绩的企业,实绩全部认定为增量,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400 万元。对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 (国家、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以及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入按最高 5%补贴,单个企业最高 20万元。

6.做强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对在我市注册、建成运营的省级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年进出口额首次突破 1000 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 万美元,分别奖励 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对同一平台进出口规模档次提升给予差额奖励。对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运营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按5%补贴,单个产业园最高 100 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7.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对企业当年累计参加境外展会费用 (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人员往返经济舱机票费用 )、产品国际认证费用、商标国际注册费用、境外专利申请费用、境外贸易摩擦的应诉费用等合计超过 50 万元的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再按上述各项费用总额 2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50 万元。

8.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对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按保费 2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 20 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附件6-3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及省委、省政府加快“数字江淮”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1.支持数字技术创新。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等领域的省级试点示范企业 (项目) 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市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超过 10 个分别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主导省级(排名前三位)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 15 万元。

2.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对全球 500 强企业中的软件类企业、国内软件 100 强企业、国内外上市软件企业(不含新三板、新四板上市)在我市设立区域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呼叫中心及研发中心的,每个项目给予 100 万元支持,分三年兑现 (其中:第一年 30 万元,第二年40 万元,第三年 30 万元,兑现金额不超过中心建设实际投资 )。对通过省软件协会评估的省级“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支持鼓励本地大数据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对单个合同金额达 500 万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项目,按项目实际销售收入的 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累计最高 100 万元。

3.大力培育数字经济平台。鼓励本地企业在马建设互联网(云)公共平台,对服务本地企业 30 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 5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 (云)公共平台服务商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对本地企业首次购买云资源及云服务,补助 12 个月实际费用的 3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4.打造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本地企业从事工业网络与联接标识解析、边缘计算、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大数据、工业智能工业 APP、工业互联网安全、典型应用和垂直行业应用等领域技术研发的,每年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鼓励我市企业在马举办国家级、省级的数字经济相关高规格展会、论坛、赛事等,参加人数达 50 人以上的,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补。

5.支持发展数字经济特色园区。对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我市各类软件或数字经济类产业园区,市财政将该园区市级财政所得,奖补园区建设和发展。

附件6-4

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知识产权创造

1.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 0.2 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每件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每件一次性奖励 50万元;获得 PCT 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 2 万元(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 );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3万元。

2.拥有 100件(含)以上专利的专利密集型单位当年新增发明专利 10件、30件、50 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0万元、50 万元;入选安徽省发明专利百强榜前 10 位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前 50 位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其余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3.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名列全市前 10 位的 (需承诺保持拥有量稳定),分别资助 50 万元(第 1位)、40万元(第 2-3位)、30 万元(第4 6位)、20 万元(第7-10位)。

二、知识产权运用

4.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10 万元;对通过验收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5 万元: 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10万元、5 万元。

5.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 (优势)示范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专利导航或开发产业专利数据库的,资助咨询服务费用或数据库开发费用的 50%,最高 30 万元;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服务机构按规定创建知识产权联盟,获得省知识产权部门备案的,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6.中小微企业接受高校、科研机构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的发明专利许可 (独占许可 )、转让、作价入股 (转让后为第一专利权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或备案合格的,资助实际到账金额的10%,最高3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7.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资助贷款利息的5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万元;开展专利权质押担保的担保机构,年担保额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此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兑现。

8.企业投保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险等专利保险的 (具体按全国银保监会官网备案产品目录),资助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保险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补贴承保保险机构实际保费的50%,最高50万元,用于风险补偿。

三、知识产权保护

9.企事业单位专利授权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或应诉对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仲裁,最终胜诉的,每件资助维权费用的 50%,单个单位最高 10 万元;企事业单位因被诉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最终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或企事业单位被对方提专利无效请求,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最终维持专利权决定的,每件资助 2 万元,单个单位最高 10 万元。

四、知识产权管理

10.企事业单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一次性资助 5 万元,首次通过复审,再奖励 1万元;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被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部门正向典型案例或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万元。

五、知识产权服务

11.具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条件的创新载体,制定实施扶持措施,聚集10家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正常经营盈利且承诺服务3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12.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 ) 年代理本市发明专利获得50件授权的,奖励 5 万元,之后每增加 10件授权,增加1万元奖励,单个机构最高 10 万元: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托管服务中小微企业 50 家以上,并推动企业按照国家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的,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服务本市单位获得运营费收入(依当年开具的明确列有知识产权运营内容的服务费增值税发票核定)年度达 100 万元、200 万元的,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

13.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认定的,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10 万元。

附件6-5

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全面升级,推进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民增收行动方案(2022-2025 年))的通知》(马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1.扶持新上项目与规模生产。对当年纳入市农业重点调度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 200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相关费用)的,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15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 15%以上、25%以上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5 万元;新纳入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对当年创建为国家部委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创建为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甲级队”、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通过复审的再分别给予 15 万元、5 万元奖励。对当年列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五个一批”重点培育的强县、强园、强企、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品牌,并完成省调度任务要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农业经营主体从发达国家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提高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按引进费用的 10%进行奖补,最高 30 万元。对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特色农产品出口,年出口额 300 万美元以上的,补助 10 万元;年出口额 1000 万美元以上的,补助 30 万元。

3.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建设。推广集现代农业、休闲旅游为一体的乡村综合发展模式,以旅游助推农业发展、促进三产融合围绕年接待游客人次、基础设施建设等要素,对当年新建、新增田园综合体项目实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排名前 3 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当年创建经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对当年申请并承办全市中国农民丰收节活动的,给予 30 万元补助。

二、支持畜牧业发展

4.支持规模养殖与粪污处理。对年存栏能繁母猪 50 头以上的种猪场或自繁自养规模养猪场,给予一次性奖补 5 万元;对年出栏生猪(地方品种猪除外 )2000 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给予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对年出栏地方品种生猪 1000 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新建年出栏 10 万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生猪年出栏 2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400 头以上、奶牛年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年出栏 60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 60000 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20000 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当年新增类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费用达 10 万元以上的,按照 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当年新建年屠宰能力 1000 万只以上的家禽定点屠宰场、1 万头以上的牛羊定点屠宰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对 2018 年以来生产的产品进入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畜禽粪污处理装备制造企业,每个型号一次性奖补5万元。

三、支持种业振兴行动

5.扶持现代种业发展。择优扶持 3 个年产1亿株以上智能化全天候并配备专业化服务队伍的育苗工厂,每个奖励 20 万元对当年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取得独占生产经营许可权的农作物种子并包装出售的本地持证种业企业,按照每亩 20 元标准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本地种业企业或科研机构,每个品种分别奖励20 万元、10 万元;对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被农业农村部新登记或获得新品种权保护的本地种业企业或科研机构,每个品种奖励5 万元。

对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圃建设并达到市级种质资源保护圃建设标准的主体,每个给予 10 万元补助,将特色种质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且销售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补助提高至 15万元。每年给予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场、圃、库 )主体补助 20万元。

对开展本地特色畜禽资源活体保种场建设并达到市级种质资源保种场建设标准的主体,每个给予 15 万元补助,将特色畜禽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且销售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补助提高至20万元。

四、支持农业品牌创建及推广

6.支持省部级品牌与质量认证。对当年获得安徽省有影响力的绿色食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每个给予奖补 10 万元,用于扶持使用公用品牌的市场主体。对当年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奖励 5 万元;对当年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评价的食品生产基地,奖励 15 万元。对当年参加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农交会、博览会且获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农业农村厅 1个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农业农村部 1个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1 个特质农品登记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2 万元、3 万元、3 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再奖励 0.5 万元,每个企业奖补最高限额分别为 5 万元、6 万元、6 万元;有机农产品认证奖补标准参照绿色食品奖补标准;农产品“三品一标”再认证的,按新认定标准减半奖补。

凡当年注册国家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并上传生产经营信息、每次销售产品时均附加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码证明的,每家企业补助 1 万元,择优扶持 50 家。凡当年生产经营档案完备,每次销售初级农产品时(限蔬莱瓜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 均附加食用农产品电子合格证的,每家企业补助 0.5 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农业农村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组织,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农业农村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的工作机构,奖励 5 万元。

7.支持农业品牌宣传与推广。扶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推介,对在国家、省级媒体等平台宣传的,给予当年宣传费总额 10%补贴,每家补贴不超过 30 万元。对在中央、省级主要媒体上连续进行农产品广告宣传的农业企业,当年广告费用在 50万元以上,按广告费用的 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扩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择优选择 5 家龙头企业,建设 1000 亩以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生产核心保护区,实施标准化管理和新技术集成推广,每家一次性奖补 5 万元。对大米加工及蔬菜、水产品生产企业,使用本地“农产品地理标志”销售大米200 吨以上、蔬菜 100 吨以上、水产品 10 吨以上,每家一次性奖补5 万元。

8.支持特色农产品推广。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四市市中心繁华路段开办马鞍山特色农产品专营店(专营柜台、销售专区)或在上述四市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马鞍山特色农产品批发专营店,对经营时间1年以上,经营面积 200 m以上,完成下达销售额、展销品种、推介宣传投入相关任务指标的,采取竞争择优方式在每个城市扶持 1 家予以奖补。对开办专营店 (专营柜台、销售专区)的,按年租赁费的 30%补贴,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对开办批发专营店的,按年租赁费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同一城市,优先扶持开办专营店 (专营柜台、销售专区)

促进粮食市场营销。对新投资建设并经认定为市级“主食厨房”企业直营连锁店,持续运营达 1年以上的,按每个直营连锁店 5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市级“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示范店或经销点,且持续运营达 1年以上的,按每个示范店 5 万元、经销点2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放心粮油””主食厨房”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40 万元。对当年获评“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五、鼓励农业产学研合作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9.鼓励农业产学研合作与秸秆综合利用。对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1+I+N”合作(即 1个教授工作站、1 个专家技术团队、N个农业经营主体)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按照不超过总经费的 50%,单项合作不超过 30 万元进行补助;对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市级以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不超过总经费的 50%单项合作不超过 10 万元进行补助。支持秸秆“五化”综合利用在落实省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政策的同时,对年利用秸秆达 5000吨以上的企业 (不包括秸秆直燃发电企业 ),补助 5 万元。

六、支持农业示范载体建设

10.支持省部级示范基地及园区建设。对当年创建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部级、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省级蔬菜、水果、水产畜禽等主导产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园、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通过复审的再分别给予 5 万元、2.5 万元奖励;对当年创建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通过复审的再给予 5 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当年认定的部级省级种植业“三品一标”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30 万元、20万元。

11.推进优质粮油、设施蔬菜、高效经济林 (水果、茶叶 )、中草药示范基地建设。对连片规模在 1000 亩以上的优质粮油生产基地,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择优扶持 15 个生产基地,前 5名的示范基地,每个补助 20 万元;后 10名的,每个补助 10 万元。对连片 200 亩以上设施蔬莱或 500 亩以上露地蔬菜生产基地,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择优扶持 5 个,每个补助 20 万元;对新建 50亩以上设施蔬菜或 300 亩以上露地蔬菜生产基地,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择优扶持 5个,每个补助 10 万元。对连片 300 亩以上的高效经济林 (水果、茶叶)生产基地,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择优扶持 5个,每个补助 20 万元;对新建 100 亩以上高效经济林 (水果茶叶)生产基地,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择优扶持 5 个,每个补助 10万元。扶持中草药示范基地,择优扶持2个300 亩以上中草药示范基地,每个基地奖励 10 万元。

12.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发展。对现代农业产业园 (含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农产品加工园区(含农产品加工聚集区)两类园区基础设施、招商引资、农产品加工产值、品牌创建、科技创新等工作分类进行综合评价,对两类园区评价排名前 2名的,分别给予奖励 40 万元、30 万元,主要用于推进园区发展。

七、支持新型服务设施建设

13.对当年投资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运输设备 20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新建或改、扩建田头小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纳入省级建设任务的,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 2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村级益农信息社建设比例达到 80%以上的县区,再建设益农信息社按每个 2000 元予以奖补。择优建设 5 个农业物联网示范点每点按照投资额的 3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当年完成省级标准粮食烘干中心、水稻育插秧中心建设的,每个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对当年建成蔬菜农机农艺融合示范基地的,择优扶持 2个,每个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附件6-6

促进质量和标准化发展若千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马政[2018]43 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马政[2018]4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标准化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推进质量品牌升级建设

1.加速推动质量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50 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20 万元、50 万元;对当年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奖励组织 80 万元、个人 10 万元对当年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组织 10 万元、个人2 万元。

2.支持企业品牌培育。对当年获评的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各奖励 5 万元;对当年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评价的食品生产园区奖励 15 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食品生产示范企业”的,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完成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正向可追,逆向可查”的食品生产企业奖励 5万元。对当年通过省级示范小作坊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食品小作坊,奖励 5 万元。

二、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

3.推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即召集人所在单位 ),每项标准奖励 100 万元;主导制定 (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 50 万元;对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 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10 万元;对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社会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 10 万元;对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省范围内统一的社会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 5 万元。

4.推动标准示范试点建设及标准化创新。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 (示范) 项目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奖励 2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 20 万元。对承担国际、国家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每年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25 万元、20 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个人奖的单位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 20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个人奖的单位分别奖励 6 万元、3 万元。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附件6-7

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强化城市软实力硬核支撑,推动文旅产业大发展,加快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大力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培育新型文化企业、业态、消费模式,打造文化领军企业,推动文化事业大繁荣,在打造长江文化特色品牌上一马当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全面拓展消费需求

1.做大做强骨干景区。对当年新增的国家 5A 级、4A 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当年新增的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旅游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当年新增的省级、市级乡村旅游民宿,分别奖励 5万元、3 万元;对当年经文化和旅游部新认定的全国百强旅行社奖励 10 万元。

2.发展特色文化旅游品牌。对当年新评定为省级五星级农家乐、省百佳示范农家书屋、全省十强旅行社、省旅游新业态品牌的,奖励 5 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当年获多个品牌不重复奖励,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 20万元、10 万元,企业所获奖补与贡献挂钩。

3.加强城市文化旅游形象宣传。对旅行社、景区景点等文旅企业在上海、杭州、南京等长三角中心城市媒体和交通媒体等进行旅游品牌宣传推广,按当年广告宣传费用 2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20 万元。

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新业态

4.支持新成立重点门类文化企业。对新成立的文化影视、创意设计、数字创意、版权交易、动漫游戏、新闻出版、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企业,前三年内,每年按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部分(不含土地使用税)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后两年内,每年按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部分(不含土地使用税)的 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5.鼓励实体书店创新发展。对新开实体书店,以“图书+”新模式融合文化休闲、文化创意、文化教育等多种业态的,每年给予实际房租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大力培育龙头领军文化企业

6.培育文化旅游龙头企业。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亿元的文化及数字创意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逐级达到突破标准的,按政策再给予差额奖励。对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且当年营业额实现增长的文化及数字创意企业,奖励 10 万元;小升规次年,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且当年主营业务快速增长,按同比增长 50%和 30%两档,分别奖励 10 万元和5 万元。民宿综合体转为限上规模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奖励5 万元。对当年新增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及数字创意重点园区、基地、特色小镇,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产业重点 (示范)企业、省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五个一”工程奖,以及被认定为省重点文艺项目作品生产企业的,按上级奖励金额等额奖励 (同时获得国家、省级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当年创建成为国家级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省级文化产业重点 (示范)企业、首次入选“全省民营文化企业 30 强”的企业,分别奖励 20万元、10 万元、10 万元。

四、推动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7.推动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对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超1万平方米的文化及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用于发展文化产业建筑面积占比超 60%,文化产业营业额当年分别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且较上一年增长达 30%,分别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和100 万元;对新引进及改建、扩建的文化及数字创意、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 5000 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 5%给予最高300 万元补助。对改建旅游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 300 万元且改建建筑面积超1万平方米的,按 1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鼓励利用闲置资源发展民宿,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按 1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文化及数字创意企业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及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签约租期达到三年,且每年营业额实现增长的,给予每年实际房租 80%的补助,最高 30 万元签约租期达到三年的文化企业,且后两年每年实缴税收超过 100万元并实现增长的,给予每年实际房租 100%的补助,最高 40 万元。

五、鼓励舞台演艺产业发展

8.发展特色艺术品牌。在我市申报的原创舞台剧,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演艺项目给予国家资助额 40%的补助; 未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在我市申报的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按境内 5000 元/场,境外 1万元/场的标准给予演出单位补贴,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从首演开始补贴时长不超过 2年;经备案的民营文化场所每年演出黄梅戏、庐剧、含弓戏、当涂民歌、诗歌等场次不少于100 场、单场演出时间不少于 40 分钟,经认定,每年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补贴。对本市特色题材的戏剧剧本,入选市级孵化计划的大戏、小戏,分别奖励 5 万元、1 万元。

9.推动戏曲艺术繁荣发展。引进国内外优秀的音乐、舞蹈戏剧等演出剧目在马鞍山进行商业演出,按 1万元/场给予引进单位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最高 50 万元(已享受政府购买演出服务的单位不享受此政策支持 )。

附件6-8

促进港口和物流发展若干政策

为大力推进港口经济发展,推动多式联运发展,提高综合运输效率,实现物流降本增效,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助推港口经济发展

1.鼓励开设内外贸航线。对新开辟的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外贸内支线,以及已开辟的持续运行满 1年的外贸内支线,当年奖励每周班航线 10 万元。对船公司 (船代)直航出入境马鞍山港,装卸货物每万吨奖励 1万元。

2.提升港口吞吐量。对本市生产、贸易企业,从马鞍山港出口外贸重箱奖励 300 元/标箱,进口外贸重箱奖励 100 元/标箱对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运营企业,进口肉类给予 1000 元/箱补贴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企业所获奖补与贡献挂钩。对货代企业,代理外贸出口集装箱增量、存量部分分别按 100 元/标箱50 元/标箱奖励;代理报关业务每票补贴 50 元,单个企业报关业务补贴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理货企业理箱量全年同比增长 10%及以上,其中出口集装箱不低于 1万标箱的,奖励 10 万元。

3.扶持涉外码头发展。对在本市经营的涉外码头,吞吐量、集装箱量全年同比增幅为 10%及以上的,各奖励 20 万元;外贸集装箱重箱量同比上年,每增加 1000 标箱,奖励 10 万元,最高30万元;服务国际直航船舶靠港装卸货物 (超 1000 吨/ ),每艘奖励 2 万元。

二、加快物流快递业发展

4.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晋升为国家 3A、4A、5A 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对企业当年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按 10%补助,最高20 万元。支持“快递进村”工程,对符合条件的站点给予补助。

5.促进物流项目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超 3000 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的重点第三方物流项目,于竣工验收次年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1%给予补助,最高 100 万元。支持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协同共建供应链,对具有全球全国竞争力的物流供应链创新示范项目,给予投资额 8%补助,最高 100 万元。对港口重点升级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次年对项目建设期内任意连续 24个月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设备购置投入分别按 1%和 5%给予补助,最高 1000 万元。

三、支持多式联运发展

6.鼓励企业创建示范项目。对创建省级多式联运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创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7.发展涉外铁路物流港。对我市涉外铁路物流港,集装箱量较上年同比增长超过 10%的,奖励 20 万元。直发国际班列,每班列奖励 5 万元。对从我市铁路物流港出口外贸重箱,奖励 300元/标箱,进口外贸重箱奖励 100 元/标箱,企业所获奖补与贡献挂钩。

附件6-9

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步伐,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作用,打造我省建筑强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1.扶持企业做优做强。对年施工产值首次突破 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的我市建筑企业,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企业所获奖补与贡献挂钩。在我市注册登记以及从外引进的建筑业企业,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金额为依据,分别以总承包特级企业5000 万、总承包一级企业 2000 万、总承包二级或专业一级企业800 万、总承包三级或专业二、三级企业300 万为基数,对超基数的,给予其上一年度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部分(不含土地使用税 的 10%的奖励,总承包特、一级企业最高 300 万元,其他企业最高 100 万元。

2.支持企业创优品牌建设。对本市企业在市内外独立承建工程,获得国家、省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10万元。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行政许可、评优评先及“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活动中的运用。

3.鼓励企业来马发展。对住建部、省住建厅核准为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且承诺在我市经营不少于三年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并在土地、税收等方面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给予支持。对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并承诺在我市经营不少于三年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附件6-10

市产业政策统筹考核兑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化锋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高俊峰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王 平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小强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

胡建平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景维光 市科技局局长

陈建生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吴   斌 市财政局局长

田雁南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唐   杰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   鹏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   菁 市商务局局长

黄 舜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陈国双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邦彦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冯   凯 市数据资源局局长

石文彬 市税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考核兑现日常工作,吴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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