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局,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集中采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使用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13日
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集中采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软件服务支撑推动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建立高效的软件服务包集中采用运行机制,发挥集中采用规模效应,保证采用质量,降低和控制采用成本,提高和强化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及支持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以下简称“软件服务包”)的集中采选和应用活动。
第二章 集中采用范围
第三条 集中采用范围以集中采用目录的形式公布。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结合省内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软件服务需求以及我省软件产品和服务研发创新情况,印发《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集中采用目录》,确定每年集中采用的数字化软件范围(附件1)。
第四条 集中采用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根据需要逐步扩充和完善,对目录中不再适合的软件作调整完善。
第五条 集中采用软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软件具备SaaS(软件即服务)模式要求,可按订阅服务方式收费;
(二)软件服务供应商拥有软件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证书;
(三)软件质量合格,经符合国家要求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试通过并取得软件测试证书(报告);
(四)软件已在市场销售,具有市场应用案例。
第六条 软件服务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研制和服务能力。通过“场景应用”招引符合条件的软件服务供应商落户安徽发展。
第七条 软件服务供应商近三年以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严重违规、违法等问题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近三年“信用中国”无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章 集中采选程序
第八条 软件服务包采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竞争、择优、高效和经济原则;
第九条 集中采选主要程序: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公开采选通知公告,组织符合要求的软件服务供应商申请采选;
(二)软件服务供应商对照申请条件和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2.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采选申请报告(附件2);
3.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采选申请表(附件3);
4.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如无,提供情况说明);
5.软件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软件著作权或专利证书等)、软件测试报告等;
6.申请承诺书(附件4)。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评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采选。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安徽省首版次软件可按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采选,中国声谷首台(套)创新产品等省级优秀软件优先采选。
第四章 推广应用方式
第十一条 按计划推广应用。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年度软件服务包采用总目标,组织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免申即享使用计划。经审核平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下达年度使用计划,并根据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调剂,推进计划落实。
第十二条 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云化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软件服务包发放的工业互联网平台,采选的软件部署在工业互联网平台,以软件云化服务方式供省内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根据数字化转型需要订阅使用。
第十三条 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按需选用,免申即享。用户企业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领用软件应用消费券,按需选择软件应用,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优先享用。免申即享软件服务包的中小微制造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安徽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正常;
(二)工业制造领域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
(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数小于1000人;
第十四条 加强应用供需对接。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软件服务包产用对接活动,加强政策宣贯、应用培训和数字化转型指导,指导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入驻工业互联网平台,按消费券额度选择订阅软件服务包。
第十五条 提质扩量增效。逐步推进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提质扩量增效,软件服务包以基础核心型为主,通过政府补贴方式,实现免申即享,奠定企业数字化转型基础;同时通过集中采选方式,建设扩量升级型、提质增效型软件服务包,供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选购应用。引导平台以此为基础,创新开发企业数字化转型成套解决方案,提供更全面、更高效、更智能的数字化转型服务。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资金以后补助方式补贴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应用基础核心型软件服务包。
第十七条 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周期为2年:第一年,省财政资金对每个软件服务包最高补助1万元;第二年,软件服务包购买资金由用户企业支付,继续享受集中采用价格优惠;第三年开始按市场化原则由用户企业和平台及服务商协议交易(建立软件价值评估基础上的价格稳定机制,每年用户企业应用同款软件实际支付资金增长不超过10%)。
第十八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支持启动软件服务包采选和应用工作,下年初按上年考核结果兑现全部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工业互联网平台,平台按考核情况补助软件服务供应商,按照纯软件产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15%、软硬一体化产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3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产品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
第十九条 鼓励各市安排资金支持采选软件,扩大升级软件服务包范围,或用于第2年软件服务包应用补贴。引导平台和软件服务供应商让利,中小微制造业企业享受价格优惠选用扩量升级型、提质增效型软件服务包。
第六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集中采用的管理、组织和执行等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集中采用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编制年度集中采用计划;编制集中采用目录并组织实施集中采用项目;开展集中采用考核工作。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落实推广应用计划,加强企业应用对接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软件服务包应用责任制,确保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绩效。
第二十一条 工业互联网平台运营单位负责完善平台建设、提升平台服务保障、保护用户数据安全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应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服务(IaaS)、平台层服务(PaaS)和支撑软件云化服务(SaaS),具备支撑软件服务包部署、运行和管理的软硬件、网络、数据服务能力,会同软件服务供应商开展软件服务包上架工作;平台应具备制造业企业注册、登录、订阅服务、数据监控分析、服务购买结算等功能,负责建设软件应用运维服务责任制和企业数据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软件服务供应商负责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在要求时间内提供采选软件产品,会同工业互联网平台完成产品部署、调试和上架等工作;持续做好产品运维,及时响应用户应急维修诉求,对因产品问题导致用户停工停产、安全事故造成经济等损失的,由软件服务供应商负责赔付,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下一年度申请采选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软件服务包集中采用目录(示例)
2.软件服务包采选申请报告(模板);
3.软件服务包采选申请表;
4.申请承诺书。
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使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效率,降低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规范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使用计划执行和奖补兑现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及支持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确立的支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以下简称“软件服务包”)的使用考核管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软件服务包考核工作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初制定全省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计划。推广应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情况、运行管理情况、绩效情况及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主要为工业互联网平台、软件服务供应商、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三章 工业互联网平台考核
第六条 基础设施服务。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完善的边缘层、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层、SaaS(软件即服务)层、PaaS(平台即服务)层服务,未出现重大基础设施故障,未对企业生产运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条 平台支撑服务。支持面向企业设计、生产、管理和服务等环节,进行研发设计类、生产管理类、运营管理类等成熟工业软件的云化,提供面向各类工业场景的机理模型、微服务组件等。平台部署云化软件种类至少4种且数量应为200个以上,提供不少于3类150个工业机理模型、不少于50个工业数据分析算法。软件服务包总订阅用户数不少于30000家。提供多类开发语言,以及建模与仿真、可视化展示、知识管理、智能语音处理、认知智能大模型等多类开发工具服务和应用,提供多种能够进行关联分析、文本分析、深度学习的通用数学算法。开发工具数量在2个以上,开发语言数量在3类以上,具备图形化开发能力。
第八条 数据管理分析。提升数据管理综合能力,每家企业采集数据量平均不低于1TB,支持多类软件系统数据的云端集成;具备海量工业数据存储、管理、分析能力。每年向每家软件服务供应商提供不少于4篇的个性化大数据分析报告,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供不少于12篇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开发和生产运行等方向大数据分析报告。
第九条 消费券发放管理。消费券为一次性使用的电子消费券,不兑现,不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按照规定提供消费券数据实时监测、定期统计和分析评估,包括消费券发放张数、金额、领券用户数、核销用户数、核销笔数、核销交易金额以及参与核销商家数量等相关数据,在资金到达平台且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发放拨付软件服务供应商,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 数据安全管理。建立企业数据安全保障责任制,按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安全防护规范》(试行)要求,自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平台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开发布,部署安全防护功能模块或组件,建立安全防护机制,确保平台数据、应用、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服务效能效益。企业数字化转型投入资金降低70%以上,企业数字化实际减人降本增效绩效不低于10%,为企业数字化转型奠定核心基础。
第十二条 运营保障支撑。建立运维服务责任制,成立工作专班,全省16个地市建立服务团队,按照要求开展软硬件资源和开发工具的接入、控制和管理,年度组织软件服务供应商、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对接、培训、宣讲,活动场次不少于20场。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响应方式包括现场、远程、电话指导等),用户满意度不低于95%。
第四章 软件服务供应商考核
第十三条 软件服务供应商负责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软件产品(服务)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第三方软件评测机构测试通过并取得软件测试证书(报告),具备SaaS(软件即服务)模式,确保软件产品(服务)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软件服务供应商建立数字化软件运行专项工作责任制,专人负责企业数字化软件创新、软件产品(服务)应用指导、技术运维服务、绩效目标设计、对外协调沟通等工作,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产品接入部署、使用管理和使用培训等工作。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响应方式包括现场、远程、电话指导等)。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软件服务包实际使用数量,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软件服务供应商资金补助。政策有效期(2年)后,集中采用范围内的软件在采选价格基础上每年增幅不得高于10%,且必须保证服务质量,不得随意减少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单款软件产品当年度续费率低于10%,下一年度不再纳入集中采用目录。
第五章 市级主管部门考核
第十七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按计划组织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申请、使用软件服务包,开展供需对接、培训,并跟踪调度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软件服务已使用情况,确保完成推广应用计划。
第十八条 各市计划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市政府发展考核。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建立软件应用责任制,组织中小微制造业企业选定企业首席数字官,具体负责数字化软件应用规划、软件应用指导、技术运维服务、绩效目标落实、对外协调沟通等工作,确保企业应用软件服务包取得实效。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完成软件服务包推广任务的市,将在年度考核中给予该项指标满分,未完成的按未完成比例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 工业互联网平台自觉服从和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年度自评报告和消费券使用审计报告,经考核无误,平台按市场化原则,根据软件实际交易额,可向服务供应商收取软件产品接入、运营、管理等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实际交易额的15%。若出现重大不良事故或考核不合格,取消工业互联网平台下一年度软件服务包发放资格。
第二十一条 软件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受到用户投诉且严重影响用户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的,视情况取消该产品中选资格,暂停该企业下一年参与软件服务包集中采选活动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活动的企业如存在利用软件作弊抢券、违规套现、倒买倒卖消费券、骗取财政资金等不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与资格,情况严重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1、附件1-4